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安报》法律解答4
1、郑州市贾先生来电咨询:
我在一个服装厂工作,农忙季节请假回老家收庄稼,因家里未忙完我打电话续了2天假,当时负责人说,厂里有规定,请假必须递交请假条,打电话不算数。我说了家里的事实情况后,负责人也没再说什么。我回到厂里后,厂里按旷工2天,要扣我6天的工资。请问,厂里的这种处罚合法吗?
答:姑且不论是请假还是旷工,仅就这种处罚来看也是不合法不合理的,属于克扣工资的行为。根据《劳动法》、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3条之规定,你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将依法处理。
2、周口市陈先生来电咨询:
上体育课时,甲学生往乙学生那边跑,乙学生认为他是跑过来撵他的,就伸腿踢了一脚,结果导致甲学生肾积水、小便出血,现已花去一万多元的医疗费。请问,这笔费用应该由谁支付?学校和这个学生应该怎样承担责任?
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乙学生是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他是未成年人,则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校方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3、南召县史先生来电咨询:
我的孩子爬到铁矿水井旁的一个电线杆上玩,被高压电击伤。这个电线杆上有零线头和三个红线杆,没有变压器和警示牌。请问,电业局和铁矿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答:根据电力工业部《供电营业规则》第51条、《民法通则》第12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3条等规定,由谁承担责任,关键看该致伤物的产权是电业局的还是铁矿的。根据你反映的情况来看,我们认为该致伤物的产权人是有一定过错的,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淅川县高先生来电咨询:
我们这边的道路上被一些人扯了几百米的电线用来打兔子,夜里行人看不见被电线绊倒打伤,现已住院,可扯电人不管不问,找他理论此事,他说不负任何责任。请问,扯电人承担责任吗?
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扯电线人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消除危险,赔偿损失。如果协商不成,可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巩义市李女士来电咨询:
1970年以前我爷爷在某镇有三间房屋,因该镇镇政府要扩建街道,房子被拆,站街镇房管所开了一张证明条子,我们就搬回了农村老家,至今未给予任何补偿,多次索要无果。请问,我们现在还能得到补偿吗?
答:由于没有讲明你爷爷在某镇的三间房屋是1970年以前盖的,还是1970年以前镇政府扩建街道时拆掉的,还是其他时间拆除的,因此能否得到补偿,只能提供一些法律供你参考:
(1)《民法通则》 :
第135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37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65条,民法通则实施前,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利被侵害,民法通则实施后,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算。
第166条, 民法通则实施前,民事权利被侵害超过二十年的,民法通则实施后,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分别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二年或者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一年,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算。
第167条,民法通则实施后,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自权利被侵害时起的第十八年后至第二十年期间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或者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自权利被侵害时起的第十九年后至第二十年期间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提起诉讼请求的权利,应当在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的二十年内行使,超过二十年的,不予保护。
第196条,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以后受理的案件,如果民事行为发生在一九八七前以前,适用民事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政策,当时的法律、政策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比照民法通则处理。
(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日颁布的)
(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6月6日颁布的)
6、132××××7336来电咨询:
我正在金水区办理离婚,上月九号开庭而另一方没到,打电话她就说想怎么判都行她是不去。法官让回去等消息,过去这么久也没接到通知,象这种情况到判决会是多久,法院会怎么判,这个案子三月份就已经递交了。
答:由于你没有说清谁是原告、被告等具体情况。现提供下列法律条文供参考: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二十九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7、130××××9479来电咨询:
我3月初跟郑州一公司订立一份保健品代理合同,合同注明卖不掉的可以退货退款。现在每一个代理商都要退货,法人代表躲到外地去了。请问,我想维权该怎么做?
答:合同既然注明卖不掉的可以退货退款,郑州公司就该按约定退货,法定代表人躲到外地去了,是不负责任的。如果协商不成,可依《合同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退货退款,并赔偿损失。
8、138××××8520来电咨询:
我是信阳一个体户,2001年投了一份康宁人身保险,每年交保费3150元。现生意亏损无力续交保费,我找保险公司退保,保险公司按现金价值只退保费的40%。请问,保险公司的做法正确吗?
答:你自2001年投保,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根据《保险法》第59条、第69条的规定,作为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9、134××××9446来电咨询:
我是洛阳市一家KTV的收银员,因顾客的一个问题我与经理发生争执,经理一怒之下压了我的工资。请问,经理能这样做吗?
答:这家KTV经理的行为属于克扣工资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3条之规定,你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10、130××××7212来电咨询:
我是一个小个体户,前几天我的总价值一千多元的机器和零部件被人偷了,初步怀疑是内部工人伙同外人作案。请问,这种情况下我能让派出所直接处理他们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第85条规定:“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因此,你可以大胆地向公安机关报案,提供线索,由公安机关处理。
(解答人: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朱中辉,电话:13849197996;操志远,电话:13526873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