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 朱中辉
1、竞买人不签订成交确认书拍卖合同生效吗?
郑州杨先生咨询:我的一位朋友是一家拍卖公司的业务员,在今年3月份他主持的一次拍卖会中,竞买人马先生拍得一辆二手宝马轿车,但是我朋友在要求他签订成交确认书时,他却反悔,并且坚持不履行合同。请问我朋友的公司怎么办?
答:在拍卖活动中,竞买人提出最高应价后,拍卖师击槌确认,此时拍卖即成交。对这种成交,应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这种确定买卖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表示即为确认书。我国《拍卖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那么,是不是不签订成交确认书,拍卖合同就不生效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据《拍卖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所以,在拍定以后,合同已成立,并已生效。是否签订成交确认书都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马先生在竞得宝马轿车后又拒绝履行合同,已经构成违约,故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那么,这种违约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根据《拍卖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该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还规定,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
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你朋友的公司可以在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后,将该轿车再行拍卖,并且要求马先生支付在第一次拍卖中其本人和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如果该轿车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成交的价款,则可以要求马先生补足差价,另外还可以要求他支付因其没有受领拍卖的轿车的违约行为而产生的保管费用。
2、遭遇传销怎么办?
131××××1285读者咨询:我被朋友骗到山东做人际网络营销,那边有好多人在做这个。请问,做人际网络营销是否违法?
答:我们初步判断,你说的“人际网络营销”是传销的可能性比较大。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多数以食品、保健品、药品、化妆品、高科技产品等为“传销物”,且产品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定价。可根据其是否具有以发展下线的数量为依据计算、提取报酬和骗取入门费;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管理呈金字塔型三大特点来判断。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你碰上这样的情况,可先向当地工商、公安部门咨询、举报,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取证、调查,以判断是否为传销。
《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为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另外,为了严厉打击传销活动,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明确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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