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电视台法制频道报道
引子:
执行是法院的一项十分重要而且艰巨的工作,今天就不给大家介绍非常熟悉的庭审案件了,而是去了解一下法院的执行工作。
国土资源局发现违法占地:
2007年10月23日,温县国土资源局在巡查的过程中,发现一处违法占地,位于北冷乡许北张村村东,东至耕地,西至温许路,南至保丰路,北至耕地,面积为1336平方米(折合2亩)。经对照核查《北冷乡基本农田保护图》和《1997-2010年北冷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该宗地属基本农田,不符合规划。
经查实,此处为北冷乡许北张村村民杨小龙,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本村十组耕地建设加油站。该宗地位于许北张村东,东至耕地,西至温许路,南至保丰路,北至耕地,占地面积为1336平方米(折合2亩)。
在询问杨小龙时,他承认自己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本村十组耕地建设加油站。但称其中另有原因。据杨小龙所说,他原本就有一个加油站,而且就位于现在的位置,原来的那个加油站是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办理了相关手续,是合法的。但是,就在2007年9月份,温县路政大队和温县地方道路管理所前来考察时说他的加油站离公路太近,便向其下发了整改通知,责令其在四个月内向外迁移,整改完毕。杨小龙还说,自己当时也申请温县国土资源局审批了,但是由于国土资源局审批时间较长,而路政大队下发的整改通知,时间紧迫,于是他就通过村委会和邻居达成协议,一亩地一年补偿一千块钱,占用了邻居的土地,擅自将加油站向外移了一点。
温县国土资源局称杨小龙和邻居私下签定的协议是无效协议,不受法律保护。他擅自占地扩建加油站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法占地,而且他所占用的土地还属于国家大力保护的基本农田。现在,如果要占用基本农田,无论是温县国土资源局,焦作市国土资源局,还是省厅,都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因为18亿基本农田的红线,包括人民基本口粮的这个田不能变,是国务院规定的。杨小龙的新加油站新扩建,占用基本农田了,严重违反了土地法规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于是,2007年11月8日,温县国土资源局对杨小龙做出了温国土资罚字(2007)第61号处罚决定:一、责令杨小龙退还非法占用的 1336平方米土地;二、限杨小龙在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对杨小龙非法占用的1336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处以23元罚款,共计罚款:三万零七百二十八元整(30728元)。
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国土局申请法院执行:
处罚决定下达后,在法定期限内杨小龙既未申请复议,又未起诉,也未自觉履行处罚决定书所限定的义务。于是,2007年11月27日,温县国土资源局向温县法院提出申请,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温县人民法院立刻立案执行。经审查,法院认为,杨小龙的占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温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三条做出的温国土资罚字(2007)第61号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除,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执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限被执行人杨小龙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按温县国土资源局做出的温国土资罚字(2007)第61号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逾期不履行则依法强制执行。
案件申请费360元,其它费用1230元,合计1590元,由被执行人杨小龙负担。
当事人仍不履行义务,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温县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书下达后,杨小龙仍然未履行温国土资罚字(2007)第61号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于是,温县人民法院又向其下发了执行公告,但是杨小龙仍然未履行义务。
于是,2008年1月4日,温县人民法院对杨小龙擅自占地建设的顺达加油站,进行了强制执行。
在法院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小龙的家人联合亲朋好友百般阻挠,希望能够阻止强制拆除工作。法院的法官和法警们一方面现场指挥拆除工作,另一方面对杨小龙及其家人晓之以理,并尽量保护杨小龙的财产,使得拆除工作顺利完成。
执行结果:
在整个执行过程中,加油站北边的一块非法占用土地的房屋已经成功拆除。拆除以后,杨小龙通过和法院沟通,讲了一些建这个房的过程中在银行贷款等实际困难,希望能够尽量保护他的财产,提出由他自己去拆除加油站南半边的房屋。法院也从构建和谐社会以及在执行过程中尽可能保护当事人的利益的角度出发,同意杨小龙在几天之内,自觉把非法建筑拆除。并让杨小龙给法院写下了保证,保证尽快拆除。
温县国土资源局认为,在温县经济发展比较快的情况下,类似这样的违法行为时有所发生,特别是在这次“百日行动”中,对全县的27种类似案件全部申请法院执行。通过法院执行,对全县所有企业发展户、需要占地的用户,都是一个很大的教育。对于所有用地户来说,经济要发展、要腾飞,所以要占地,这与土地是分不开的。所以在占地这方面,希望全县所需要占地户必须严厉、严格土地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按程序管理。
专家说法:
1.《走进法庭》节目主持人 丁瑜:在什么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有哪些程序呢?
郭新治(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主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应满足以下条件:(一) 该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即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并且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二)该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三)申请人是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四)被申请人是该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五)被申请人在该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六)申请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申请;(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一般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和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以及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
2.《走进法庭》节目主持人 丁瑜:很多人在接到行政机关的处罚通知后,觉得不合理,就置之不理,比如本案的当事人,对此您有什么建议?
郭新治(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主任):置之不理的做法是不可取的。根据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行政机关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另外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外,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因此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应当首先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履行的义务,同时在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在60日内向有关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否则过了法定期限,不仅无法寻求救济,而且还可能面临被强制执行和加处罚款的情况。
结束语:
本案的顺利执结不仅是温县人民法院也是我们全省各级法院执行工作的一个缩影。据了解,2007年,全省法院系统将解决“执行难”问题列为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平时加强执行工作力度的同时,许多法院还多次开展大规模的集中执行活动,处理了一大批拒绝执行的老赖,也顺利地将多笔执行款发放到申请执行人手中。通过这些可以看出全省法院处理“执行难”问题的决心和力度。另一方面,执行环境的纷繁复杂使执行工作仍然面临着各种困难。如何更好地解决“执行难”问题,还需要相关政府部门的支持和协助,以及社会各界的理解和认同。相信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执行难”问题一定会得到更好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