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休闲 触电身亡
平顶山王先生说,他父亲去钓鱼。鱼竿不慎碰到鱼塘上的高压线死亡。这鱼塘老板说自已无责任。我们该咋办?
记者:法律对此是类案件是如何规定的?
郭新治(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主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记者:具体哪些费用可获得赔偿?
郭新治: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之外,还应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记者:王先生该通过哪种途径获得赔偿?
郭新治:由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做为原告,可将鱼塘老板及高压线的管理人做为被告,诉至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自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