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许昌市李先生来电咨询:
别人欠我14000元钱,打有欠条,再有几天就满两年了。我找不到债务人,他老婆也不管。请问,满2年我还能去法院起诉他吗?
答:你最好在这两年内起诉。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第137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因此,自债务人写下欠条的次日起算的两年内,你就应当主张债权,否则就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法律不再保护你的债权。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法律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断制度。《民法通则》第14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73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可以反复中断。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除了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外,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都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断。因此,只要你具有上述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即使自债务人写下欠条的次日起算超过两年你再起诉,仍然受法律保护。
当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你起诉后应当就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举证,如果提供不了证据或证据不足,就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因此,我建议你尽快在这两年内起诉。
2、郑州市陈先生来电咨询:
我去派出所报案,登记完具体情况后,为了以后我能提供证明。请问,派出所是否应该给我们出据一份报案的回执单?
答:《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0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单位和个人报案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的,应当接受,并登记备查。 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报案人或者违法嫌疑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报案或者投案。第42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综合上述规定,派出所是否应该给报案人出具回执单法律上并没有具体要求。如果以后要提供证明,可以让派出所出具证明,或申请办案机关调取报案材料,也可以委托律师调取报案材料。
3、郑州市靳女士来电咨询:
我亲戚的孩子在一酒吧工作,顾客走时手机忘记拿了,这孩子(夜里3点)发现了就拿回了宿舍,准备第二天还给失主,可不知道又被谁拿走了。第二天失主说是这孩子拿了他的手机,孩子被警察带走了。请问,我们该怎么办?
答:我们很同情孩子的遭遇。由于你们没有讲清公安机关是作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处理,我们只能概括地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的规定,你们目前可以做的事情至少有:(1)、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了解案情、代为申诉、控告等法律服务;(2)、提供与手机去向有关的案件线索。
值得说明的是,从反映的案情看,即使是这个孩子拾到了手机拒不交还失主,也只能构成侵占。因此,无论手机价值大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的规定,此案都不是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
4、郑州市赵先生来电咨询:
金水区一饭店欠我1万多元钱,快两年了,打有欠条,他还欠别人的钱。请问,我们能一起起诉他吗?
答:由于你们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而不是共同的,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3条的规定,你们必须分别起诉。人民法院经你们当事人同意 ,可以合并审理。
5、焦作市陈先生来电咨询:
我家人在郑州买一辆摩托车,销售方以办行车证为由没有出据发票,只有保修卡。摩托车刚使用2个月就出现质量问题,在正常行使时车毁人亡。现在我们已经起诉到法院。请问,这种情况下,是我们举证还是被告方举证?
答:由于你没有说明是哪方面的证据,所以我们只能说一些共性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如有不明白之处,欢迎电话咨询。
6、郑州市周女士来电咨询:
我在西郊有三亩土地种植蔬菜果园。某房地产开发建房,村委会收回土地,但赔偿却并不合理,给我们巨大的经济损失。请问,我们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4条、第16条的规定,发包方有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的义务; 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承包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如果承包地不是被依法征用、占用的,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等民事责任。你作为承包方权利受到侵害,依照该法第51条的规定,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如果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有不明白之处,欢迎再次咨询。
7、许昌市叶先生来电咨询:
我是一名老驾驶员,每年都去审驾驶证,今年又去审的时候,工作人员说去年没审给注销了,事实是车管所搬迁把资料丢失了,有1万多人的资料都找不到了。去年审证后车管所给了一份回执单,我的不小心弄丢了。没有回执单证明的驾驶证都已注销,有回执单的交500元钱参加考试重新办理。请问,车管所的做法合法吗?资料丢失车管所不应该承担责任吗?
答:车管所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法》、《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根据《档案法》第24条的规定,毁损、丢失档案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郑州市赵先生来电咨询:
我现在要求离婚,婚后女方单位分一套房子。请问,夫妻分割房屋时是按市场价还是按房屋集资价进行分割?
答:你说是婚后女方单位分的一套房子,通过案情简介我们还不清楚你们对该房屋是否有所有权。因此,我们只能就一些共性的问题予以答复,欢迎再次咨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21条规定,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解答人: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朱中辉、操志远,咨询电话:13849197996)
(详见《今日安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