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今日安报
小王在2006年就跟单位签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比较高。小王听说,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除非有培训,否则劳动者辞职无须向雇主支付违约金。小王公司的人力资源部经理告诉小王,《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在《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该违约金的条款不受《劳动合同法》的约束,员工如果在合同期内辞职会给单位造成一定损失,那就得向单位支付合同约定的赔偿金。
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的丁世亮律师认为:这是一个涉及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以及法律的溯及力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同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前所签订的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只要是依法订立的,继续履行。因此,人力资源部经理的说法,原则上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