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安报》法律解答16
热线解答 16
1、安阳市吴先生来电咨询:
请问,伤残警察应享受哪些优待?法律有何规定?
答: 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的,应当享受必要的治疗、康复,其中被评定残疾的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国家有关优抚法规、政策处理,其伤残等级的具体条件按《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执行,评残程序、伤残保健金、补办评残手续和伤残怃恤关系转移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执行。实践中,评残则由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省级民政部门作出批准、评定,发给《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由于你没有讲明是几级伤残,不便一一列明,具体享受哪些对应的优待,请你查阅上述规定。
2、郑州市吴先生来电咨询:我在某公司上班已经三年了,现在,该公司突然要降低工资,我不同意。请问,如果我提前30日向公司提出辞职,是否有权索要经济补偿金?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也指出:“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2条还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和范围在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1994年12月3日 劳部发[1994]481号)里有明确规定。针对您的情况,如果是存在用人单位无故降低、克扣工资现象,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克扣工资、无故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全额支付工资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发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按照上述规定支付,建议您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3、郑州市张先生来电咨询:
我是癌症患者,同时也是个残疾人。不久前,我发生交通事故,被他人撞伤住院治疗,事故责任认定为对方负全部责任,但对方一直不履行责任,我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再支付医疗费。请问,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怎样申请法律援助?
答: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交警队事故科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交警队事故科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因此,你有权利要求肇事方对你的损失予以赔偿。
由于你是残疾人,家庭经济困难,依法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是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你免费代理;二是可以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二)经济困难的证明;(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四)要求法律援助的申请。
4、郑州市张女士来电咨询:
我们三人合伙经营租赁生意,后我们将生意委托给其中一人负责,负责人未经我们其他合伙人同意,将部分生意分给他妻子经营,并在他们的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可我们其他合伙人都不同意。请问,我们该怎么办?
答:不知你们的合伙是否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是一般的个人合伙还是合伙企业,这两种情况分别由《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调整。因此,只能粗略地说明一下。
如果是一般的个人合伙,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发生了负责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将部分生意分给他妻子经营的情况,是否符合你们的合伙协议约定,怎样处理,首先得看你们原来的约定,因为《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你们认为负责人这样做损害了你们的利益,可以要求把负责人分给他妻子经营的生意收回来,因为他们之间的离婚协议对你们没有约束力。
如果是合伙企业,负责人这样做是否符合你们的合伙协议约定,怎样处理,首先也得看你们原来的约定,约定高于法律规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因此,你们可以认定负责人的行为是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根据该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据此,你们可以要求把负责人分给他妻子经营的生意收回来,并要求负责人退伙、除名。
如果协商不成,你们可以依据合伙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采用仲裁的方式解决合伙纠纷,如果达不成仲裁协议,则可依法起诉到法院。
5、131××××0619读者咨询:
请问,关于汽车养路费费改税有什么新的政策规定?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车船税的征税对象是依法应在公安、交通、农业等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具体可分为车辆和船舶两大类。新的车船税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改变:一是将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合并为“车船税”,统一了各类企业的车船税制;二是将其由财产与行为税改为财产税;三是提高了税额标准,缴纳税额上限将平均提高一倍左右;四是规定由保险机构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时代收代缴机动车的车船税。
关于车船税的税目和税额幅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将载客汽车划分为大型客车、中型客车、小型客车和微型客车4个子税目。其中,大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者等于20人的载客汽车;中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的载客汽车;小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者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微型客车是指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载客汽车。载客汽车各子税目的每年税额幅度为:大型客车,480元至660元;中型客车,420元至660元;小型客车,360元至660元;微型客车,60元至480元。
6、136××××5827读者咨询:
我朋友借我5000元钱,他给我写了两张欠条,一张2000元,另一张3000元。因他不想还钱,就将欠条从我家偷走,被我发现后报警。请问,他是否构成盗窃罪?
答:盗窃罪指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最高法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规定了构成盗窃罪数额标准: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
尽管借条本身不是财物,但它作为一种债权凭证,起的是一种证明作用。您的朋友将欠条偷走,使之脱离您本人控制范围,目的在于不归还欠款,这和秘密窃取他人控制下的财物一样,其意图都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因此,他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7、131××××7056读者咨询:
我29岁,我妻子27岁,我们有一个5岁的女儿,但又计划外生育了二胎(现已两个月),交了6000元罚款后,计生部门又让我们补交罚款。另外,还要强制性给我妻子做结扎手术,并交纳290元钱。请问,我们应否补交罚款?做结扎手术国家应否给予补助?
