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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安报》热线解答12
发表时间:2007-08-13     阅读次数:206     字体:【
《今日安报》热线解答12

热线解答12
1、安阳市张先生来电咨询:
我有一辆货车是跑山西线路的,我雇了两个人,刘某是司机,专职开车,周某跟车帮忙。货车跑到山西时,周某未经我的允许私自开车,途中撞死一个人,为此我向受害者家属支付了5万多元钱。请问,我的损失是否可向周某追偿?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本案中,周某是你的雇员,致人损害,你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周某有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因此你向受害者家属支付了5万多元钱后,你可向周某追偿。
2、郑州市席先生来电咨询:
请问,伤残军人做生意应享受哪些优待?
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了伤残军人的优待,详见下列条文:
第十八条 退出现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退出现役后参加工作,或者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
继续在部队服役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所在部队发给伤残保健金。
第十九条 伤残抚恤金的标准,根据伤残性质和伤残等级,参照全国一般职工的工资收入确定。
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的具体标准,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二十六条 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三等革命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
第二十七条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现役军人的家属以及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疗费,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
第二十八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职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
第二十九条 革命伤残军人因伤残需要配制的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由民政部门审批并负责解决。
第三十条 革命伤残军人乘坐国营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国内民航客机,凭《革命伤残军人证》准予优先购票,并按规定享受票价优待。
第三十一条 优抚对象在与其他群众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救济、贷款、分配住房的优先权。
第三十九条 享受本条例规定的抚恤和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生活仍有困难的,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给予优待照顾。
1990年4月13日发布的《河南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已经废止,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的《河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01号)作了如下规定:
第十条 残疾军人退出现役的,本人应当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残疾抚恤关系转移手续到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残疾抚恤关系迁入手续,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第十一条 军人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军队未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退出现役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凭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可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逐级报送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并享受残疾抚恤待遇;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的,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残疾军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调整残疾等级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作出重新评定或者不予重新评定的决定。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办理相关手续;不予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补办残疾性质认定和残疾等级评定或者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计发残疾抚恤金:
  (一)补办残疾性质认定和残疾等级评定的,自作出残疾性质认定和残疾等级评定决定的当月起计发;(二)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自作出重新评定残疾等级决定的当月起计发。
  第十四条 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护理费。
  护理费的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凭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原因证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并经省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认后,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的抚恤待遇。
第十九条 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按照《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和补助。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就医、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方面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条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符合承租廉租房条件的,经本人申请,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供应;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经本人申请,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实身份后,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优先提供经济适用房。
  农村抚恤优待对象住房困难、家庭无能力改建现有危房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第二十一条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军人享受正常票价50%的优待。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义务兵凭《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在本省游览公园、博物馆、对外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免收门票。参观游览名胜古迹的优待办法由其管理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条 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死亡的,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除发给当月应领取的定期定量补助金外,另增发6个月的定期定量补助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定量补助金证件。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优抚医院、光荣院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增加投入,改善医疗和服务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优抚医院、光荣院。
  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抚恤优待对象。对社会力量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接收抚恤优待对象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鼓励和支持。
3、郑州市王先生来电咨询:
我在上班途中发生车祸,我要求单位确认工伤,同时也要求肇事车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我单位却说,如果我向肇事车主主张权利,单位就不再确认工伤。请问,我是否有权主张这两项权利?
答: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民事损害赔偿性质上存在根本的差别。但是,由于工伤保险赔付是基于工伤事故的发生,与劳动安全事故或者劳动保护瑕疵等原因有关,因此,工伤事故在民法上被评价为民事侵权。相对于民事损害赔偿而言,工伤保险具有特殊的优点:工伤保险实行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并且不考虑劳动者是否有过错,只要发生工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就应给予全额赔偿。民事侵权考虑受害人自身是否存在过失,实行过失相抵,即根据受害人过失程度相应减少赔偿数额。此外,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有利于受害人及时获得充分救济;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分散了赔偿责任,有利于企业摆脱高额赔付造成的困境,避免因行业风险过大导致竞争不利;工伤保险还有利于劳资关系和谐,避免劳资冲突和纠纷。鉴于上述理由,我们认为,用人单位通过缴纳保险费的方式承担责任,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有利。因此,发生工伤事故,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再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双重赔偿。但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例如职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伤职工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基于上述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就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象你这种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法律并没有禁止获得双重赔偿。
4、商丘市马女士来电咨询:
商丘市某饮食服务公司经理,将公司的19间门面房私自卖给我们,在给我们办理房产证期间,又将该房屋卖给他人,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并将卖房款全部占为己有,后携款潜逃。请问,该公司经理是否已经构成犯罪?我们该如何维权?
