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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中辉答复《今日安报》热线解答4
发表时间:2007-01-30     阅读次数:321     字体:【

1、固始县郭先生来电咨询:
我家在凤凰新城开发区,有个开发商没有任何用地证明文件,就强行要求我家搬迁。请问,开发商这种行为是否合法?他应该具有哪些合法手续?
答:开发商的行为不合法。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拆迁房屋,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2、驻马店邢先生来电咨询:
我妻子得了乳腺癌,在驻马店某医院治疗,化疗时药水外露把我妻子的脚烧伤,通过两次手术外伤已好,但脚筋断了不能走路。请问,我妻子的情况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医院应承担什么责任?我们该怎样办理伤残鉴定?
答: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这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是医疗事故。
如果构成医疗事故,医院应当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你们可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该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3、郑州市王先生来电咨询:
请问,哪些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请求法律援助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法律援助范围是:   
 一、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二、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由于你没有讲明是哪一类法律援助,如何办理手续只能作出概要说明。针对上述第一类,应分别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针对上述第二类、第三类,应当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请由看守所在24小时内转交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所需提交的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由看守所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协助提供。
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二)经济困难的证明;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4、郑州市陈先生来电咨询:
我被加害人打成轻伤,公安局立案20多天了还没有处理,昨天,我去公安局问案件情况,办案人员告诉我加害人已经被拘留了,但我通过了解加害人并没有拘留。请问,我想尽快解决此事该怎么做?
答:《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条规定,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第七条规定,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建立和完善办案责任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等内部监督制度。在刑事诉讼中,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决定或者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也可以指令下级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因此,如果你反映的情况属实,可以向办案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上级单位的法制、纪律部门反映,也可以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反映,督促公安局依法处理。
5、郑州市吴先生来电咨询:
前两天,我在自己开的维修车店里买了一辆手续齐全的电动车,卖主身份不明。昨天,失主到我店里索要电动车,他说电动车及手续一起丢了,他出具的是电动车总部补开的票据,派出所让我把车归还失主。请问,我的损失谁来承担?
答:电动车是你在自己开的维修车店里买的,如果手续齐全,价格合理,你就是善意取得,可以不把车交还失主。如果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就不是善意取得,而是销赃,应当把车归还失主,你的损失应当由来那个卖主承担。
6、136鬃鬃6718读者咨询:
我做生意时,有一个朋友从我这进货,当时没有钱,就给我打了个欠条。现在已经三年多了。请问,我还能主张债权吗?
答: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你们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应当清偿。该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因此,自债务人写下欠条的次日起算的两年内,你就应当主张债权,否则就有可能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法律不再保护你的债权。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此,在这三年内如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你的债权就可以得到保护。
即使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你们之间的自然债权债务关系并未消灭,你仍然有权向其主张债权。
7、137鬃鬃7106读者咨询:
我爸爸1997年承包了我乡的打井工程,所有的开支都是自己垫付的,前几年去乡政府要钱,乡政府说暂时没钱。现在乡领导也换了。请问,我们该怎么主张权利?
答: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即使现在乡领导换了,也应当支付工程款。协商不成,你们可以依法向法起诉。当然,你们应当注意诉讼时效。
8、138鬃鬃0435读者咨询:
我给雇用人换小屋上的石棉瓦,我给他提供服务的费用是10元钱。结果我不小心把瓦片踏破摔下来腰椎骨折,共花去医疗费1.4万元。请问,雇用人应该支付多少医疗费?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你在换小屋上的石棉瓦时摔伤,雇主应当对你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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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5鬃鬃0837读者咨询:
今年3月份,我在四厂买了50张澡票,天热一直没有去洗,昨天我去洗澡时,才知道他们换票了。换票时间是10月31日前,过期作废。请问,他们这样做合理吗?我现在该怎么办?
答:关键看你们之间对于澡票的使用期限、换票时间有无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四厂洗浴中心的做法则不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你与该洗浴中心之间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换票属于变更合同,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能变更。因此,该洗浴中心认为“换票时间是10月31日前,过期作废”,是错误的。其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你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或换票或退款。协商不成,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向法院起诉。
10、134鬃鬃5748读者咨询:
请问:郑州市规定一天最多工作多少个小时?一个月最多工作多少天?加班费是怎么算的?
答:《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法规的形式将我国的工时制度标准规定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考虑到一些单位或岗位因工作性质,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实际情况,国家规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根据河南省劳动厅《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解答》的规定,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计算加班加点时间以企业当时实行的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 河南省劳动厅《关于河南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意见》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每日作业时间最长不超过11小时。
根据《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朱中辉:13849197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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