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河南科技报》法律解答3
发表时间:2007-01-04     阅读次数:302     字体:【
《河南科技报》法律解答3

1开封兰考一学校校长问:
今年暑假,我校想某某商场购10台电脑,单价2400元。双方约定9月1日前由我校到商场提货,逾期交货,商场应支付违约金3000元。结果到9月8日,学校才提取5台。运回学校的途中,学校租赁的车辆发生车祸,导致电脑有不同程度的损坏,学校商场争执不下。问:学校可以要求商场赔偿损失吗?
答:学校不能要求商场赔偿损失。《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学校从到商场提货之时起,就应当承担电脑运输过程中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但并不影响学校依约要求商场支付3000元违约金。
2周口王先生咨询:
2007年3月份,我家邻居在紧靠两家之间的隔院墙内侧挖一个大坑,弄得我家院里臭气熏天,墙裂缝很大,还把我家的一颗泡桐树淹死了。我与他家多次协商,让其填平粪坑,均遭到拒绝。我该如何维权?
答:你可以起诉到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3条规定,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物权法》第91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你可以要求对方填平粪坑,赔偿损失。

 
上一篇: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解读
下一篇:朱中辉答复《今日安报》热线解答4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