返回列表
《今日安报》法律解答4
发表时间:2008-12-05     阅读次数:297     字体:【
《今日安报》法律解答4
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 丁世亮 吕海雷


工伤后签订了不平等的协议能否撤销
案情简介:
2007年3月份,冯某到某服装厂工作,被分配到该厂的第一车间担任加工裤子的机工。2007年4月27日,冯某在工作过程中,机器上的针头突然断裂,断裂的针头直接飞入冯某的左眼中。事故发生后,冯某到市眼科医院进行治疗,被诊断为角膜穿通伤、体内异物、眼内炎。某服装厂在冯某做手术前的5月10日和冯某的亲属及冯某达成了一个协议,此协议内容为:“冯某的受伤与厂方无关,是其自己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厂方出于人道主义补贴给冯某6000元钱,以后无论病情发生到怎样的程度与厂方没有任何关系。”协议签订时,某服装厂当即交给冯某6000元钱。冯某在市眼科医院住院至5月20日,共花费医疗费8000余元,并且仍需要二次手术。于是冯某找到某服装厂要求支付相关费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某服装厂以5月10日的协议对抗,说冯某的伤害不是工伤,并已经达成了赔偿协议,拒绝赔偿。
律师评析:
所谓的“工伤”是指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七种情形:“(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冯某是在工作的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在工作的过程中受到的伤害,因此,理应认定为工伤。某服装厂以协议对抗工伤认定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某服装厂利用自身优势和对方没有经验,在冯某做手术之前,急需用钱,冯某尚未真正了解自己的具体伤势的情况下与冯某等签订了所谓的“赔偿协议”。其权利与义务是不对等的,违反了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冯某可以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变更或者撤销该协议。在该协议撤销之后冯某仍可以享受工伤的有关待遇。

—— 摘自《今日安报》
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丁世亮 吕海雷


 
上一篇:《今日安报》法律解答3
下一篇:《今日安报》法律解答5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