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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经济报》--经济新闻周刊报道7
发表时间:2010-06-24     阅读次数:940     字体:【大 中 小】
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 朱中辉 刘光明


1、破产案件中债务能否抵销?
林州市杨先生咨询,今年3月23日某公司被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清算组查明我公司去年1月份尚欠该公司15万元运输费未付,通知我公司付款。但是该公司在破产前还欠我公司30万元,我要求抵销债务。其他债权人却不同意。请问:我可以要求抵销该债务吗?
答:根据《破产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因此,一般情况而言,你可以要求以自己的债权和该公司的债权进行抵销,抵销后不足的部分即你公司剩余的15万元债权可以转为破产债权,你公司有权依法向破产管理人进行申报。
由于你没有讲清楚你的债权的形成时间以及其它具体情况,因此提请你注意,《破产法》第四十条还规定,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不能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上述规定读起来比较拗口,理解起来也不太容易,建议你进一步咨询。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就是为了防止债权人有意制造债务以恶意抵销的行为。当债权人已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申请破产的事实后,债权人很自然地明白其债权收回的巨大风险。在此情形下,债权人将十分乐意地以其债权抵销债务,甚至是有意制造债务来恶意抵销,其结果是破产财产减少,其他债权人利益受损。正因为这样,其他债权人才不同意你公司抵销债务。
2、有了三万元就可以设立有限公司吗?
南阳市薛先生咨询,听说公司法规定可以设立一人有限公司了,并且注册资本也要求的少了,只要三万元就可以设立,还不用一次缴清。是不是有了三万元就可以设立有限公司了?
答:薛先生的理解是不全面的。你所说的是法律针对设立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关于注册资本的要求。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但是,法律对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要求更严一些。《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由此可见,有了三万元可以设立有限公司,但不能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本刊法律顾问 刘光明点评)
3、案例分析:
因第三方的原因致游客受损,旅行社是否承担责任
案情:
2008年9月27日,张先生与甲旅行社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由旅行社负责组织张先生等人到云台山旅游,车辆由旅行社提供。合同签订后,旅行社又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由乙公司提供车辆和司机,负责接送张先生等人旅游。10月1日,张先生等人乘坐乙公司的车向云台山出发,途中因乙公司的司机违章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张先生及另外两名乘客受伤(经交警处理,认定乙公司司机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张先生等人住院治疗后要求旅行社、乙公司赔偿损失。旅行社认为责任在乙公司,应由乙公司直接向张先生等人赔偿。乙公司认为,他们已将车租赁给了旅行社,旅行社在管理使用该车时发生事故,责任在旅行社,应当由旅行社赔偿。各方争执不下,张先生等人十分迷茫,旅行社到底应不应当赔偿呢?
评析:
要回答张先生等人的问题,必须先解决以下两个问题:
一、张先生等人与旅行社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
二、旅行社与乙公司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
第一个问题好回答,张先生等人与旅行社之间是旅游合同关系。张先生等人与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后,张先生等人依约参加了旅行社组织的旅行团,他们与旅行社建立了旅游合同关系。因此,旅行社就负有保障张先生等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一旦游客出现非己方原因的人身伤亡,不论是否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旅行社均构成对游客的违约。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本案当中,张先生等人是由于乙公司的司机违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故依法也应当由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
事实上,对于旅行社来说,是可以通过如下方法避免或降低损失的:1、根据《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以及双方的约定向造成事故的第三方追索;2、根据《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就行业责任风险进行投保;3、根据《保险法》等规定为旅客投保保险金较高的商业保险等。
第二个问题,旅行社与乙公司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也许有人会认为是汽车租赁关系,其实是运输合同关系。因为乙公司除提供车辆外,还随车配备了驾驶员。作为一家旅行社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其目的不是单纯通过对车辆本身使用收益,而是为了履行其与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中的将游客在旅游景点之间转移的义务。显然,这些特点与租赁合同的表现形式有显著的不同。双方实际履约情形更符合客运合同的特征,双方成立客运合同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关于客运合同的相关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驾驶员由出租人乙公司配备,驾驶员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即可视为出租人乙公司的代理行为,驾驶员的驾驶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出租人承担。所以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便直接归责于出租人,由出租人独立承担责任,承租人不承担责任。因此,乙公司对于张先生等人的损害也负有赔偿责任。
因此,张先生等人既可以选择向旅行社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乙公司索赔。但是,诉因不同,后果也不同。换句话说,就是如果起诉旅行社,就是违约之诉,起诉乙公司就是侵权之诉。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它们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1、归责原则不同。违约之诉采用严格责任,即有违约行为就承担违约责任,除非有法定或约定免责事由;侵权之诉则采取过错责任,即必须证明责任方有过错。当然,有些特例是采用无过错责任; 2、举证责任不同。前者原告只需证明有违约行为,免责事由由对方证明;后者原告须证明过错,法律规定过错推定除外; 3、责任范围不同。前者主要是财产损失赔偿,要求“可预见性”标准;后者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赔偿; 4、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前者主要是继续履行、违约金、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后者主要是赔偿损失;5、诉讼管辖不同。一般情况下,前者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也可协议管辖;后者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张先生等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诉因起诉。


(本刊法律顾问 朱中辉 刘光明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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