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安报》法律解答3
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丁世亮 吕海雷
职务侵占罪的认定
1、2002年,我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内容是利用我方的进出口经营权优先出口对方的产品,并按销售数量提成,我不享受对方公司的任何福利待遇。另外,我和外商也签有合作协议。2004年10月,外商发来电子邮件,称该公司的货物出现了质量问题,要求索赔,但是该公司拒不承认。后因双方僵持不下,外商暂扣货款。在这半年的时间里,我曾多次请求外商先将有关的款项汇至我名下(包括我的其他货款,提成和客户的佣金),待与该公司协商达成一致后再将属于该公司的部分归还。可直到现在,仍未达成一致意见。2006年7月,公安机关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将我拘留,后逮捕,并要求我退还赃款60万元,我缴纳10万元的保证金后将我转为取保候审,到现在不了了之。请问,我的罪名是否成立?公安机关应否退回我的保证金?
答:所谓职务侵占罪,是指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本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包括三个方面:(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2)必须有侵占、占为己有的行为;(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其中“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以上是本罪的重要特征,否则是不构成的。结合本案,如果当事人的说法经查证属实,那么他的罪名是不成立的,至多是一个经济纠纷。
关于保证金,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6条明确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本案当事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有关规定,也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且现在已解除取保候审,因此,公安机关应当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
—— 摘自《今日安报》
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丁世亮 吕海雷
公安机关接警后及时出警
2、庙李镇村民宋保军咨询:
我们家承包村里的土地,还有32年未到期,就被村委会强制收回,并把该土地上的所有房屋用推土机推平了,由于当时他们不向我们出示任何政府批文,也不肯说他们的姓名和单位,我就报了警。后110指挥中心说,现场已经有警察了,我四处寻找后发现是有一辆警车,车里坐的是镇派出所的杜某和韩某两名警官。可是,无论我们怎么请求,二人就是不下车,也不对当时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由于二人的不管不问,导致事态进一步恶化,我母亲被强拆人员打倒在地。尽管如此,杜某和韩某仍不下车阻止,说是已经拔打了120急救电话。然后就把车窗关的死死的,再也不理睬我们。事后,我父亲跟随他们到所里要求调查情况,询问是谁拆我们家房子以及动手打人者的情况。该二人不但不说,还把我父亲扔在庙李镇派出所扬长而去。请问,出警人员应否出具现场的调查情况,及时阻止并抓住打人凶手?我该去何单位了解是强拆人员的情况?如何寻找打人凶手?
答:我国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接到报警后及时出警,并及时对所涉事件进行处理,以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我国《警察法》第二十一条也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所以,本案中出警的公安人员应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对纠纷进行及时的处理。
对于强拆人员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向村委会进行了解。因为该土地是村委会强制收回的,他们应该清楚强拆人员的有关情况。本案的侵害人是强拆人员中的某些人员,可以找到强拆人员的单位进行处理。如果当事人构成伤害,也可以直接到公安机关报案或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 摘自《今日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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