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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电视台《法制频道》-《执法面对面》报道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制度
发表时间:2010-07-22     阅读次数:1035     字体:【大 中 小】
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 郭新治

  
主持人:我们这期节目讲的是如何化解医患矛盾的。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短片:安阳市汤阴县16岁的花季少女陈慧芳,在今年4月初永远离开了人世,是什么让她的生命如此短暂呢?
事情还得从今年3月分说起,陈慧芳回家告诉妈妈自己身体不舒服。
同期:
慧芳的妈妈:脚后跟痒,还发高烧,去安阳市第五人民医院治,医生诊断为狂犬病,已经没法治了。
安阳市第五人民医院医生:脚后跟痒,还发高烧,渴,但还是怕水,根据体征高度判断是狂犬病,
我们采取了相应治疗措施,但到了第二天家属就不辞而别。
慧芳的妈妈:卫辉的医院医生说是脑炎。孩子说,妈妈救救我吧,我还想回学校。
在卫辉某医院慧芳因医治无效死亡,慧芳的家人认为是安阳市第五人民医院对慧芳误诊,而耽误了最佳治疗时机,要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30万元,而医院认为自己的医疗行为不构成过错,双方为此僵持不下。
此时,双方便请来了安阳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
同期:现场调解
王飞(安阳市卫生局医疗纠纷处理科科长兼任该机构负责人):
这种情况下建议死者家属做医疗鉴定。
家属:不做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协调,医院和死者家属达成一致意见:进行医疗鉴定。
医院:我们把我们医院的材料准备好。
王飞:你们把新乡卫辉医院的材料去全面准备好,咱们明天上午见。
演播室:
主持人: 现在像这类的医患纠纷很多,往往协调不好,会越来越激烈。所以,安阳探索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制度,这种决心和勇气真的让人佩服。
嘉宾:
  委员会成立的目的就是让医患双方能够省事、省时、省心,对患者和医院都能够做到公正。
  演播室: 对案例的调解结果进行分析。
主持人:目前医患关系很紧张,确实迫切需要一个中立机构来调解医疗纠纷。
我们来看看记者的调查。
短片: 
  患者和医院发生医疗纠纷,有三条途径可以走:一是医患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二是卫生行政机关出面协调解决;三就是通过法院解决。
王飞:医患双方私下协商解决常常出现谈不到一起的情况,患者认为医疗有问题,医院不认;或者就是医疗事故出来后,患者漫天要价索赔,医院又认为不应该赔付这么多。”
王飞介绍,即使卫生行政机关出面协调,患者也会有意见,认为卫生行政机关和医院是一家,调解中会偏心。
  最公道的是第三个途径,也就是法律诉讼,可走这条路耗时费力,患者更是不愿意走。于是,出现纠纷后患者到医院讨说法成了最便捷的方法。
王飞:患者轻则静坐、高声喊骂、手举横幅,重则围堵医院、妨碍医院行政人员办公,更有甚者对医生、护士大打出手,严重影响医院正常工作。
患者:我们是弱势群体,亲属出了事情,医院不愿承认自己的过失,我们找医生或院长论理,没人理我们,我们闹,也是要引起院方的注意,实属无奈之举。
一旦出现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往往都是站在各自角度评价对方,所以,如果有中立性的机构出面调解,也许效果会好些。鉴于此,在2008年10月,安阳市成立了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
记者在采访中遇到了这样一起医患纠纷:
安阳市汤阴县73岁的老人袁乐清,平素身体健康,性格开朗,然而在今年一月底做了一次手术后,就完全变了一个人,生活不能自理,大小便失禁。
同期:
(家属)
那么是什么原因让袁在手术前后变化这么大呢?
同期:(家属):从重症监护室出来,到病房里,我们发现他的胳膊腿不能动了,让医生过来一看,已经形成血栓,这是重症监护室的责任,他们怎么在那儿没发现呢?
医院医政科负责人:袁这次住院施行的是食管癌手术,她有十几年的脑血栓病史,我们在做手术前已经告知家属手术后可能会引发的情况,并在相关协议和告知书上都签了字。在重症室,我们密切观察,医生还跟他说话,他还能坐起来,胳膊也能动。
医院介绍说,血栓形成也有一定的时间,在给袁做完手术后,还做了CT,显示未形成血栓,应该是在从重症室出来后,到了病房后才形成的。
同期:(家属):医院没有及时发现病人的血栓迹象,而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以致造成偏瘫,生活不能自理。
于是袁的家属要求医院进行相应的赔偿,而院方认为医疗过程不存在过错,双方争执不下,遂找到安阳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最终达成协议,医院补偿袁3万元, 作为后续治疗费用。 此结果双方都比较满意。
通过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医患双方找到了沟通的平台,能把纠纷及时化解开。这些调解中,耗时多则一星期,少则半天,与走其他程序相比,大大节约了时间。
患者家属:省时、省力、省心
患者:走其他途径太麻烦,我们都还要上班,耽误不起,对调解结果虽然不是很满意,但也认了,
作为调解的“中间人”,公正性是最重要的,不少老百姓对此还是持怀疑态度。
患者:它的成员都是来自卫生系统的,能真正替患者说话吗?”
安阳市民:医院是卫生局的“儿子”,调解委员会也是它的“儿子”,“让一个‘儿子’去调解另一个‘儿子’与外人的纠纷,胳膊肘怎么会朝外拐?”
记者:怎么保证调解的公正性呢?
王飞:我们出面调解的基础,是委员专家对医疗过程的调查结论,他们都是从委员会的100多名医学专家库中抽取的。  
为保证调查结论“取信于民”,安阳市卫生局专门下文规定:
(字幕)专家如有懈怠消极、无故不参加调解,调解过程中收受医患双方财物、接受宴请,掩饰、回避医疗过失或缺陷的,经卫生局查实后,取消其调解委员会委员资格,不得参加当年优秀医师评选活动,对其晋升职称申请两年内不予受理。
  但同时,王飞也谈到,委员会调解意见不具有强制性,患者如果不认可,可以另行申请医疗鉴定或通过诉讼解决,权当调解无效。
  
