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安报》法律咨询解答2
1、郑州市高女士来电咨询:
我在某广场存放自行车,看车人没有给存车牌。我取车时发现车子丢了。请问,我应该要求看车人赔偿损失还是车管会赔偿损失?
答:到底是看车人还是车管会承担赔偿责任,关键是弄清看车人是不是车管会的职工,如果是就由车管会承担,如果不是就由看车人自己承担。下面我分析一下,为了行文方便,下文中的“看车人”与“保管人”是同一个意思。
看车人没有给存车牌,是否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呢?从理论上讲,根据《合同法》第365条、第367条、第368条的规定,尽管作为寄存人的你向看车人交付自行车时,看车人没有给付存车牌等保管凭证,但你和看车人之间还是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但是,如果看车人不承认你存放了自行车时,你就要提供证据证明。
依照《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只要是有偿存车,看车人由于保管不善造成你的车丢失,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郑州市罗先生来电咨询:
我在事业单位上班,单位有一位看管大门的53岁管理员已经工作5年了,未签定书面协议。单位想与其解除劳务关系。请问,与其解除劳务关系如何做才能符合法律规定?
答:根据罗先生所述的情况,管理员和单位之间的关系应该为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由于管理员和单位之间没有签定书面协议,双方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对于劳动关系的解除首先可以双方协商解除;协商不成双方均可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至于如何做才能符合法律规定,建议罗先生参考下列法律文件规定处理: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定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
3、许昌市康先生来电咨询:
我的孩子在学校是班干部,两个月前被同班的赖皮生打了一顿,当时只有皮外伤。现在孩子感到不舒服,检查结论是伤情是由于那次的殴打所致,孩子现在住院治疗。请问,我们该如何主张权利?学校和那几个打人的孩子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答:这是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几个打人的孩子都是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几个打人的孩子是未成年人,则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校方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校方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如果上述赔偿义务人有共同的故意或过失,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提请康先生特别注意。
4、郑州市王女士来电咨询:
我的车与其它车相撞,对方赔偿我部分损失。我的车买有全保,经交警部门评估后,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我1000多元钱,可保险公司说损坏的配件不值那么多钱,只赔偿我车的配件。请问,保险公司的这种行为合理、合法吗?
答:根据王女士反映的情况,结合《保险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的规定, 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的评估,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因此,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法定评估部门的评估结果没有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就应当以评估的价值为标准进行赔偿。
5、郑州市杜先生来电咨询:
一年前我的一箱手机丢了,发现后报警,至今案件一直没有进展。现在我在二手手机交易市场发现一部手机跟我丢失的很相象,遂打电话到新乡汽车站刑侦大队,要求工作人员手机查一下内存编码或者我过去取,以便我查证这部手机来源,可工作人员说,当时办理该案的民警请假了,等他上班查明后通知我。请问,民警的这种行为合法吗?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杜先生向相关部门要求查明可疑手机的内存编码是合理的,该刑侦大队完全可以派其他民警处理,以办案民警请假为由推脱是不合法的。
6、郑州市龚女士来电咨询:
我丈夫已去世,家有婆婆和两个儿子。我想把车过户到我名下,但车管所要求我做一个公证才给办理。请问,我有权给车过户到我名下吗?过户到我名下需要什么条件?
答:根据龚女士反映情况来看,因该车的一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部分属于其丈夫的遗产。而这部分遗产是应当由龚女士、婆婆和两个儿子来继承的,只有龚女士的婆婆、两个儿子放弃继承,同意将该部分遗产归龚女士所有后,其才可把该车过户到自己名下。车管所要求其做一个继承公证是合法的。
7、130*********2826读者咨询:
我在一联通营业厅买了一卡号,在本人不知道的情况下,联通公司给我开通了手机钱包。现在我去便利店冲了50元话费,结果冲进了钱包,而进不了手机。联通公司说他们没责任。请问,我该怎么办?
答: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结合本案,联通公司在本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就开通了手机钱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造成损害的,消费者可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与联通公司协商不成时,可向当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寻求救济。
8、13223043702读者咨询:
请问,如果对方不给孩子抚养费怎么办?
答:按照《婚姻法》的规定,抚养孩子是夫妻双方的义务,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有判决书或调解书的可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没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可依法以孩子的名义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
9、13938427944读者咨询:
我的妻子是二婚,初婚时一直没有领取任何结婚证件,给对方生下,后来由于感情不和,女方悄然离去,对方也一直没来找过他。我和她已结婚七年了,婚后生下一儿一女。最近几年我们经常吵闹,我们决定起诉离婚。开庭前,经过众人劝导,她同意回来,并在撤消离婚书上签了字,我也帮她还了他前夫的四千元钱。在我外出务工时,她又一次离家出走,毫无音信。请问,离婚后,她对我父母有抚养权吗?我抚养子女,能找她一次性要回抚养费吗?我父母和子女的抚养费她应怎样付?婚后没有创造的财产,她应有一份吗?我应要回我付出四千元费用吗?离婚后我应找她要回什么样的补偿?
答: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妻子对其丈夫的父母没有抚养的义务。抚养孩子是夫妻双方的义务,因此抚养孩子的丈夫可以向其妻追讨抚养费。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方式,可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依据子女的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加以确定,抚养费的支付期限一般支付到孩子满十八周岁。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即使婚后不是妻子创造的财产,她也应有一份。当然,如果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至于丈夫帮妻子还了前夫的四千元钱能否要回的问题,由于没有说清是什么钱,我只能告诉你《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即: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是妻子个人所付债务,则其妻应当归还丈夫。
10、139*****3441读者咨询:
我一个朋友在10年前做生意借我钱,写有欠条,我向他要,他一直往后推,最近他又说不欠我钱。请问,我该怎么办?
答:你和朋友之间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诉讼时效期间是两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因此,自债务人写下欠条的次日起算的两年内,你就应当主张债权,否则就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法律不再保护你的债权。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法律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断制度。《民法通则》第14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73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可以反复中断。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除了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外,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都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断。因此,只要你具有上述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即使自债务人写下欠条的次日起算超过两年你再起诉,仍然受法律保护。
11、135*******8713读者咨询:
我和我老婆离婚了。请问,我能不能要回孩子的扶养权?
答:根据我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5条、第16条 、第17条 的规定,离婚后,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如果协议不成,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但是,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必须要有下列法定情形之一才能得到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解答人: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朱中辉、操志远,咨询电话:13849197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