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安报》法律解答14
热线解答14
1、郑州市秦先生来电咨询:
2002年,我在某房产公司购买了一套房屋,装修完毕后一直未入住,却发现该房屋漏水严重,物业派人维修了两次,但都没有修好。现在,我想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请问,我是以该房产公司为被告还是以该物业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答:商品房是一种大宗商品买卖。为了保护住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规定,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2.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3.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2000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2002年5月1日起实施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按照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当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其中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开发商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商品房保修期从开发商将竣工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如经保修单位维修后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响,或因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承担赔偿责任。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注明的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
根据前述内容,房屋漏水的保修期是五年,因此开发商应承担赔偿责任,你应当起诉开发商。
2、郑州市孙先生来电咨询:
去年9月,我买了一辆小轿车,使用没多久车里的零件就换了十多处,由于在购车处更换的零件,他们也未给我出具任何手续。后来发生交通事故,我发现购买的新车曾经修理过,由于修理的痕迹被油漆遮盖,当时并未发现。现在我找经销商理论,可他们不承认,而我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请问,我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合同法》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由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你作为买受人可以依照上述规定规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郑州市王先生来电咨询:
我有一个朋友在郑州国营企业上班6年了,他是厂里的正式职工,厂里一直给他缴纳“三金”,但他的户口不郑州。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朋友是否可以将他的户口迁到郑州?
答:2003年8月22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发出了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指出:一、取消现行“农业户口”、“暂住户口”、“小城镇户口”、“非农业户口”二元户口性质,实行“一元制”户口管理模式,统称为“郑州居民户口”。各县(市)、区的户口可以相互迁移,在当地派出所随时办理。二、凡在我市辖区内购买住房的外省市公民,凭房屋产权证明即可办理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迁郑户口。三、凡具有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含技工学校)以上文凭的毕业生,到郑州市人才中心存档后,凭毕业证即可办理迁郑户口。四、凡与我市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统筹金的人员,可办理迁郑户口。因此,从理论上讲你朋友符合将他的户口迁到郑州的条件。但是,由于2004年8月郑州叫停了实施一年的户籍改革,建议你进一步咨询拟迁入地的派出所户籍室。
4、郑州市彭女士来电咨询:
在取消农业税之前(老家),我村里的村民欠村委会农业税未付。2005年下半年,村委会将村民所欠的农业税以农民贷款的形式转给了银行,让村民直接向银行缴纳欠款以及利息,并且利率偏高。请问,村委会的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对取消农业税之前所欠的农业税的缴纳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作答复。)
5、郑州市李女士来电咨询:
我与房东签订了6年的房屋租赁协议,刚住了一年多,房东在未通知我的情况下将房屋转卖他人,买主也知道我与房东签订的租房协议,但现在买主让我搬出该房屋。请问,我是否有权继续租赁该房屋?
答:你有权继续租赁该房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就是“买卖不破租赁”的明确规定。
同时,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6、139××××3059读者咨询:
我家在顶楼住,因房顶漏水,我便用石棉瓦遮盖房顶,可我邻居不让我修房顶。请问,我的邻居有权阻止我修房顶吗?这与她有什么关系吗?
答:由于你没有讲明该邻居是你们同一栋楼的上下楼的还是不属于同一栋楼的。因此只能分述:如果是同一栋楼的上下楼的,对房顶是共同共有关系;如果不属于同一栋楼的,可能存在相邻关系。你用石棉瓦遮盖房顶可能影响邻居使用、通风、采光时,她有权阻止你修房顶,否则不应当阻止你修房顶。
7、138××××8932读者咨询:
我和丈夫离婚八年了,当时离婚协议中约定,我抚养孩子到18岁,前夫每月支付孩子300元抚养费。可离婚后,他支付了一年的抚养费就不管了。现在,他人在贵阳。请问,该怎样起诉他?
答:《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因此,你有要求你前夫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的权利。
如果孩子不满十八岁,你可以以孩子作为原告,你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起诉你前夫,要求他支付抚养费。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8、136××××7535读者咨询:
我和房东达成口头协议,我买下他在某市场门面房的使用权。可我把该房装修好投入使用后,房东又说不卖了。请问,我们之间达成的口头协议是否有效?我该怎样维权?
答:根据你反映的情况,我认为你所谓的“买下房东在某市场门面房的使用权”,实际就是租用房东的门面房。《合同法》规定,合同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你与房东就门面房的租赁问题协商一致后,你们之间就形成了租赁合同关系。因此,尽管是口头协议,也是有效的。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房东在你将门面房装修好投入使用后却又不让你使用,构成违约。如果协商不成,你可以起诉房东,要求他继续履行合同,因此给你造成损失的,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9、131××××7749读者咨询:
我有一个朋友,她与前夫还没离婚,就与另外一个男人生下孩子。请问,她是否构成重婚罪?
答: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见,重婚罪是指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是指已经结婚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指没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由于你只讲到你朋友与前夫还没离婚就与另外一个男人生下孩子,至于她与另外一个男人之间是以夫妻名义同居,还是一般同居,还是办理了登记结婚等具体情况都没有明确。因此,你朋友是否构成重婚罪我们暂时无法作出明确答复,需要你进一步讲明。
10、130××××8962读者咨询:
我父亲因脑溢血去医院治疗,医生在插排尿管时,造成我父亲生殖器尿道管堵塞,膀胱破裂,一天内做了两次手术。请问,这属于医疗事故吗?
答: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判断是否医疗事故,要考虑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等因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因此,基于上述分析,你父亲的损害是否构成医疗事故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才能作出准确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