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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才是适格的被告?
发表时间:2007-03-28     阅读次数:275     字体:【
谁才是适格的被告?
摘自《大河报》2007年3月16日B19版


  这是一起看似普通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受害人家属索赔损失时,起诉了四个被告。在诉讼期间,四个被告均向法庭表示,原告告错自己了。那么,这场悲剧是怎么发生的?原告为什么将四人同时推上被告席?
 
  案件回放
  机器漏电致人死亡
  2005年,张雷外出打工来到许昌,和王欣等朋友一起给一家店面做室内装修。谁也没有想到,2005年9月12日,一场厄运降临在了张雷头上。
  当日下午3点左右,张雷使用热合机装水管时,由于热合机漏电,电源主线路没有接漏电保护器,张雷当场触电死亡。张雷的意外身亡,如同晴天霹雳一般,顿时击垮了他的家庭。对于这个残酷的事实,张雷的父母认为,应该有人为此承担赔偿责任。然而,没有人愿意承担这个责任。万般无奈,张雷的父母将雇用儿子做装修工的快餐店老板张保、房屋出租人李洁、热合机出租方赵林,以及快餐店电线接入来源的商贸有限公司一同诉至法院
  四个被告被诉公堂
  
  2006年11月7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公开审理了这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张雷的父母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精神损失费、扶养费共计13万元,并支付法医鉴定费、差旅费7200元。
  针对原告的起诉,被告张保、李洁的代理人认为,李洁仅作为房屋的出租人,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张保与死者之间也不存在雇佣关系,因此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赵林的代理人认为,张雷是在装修工程中触电身亡的,赵林既不是其雇主,也不是装修项目的委托方,将其列入被告属错列诉讼主体。被告商贸有限公司的代理人称,其公司不是出事店面的所有人、租用人,也不是热合机的出租人,因此,与张雷的死亡无任何关系,起诉其公司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为了证明四被告的主体资格适格,原告方向法庭提交了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原告与被告张保之妻的通话录音,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原告还向法庭提交了法医病理检验报告,用于证明张雷确实死于电击。
  而被告认为,原告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举证目的。因为法医病理诊断的结论中提到的死者手部、颈部两处皮肤电流斑,恰恰证明张雷在刚遭热合机电击时,并未倒地身亡,在有人拉他的过程中,由于抢救措施不当,加重了张雷被电流击伤的损害后果。针对这一鉴定,被告认为张雷死亡另有他因,并不仅因为热合机漏电。
  原告方则认为,被告的辩解是一种推测。随后,他们出示了一份经法院委托对造成张雷死亡的热合机的使用性能、漏电流系数等进行鉴定的司法鉴定书。证明被告赵林提供的热合机是漏电的,不符合使用标准。
  而被告赵林的代理人当庭出示了一个合格的热合机,用来对比鉴定书提到的热合机是废物,并认为鉴定不是在事发之后公安机关或安监部门调查阶段鉴定的,相隔时间太长,不应该作为证据使用。
  随后,原告又向法庭提交了工伤登记记录、漏电保护器安全检查规定等大量证据,并申请证人王欣出庭作证,证明张保和张雷是雇佣关系,张雷的死亡是在快餐店做工时发生的,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证人出庭作证的证言,被告方随即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在装修期间由张保开出的王欣收取1000元的领款凭条,证明王欣是五人装修队的负责人,张保只是与王欣协商装修事宜,没有与张雷直接发生任何联系。
  原告则认为,被告出示的领款凭条,只能说明王欣把这个钱领了,不能说明王欣是给张保干活这几个人的负责人。原告还提出,有照片等大量证据证明,张雷生前施工的电线是从商贸有线公司接入到快餐店的,因此,商贸有限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商贸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则称,照片并不能显示电线是怎样一步步接入施工现场的。他们公司不可能随便让人接电源用来搞装修,因为搞装修这个活,不是一个灯的照明问题,还牵扯一些动力机械使用问题。
  2007年1月31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张保和赵林各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补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35170元,总计70340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河南电视台法制频道《走进法庭》周六22:00首播周日16:40重播
  被告在法庭上出示了合格的热合机样本
  
  律师点评
  谁应是本案的被告?
  丁瑜(《走进法庭》主持人):本案中的四名被告到底是不是适格被告?他们因何承担责任?
  郭新治(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主任):
  当事人适格可分为原告适格(积极适格)和被告适格(消极适格),指对于具体的诉讼,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判断当事人是否适格,应以其是不是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为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劳务活动。”本案死者张雷在被告张保的指示范围内从事劳务活动,符合雇佣关系的特征,因此,张保是适格的被告。
  被告赵林作为热合机的所有人及出租方,有保证热合机符合安全标准的义务,因此可以做被告。
  而李洁作为房屋出租人,只与承租人之间有租赁合同的法律关系,与张雷没有法律关系,所以不应做被告。同样,商贸有限公司不是事故房屋的所有人、租用人,也不是热合机的出租人,与张雷也没有法律关系,也不应做被告。
  赔偿责任如何分配?  
  丁瑜:您对本案有怎样的看法?
  郭新治:在两位适格被告各自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方面,应根据过错大小、原因力比例来分配民事责任。所谓“原因力”,是指违法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起的作用大小。原因力大的,就要承担相应大一些的责任,原因力小的,则承担相应小一些的责任,具体由法官根据案件事实裁量。
  从庭审查明情况可以看出,受害人也有一定过错,可以减轻被告责任,受害人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对自己人身安全应尽到必要防范与注意义务,在使用有瑕疵的热合机之前,没有尽到正常注意义务,导致结果发生,有一定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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