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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安报》法律解答2
发表时间:2008-11-21     阅读次数:265     字体:【
《今日安报》法律解答2
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丁世亮 吕海雷


酒后犯罪应认定为故意还是过失行为
刘先生来电咨询:我的一个朋友,个体司机。2008年9月10日下午6时左右,酒后驾驶一辆货车,因违章停车被某交警大队纠察时逃跑。交警驾车追赶,追赶过程中,他驾驶的货车的侧头将交警的警车右后门撞坏,后来他又驾车转入众人聚集的一条街道,撞伤了1名骑车的行人(轻伤)。最后因车辆损坏,他下车逃跑时被抓获,现在他被逮捕了。问:朋友开车前已经喝酒了,头脑不清醒,不是故意的行为,本案应该算是一个过失行为吧?
答:我国《刑法》第18条所规定的“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是从法学标准,从防卫社会不受侵犯的层面作出的规定,而不是从医学层面作出的规定。从医学层面考虑,严重醉酒的人,可能陷入意识模糊甚至失去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我国《刑法》第18条只规定了醉酒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法律标准,但未认定在醉酒情况下的故意或过失。这一规定表明醉酒不能成为酒后犯罪的无罪或罪轻的辩护理由,但对酒后犯罪的罪名如何认定未作出明确规定。对其应当根据我国《刑法》第14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和第15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关于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规定来认定被告人的心理态度。如果行为人在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过程中对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及其后果是明知的,并希望或放任其发生的,即为故意,否则,应推定为过失。本案当事人,在违章停车后不服交警管理,驾车逃跑,在众人拥挤的道路上驾车行驶,尚能避让行人,未造成严重伤害后果,表明当事人还没有失去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所以本案行为人的心理态度应当认定为具有犯罪的故意,而不是过失犯罪。
—— 摘自《今日安报》
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丁世亮 吕海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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