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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安报》法律解答3
发表时间:2007-08-13     阅读次数:276     字体:【
《今日安报》法律解答3

热线解答3
1、郑州市李先生来电咨询:
我在服务行业工作,一个月前单位值日生拖地没有把地面上的水拖干净,我不小心摔了一跤。现在尾椎骨疼得厉害,医生诊断由于摔伤所致。请问,单位和值日生应该承担责任吗?
答:根据你反映的情况,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你是在工作中受的伤,已构成工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工伤认定办法》第3条、第4条的规定,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30日内,应当由你所在的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单位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你或直系亲属、工会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1年内也可提出。工伤得到认定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认定为工伤的情况下,一般不涉及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问题。
2、郑州市侯先生来电咨询:
我外甥是某中学学生,和其他同学发生了一些矛盾,那个同学就找来5、6个人拿着刀和钢管打我外甥一个人,头部、眼睛、鼻子等不同程度受伤。学校说他们会处理此事,不让我们报警,但孩子老喊着头晕、头痛。请问,我们现在该怎么办?
答:由于你没有讲明打人者的年龄、伤情的具体情况(轻微伤、轻伤、重伤),因此不好从案件性质上分析。为了收集证据,便于索赔,并惩治肇事者,我们认为最好向公安机关报案。学校不是司法机关,能处理的顶多是民事赔偿调解问题。况且,报了案也不影响索赔。另外,民事赔偿调解不成,可向法院起诉(如构成刑事责任,则可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3、郑州市杨女士来电咨询:
我是一名环卫工人,2004年发生车祸,至今未痊愈,今年办理病退,但需要单位支付再次手术费用,单位一直说给但拖延着不予办理。请问,我该怎么办?
答:你这次车祸已认定为工伤吗?如果是,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0条、第12条的规定,你所在的单位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如你与单位发生工待遇方面的争议,可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新密市王先生来电咨询:
因为煤矿厂挖煤导致我们村十几家村民的房屋裂缝,下雨时煤矿厂给我们发防雨布盖屋顶,也曾支付过部分房屋维修费。我们反映到主管部门,但主管部门不予解决,房屋现在都不能住了。请问,我们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这是涉及民事侵权的问题。由于你没讲明煤矿给你们发防雨布盖屋顶,也曾支付过部分房屋维修费是否有协议,协议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是一次性赔付,还是其他。内容不同,法律后果也不同,我们只能就一般性问题作出答复。
《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该法第134条规定,你们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煤矿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5、明港市宁女士来电咨询:
我2000年开始入康宁定期保险,由于顾不上去交费,保险公司业务员承诺每年来收投保费。去年4月我生病了,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相关费用,保险公司说我超过时间没交费,投保无效,5月份我又给费用补上了。请问,我入的这份保险有效吗?
答:根据《保险法》第12条、第13条的规定,你们双方的保险合同成立。合同成立后,你作为投保人应按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如何交付保险费,双方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有所约定,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即使你没有按时交付保险费,承担的也是违约责任,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是有效的。更何况,保险公司业务员承诺每年来收投保费,5月份你又把费用补上了。
6、159××××2827读者咨询:
我们结婚时没有登记,现在想离婚了。请问,我们该怎么办?
答:由于你没有讲清具体情况,现只能作一般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8条规定: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第5条规定:“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请你对照条文,看属于哪种情形,再行处理。
7、134××××1903读者咨询:
我是一名理发师,没有和店老板签合同,只是口头协议前3个月在工资中压压金1000元,干够一年后退还。现在我要离开这家店,我刚干了两个月,压了600元。请问,这600元老板是否应该退还给我?
答:按照劳动部办公厅的规定,不允许收取押金,收取的应当退还。如协商不成,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机构投诉。
8、132××××8745读者咨询:
请问,办好第二代身份证去取时还要缴钱吗?
答:按照公安部的规定,办第二代身份证除收取20元工本费以外,不得另行再收取其他费用。如遇乱收费,可向省公安厅、物价局投诉。
9、139××××4227读者咨询:
我一朋友于去年春节和他丈夫结婚,他丈夫给了她一万元钱。因她丈夫人为懒惰不求上进,并多次与她的母亲发生口角,她很想离婚,可他丈夫要她还他1.6万元钱才同意。请问,这合理吗?她该怎么办?
答:你未讲明他丈夫给了她一万元钱是什么钱,似乎是彩礼。如果是彩礼,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但至少有一点,丈夫给了她一万元钱却要她还1.6万元钱,显然是不合理的。想离婚,如双方协商一致,则可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如协商不成,则可向法院起诉。
10、135××××1123读者咨询:
我父亲兄弟三人,两个叔叔没有成亲且生活不能自理。请问,我对二位叔叔有赡养义务吗?他们能申请成为五保户吗?五保户都享受哪些待遇?
答:《婚姻法》第29条规定:“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因此,从法律上讲,你对二位叔叔没有赡养义务。当然,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所提倡的。如果你有承担能力,还是希望你能尽一份孝心。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6条的规定,你叔叔符合五保户的条件,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五保供养的内容是:供给粮油和燃料;供给服装、被褥等用品和零用钱;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房;及时治疗疾病,对生活不能自理者有人照料;妥善办理丧葬事宜。有关详情建议进一步咨询当地民政部门。
(解答人: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朱中辉、操志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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