答: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这个社会抚养费也就是你所讲的计划外生育罚款。《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三倍计征社会抚养费。由于不清楚你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个人实际收入是多少,因此,请你对照上述标准判断是否应当补交。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能够享受的待遇,目前《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是这样规定的,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避孕药具、孕情检查、放取宫内节育器、人工终止妊娠术、输卵(精)管结扎术、复通术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等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至于计划外生育而必须作结扎手术的是否给予补助,暂没有发现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
8、132××××9166读者咨询:
去年,我朋友和带有孩子的女人结婚。请问,这个孩子能在我朋友户口簿上入户吗?应办理哪些手续?
答:您的朋友可以到当地派出所办理继子女收养的手续。
(一)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对被收养人不遗弃、不虐待,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 2、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意愿书。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5、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2张(彩色或黑白均可);
(二)送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同意送养意见。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2、身份证、户口簿; 3、离婚证明(送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的离婚证件); 4、独生子女作被送养人的,须提交区县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退回独生子女证通知单。
(三)被送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户口簿、身份证; 2、出生证或出生公证书;3、意愿书。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在收养手续完成之后即可在户口本上入户。
当然,各地要求有可能不尽一致,建议你到当地派出所户籍室进一步咨询。
9、131××××9948读者咨询:
我家的房子原来只有一层,因我姐姐没房住就在上面接了一层,我们把房子一分为二。没过多久,她用房子抵押贷款,可她只有房产证,我家才有土地使用权。请问,银行有权变卖掉她家的房子吗?我家的土地使用权能否法律保护?
答: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因此,如果你姐姐作为抵押人用房子抵押贷款后归还不了贷款,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有权依照规定以该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你家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是不用怀疑的。但是你姐姐用房子抵押贷款了,该土地使用权就可能有两种命运:如果你家房屋土地的是国有土地,根据《担保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因此,该土地也要被抵押,要面临银行以该房屋及土地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命运。如果你家房屋土地的所有权是农村集体所有,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因此,抵押权的效力不能及于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一旦你姐姐不能清偿债务,银行只能以抵押的房屋本身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不能处分土地。
10、134××××5182读者咨询:
近几天,我的手机经常收到他人发的色情短信。请问,我该怎样维权并制止这种不良行为?
答:该色情短信侵犯了您的人身权利,建议您向公安机关报案进一步追查短信的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目前把传播色情短信的行为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罪面临着诸多法律障碍。其一,现行刑法中规定的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的淫秽物品主要包括书籍,电影,CD,VCD等,而未把短信等电信形式列入其中,因此难以以此罪名追究。其二,举证困难。黄色短信不易举证,极易销毁,虽然可以有电信部门监控,可一是无法律依据,二是成本过高。其三,判定色情的标准难以统一和明确,不易于司法实践中操作。若用法律制止色情短信的泛滥,有必要重新解释或修订甚至制定法律,对于淫秽物品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把短信纳入,举证可以通过制定有关短信业务经营者责任的法规解决,至于判定色情的标准只能尽量量化,至于范围的限制,可以通过立法限定在多大范围和数量上才构成传播。另一种途径就是规定短信业务经营者应采取技术措施加强对短信息监控审查。但必须对短信业务经营者的行为界限在法律上作出严格而明确的规定,以保证不会发生因其原因而发生的用户个人信息包括通信信息的泄露,更不能将个人信息用于商业目的。
11、130××××0893读者咨询:
今年3月4日,我弟弟去郑州某学校学技术,报名后发现该校口碑不佳,于第二天要求退学。可该校拒绝退还1000多元的学费。请问,我弟弟是否有权索回学费?
答:您的弟弟缴纳学费,学校教受技术事实上已构成合同关系,且合同自缴纳完学费,学校开具收据之时生效.办理退学手续即意味着合同解除,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所以您弟弟绝对有权利要求退还学费。
12、130××××0893读者咨询:
今年3月4日,我弟弟去郑州某学校学技术,报名后发现该校口碑不佳,于第二天要求退学。可该校拒绝退还1000多元的学费。请问,我弟弟是否有权索回学费?
答:您的弟弟缴纳学费,学校教受技术事实上已构成合同关系,且合同自缴纳完学费,学校开具收据之时生效.办理退学手续即意味着合同解除,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所以您弟弟绝对有权利要求退还学费。
13、郑州市王先生来电咨询:
我在一家私人开的工厂里上班,老板包吃住,我本人从不拿宿舍房门钥匙。几天前,我的密码箱、存折等物品在房内被盗(老板的东西却一样都未丢失),后我报警。请问,我的物品丢失老板应否承担责任?
答: 针对您的情况工厂的老板对于宿舍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对职工的私人物品有保护和照管的义务,并且宿舍处于工厂完全控制之下,所以工厂存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相应损失。《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