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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旁沙堆  又惹车祸
发表时间:2007-03-28     阅读次数:266     字体:【
路旁沙堆  又惹车祸

信阳刘先生反映:2006年7月在去邻村的路上出了车祸,落下残疾。原因是有人在路旁堆放沙石。这路是市公路局修建的,但市里说不是市道不应赔偿。
记者:谁应当对刘先生的损害负责?
郭新治(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主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施工人和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对刘先生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刘先生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时,在一定条件下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记者:具体赔偿哪些费用?
郭新治: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记者:刘先生该通过哪种途径获得赔偿?
郭新治:应当首先确定“是谁在路旁堆放沙石”、“谁是这条路的管理人”,如果两者是同一人,则以此人为被告;如果两者不是同一人,则以两者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相应的赔偿。
记者:刘先生对市公路局要求是否妥当,公路局应该如何管理?
郭新治:如果公路局是这条路段的管理人或者是直接的参与修建该路段并在路旁堆放沙石,只要符合其中之一情形,则公路局理应赔偿;反之则无须赔偿。
公路局作为道路建设的主管部门理应恪尽职守,加强对道路施工建设规范操作方面的管理,责令施工方提高警惕意识,做好安全保护措施,消除潜在的危险因素,确保过往行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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