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今日安报》法律解答5
发表时间:2008-12-05     阅读次数:290     字体:【
《今日安报》法律解答5
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丁世亮 吕海雷


农民工工资不应“克扣”
焦作吴先生咨询:我是来郑州打工的农民工,经同村人介绍到某建筑单位的工地干活,现在已经干了四五个月了,但建筑单位始终没有和我们签订任何合同,我们的工资也是小工头到从总工头处领来扣除一部分后发给我们的。请问:建筑单位的做法对吗?我该怎么办?
答:根据我国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此外,建筑单位在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照劳动部颁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进行赔偿。所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都应当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本案中建筑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建筑单位故意拖欠不订立劳动合同,其做法是不正确的。吴先生可以先向建筑单位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建筑单位不订立书面合同,吴先生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反映,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
另外我国《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因此该企业工资的发放做法也是不正确的,其不应克扣农民工工资,并应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对此吴先生也可以请求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维护其权利。
—— 摘自《今日安报》
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丁世亮 吕海雷


 
上一篇:《今日安报》法律解答4
下一篇:《今日安报》法律解答6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