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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电视台《DV观察》报道--地下埋藏物的所有权归属
发表时间:2010-07-29     阅读次数:598     字体:【大 中 小】

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 郭新治


案例:王老太太有一套居住了40年的房屋,在城市拆迁和旧城改造中,王老太太的房子也在拆迁范围之内。当盖房子被拆时,王老太称,其房子下面有其父亲当年埋下的一罐银元,房子被拆后,果然发现在该房的地基下埋藏有一罐银元。王老太称该罐银元归其所有,问王老太的要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主任点评:此罐银元应归王老太所有。对于地下埋藏物,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受单位应当对上交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但本案中银元并非是所有人不明,王老太有证据证明银元是其父亲埋到自家房子下面的,故上述规定不适用此案。另外,虽然文物属于限制流通物,但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公民个人合法拥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3条规定:“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可见,法律允许私人拥有文物。根据我国《文物法》,作为限制流通物的金银,允许个人所有但禁止私自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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