  
 
演播室:
1.如何做到让调解结果公正?调解结果是否应该具有法律效力?
2.安阳市成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是一个大胆的探索,应该走怎样的模式?
国内第三方医疗纠纷调解做得最好的地方之一是山西省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属于山西省科协主管、省心理卫生协会领导下的社团组织,与卫生行政部门无隶属关系,经费也有专门拨款,不是来自医院。还有江苏南通,由司法部门牵头成立,政府扶持。
主任点评:
一:怎样做到公正:
首先,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应当是一个第三方的中介机构,不代表患方也不代表医方,不隶属于任何政府部门,特别是不受卫生局管辖,与医疗卫生单位不能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
其次,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严格选拔,可以由与医疗行业无隶属关系的医疗专家和法律专家共同组成,提高调解的权威性;
第三,赋予医患双方对调解员的自主选择权,他们既可以接受调解委员会指定的调解员,也可以自行选择调解委员会其他的调解员;
二:调解的效力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对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合法协议给予保护,确保了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结果有司法保障。
三、发展模式:
第一,建议有关部门出台相关法规,为医疗纠纷调解提供法律依据;
第二,走专业化道路。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要又专业化人士组成,可有医学专家、法律专家、心理学专家等人员组成,保证调解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第三,要保持中立性。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应当是一个第三方独立机构,要与当地卫生部门脱离关系,不能成为其一个下属机构。医调委应隶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司法部门统一管理,接受法院的业务指导;
第四,走公益性道路。医调委在调节医疗纠纷过程中不向任何一方收取费用,经费方面建议政府对医调委进行扶持,保证其经费供给。
第五,在仲裁委员会中设立医疗纠纷仲裁庭,在医调委调解失败的情况下,双方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为医疗纠纷当事人提供一条相对快捷的处理医疗纠纷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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