答:你有两条途径维权:
一、向公安机关控告,追究其刑事责任,要求司法机关责令其退赔。《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因此,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你可以要求司法机关责令其退赔。
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饮食服务公司承担责任。根据《合同法》、《民法通则》的规定,你与该公司之间形成了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该公司应当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即使是经理私自卖给你们,也是表见代理行为,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5、郑州市刘先生来电咨询:
我委托某托运部帮我运输一批货物,该托运部收到货款后就不见了,这家托运部是加盟河南某物流联盟集团的,他是以该集团的名义托运我的货物。请问,现在出现问题,该集团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58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托运部是河南某物流联盟集团的下属部门,它是以该集团的名义托运你的货物,因此物流联盟集团应当对你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
6、135××××0526读者咨询:
我弟弟结婚时,我父母为他办喜事借了两万元钱。后来,我父亲去世,母亲无力偿还,我弟媳妇想让我和他们一起偿这些欠款。请问,我应该偿还这些欠款吗?
答:从法律上讲,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这是经你父亲借的钱,你父亲是债务人,应当由你父亲来偿还。由于你父亲已经去世,依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因此,应当用你父亲的遗产来偿还。你作为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该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如果你及弟弟自愿偿还的,应当鼓励。
7、138××××8646读者咨询:
请问,因家庭暴力夫妻分居,分居几年后能判决离婚?如果去法院解决需要哪些手续?
答:《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可见,判断准予离婚的标准是感情确已破裂,而不是分居多少年。夫妻之间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不受分居多少年的限制。
起诉离婚要向法院提供诉状、身份证、结婚证、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明等材料。
8、137××××3502读者咨询:
我亲戚在外地打工时认识了一个女孩,他怕女孩的父母不同意,他就给这个女孩办个假身份证,又托熟人为他们办理了结婚手续。可是这个女孩走后就不回来了,也无法联系。请问,该如何撤销这个结婚证,如果我亲戚再结婚,是否犯重婚罪?
答:可以向民政局申请撤销这个结婚证。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其中“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是指已经结婚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因此,该结婚证未被撤销前就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又与他人结婚,构成重婚罪。
9、159××××8097读者咨询:
几年前,我妻子在未生二胎前,我们已向村委会交了4000元钱,村委会开有发票。可现在孩子都4岁了,今年村委会又罚我们2000元钱。请问,村委会的这种作法合法吗?
答:不合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因此,无论你们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收缴社会抚养费的单位都不应当是村委会。
  10、139××××3087读者咨询:
我是养父母收养的孩子,我生下来就被生父母抛弃在街头,是养母把我捡回家的。现在,我已经长大成人。请问,如果我现在见到生父母,我是否还有权向他们索要抚养费?
答:《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因此,你有权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第137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因此,自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就应当主张权利,否则就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法律不再保护你的权利。如果你父母自愿付给抚养费则不受这个限制。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法律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断制度。当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你起诉后应当就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举证,如果提供不了证据或证据不足,就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11、135××××3317读者咨询:
2006年4月,我哥哥被打,法医鉴定为轻伤,当时派出所已掌握打人者的情况。可案发至今,派出所总以各种理由推托,不予处理。请问,我们该怎么维权?
答:《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对受理材料,应当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应当立案的,填写《立案报告表》,由公安机关主管负责人审批;对于不需要作为刑事案件立案的,另行登记交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第十五条规定,对于控告、检举的材料,经过审查认为不需要立案的,应当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检举人。控告人、检举人不服,申请复议的,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审核并作出答复。《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本案中,你哥哥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打人者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此,派出所推托,不予立案时,你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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