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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经济报》--经济新闻周刊报道6
发表时间:2009-04-30     阅读次数:393     字体:【大 中 小】
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 朱中辉 刘光明


1.临颍县金先生:我是一家有限公司的经理。我公司在去年年底与一家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价值200万元的玻璃买卖合同,约定由我公司在今年4月1日之前交货,货到后10日内付款。后经了解,该建筑公司所在地的法院已经在今年2月15日裁定受理了债权人对该建筑公司的破产申请,然而建筑公司的管理人前几天发函给我,说法律赋予他们有选择解除或者要求继续履行双方之间合同的权利,要求我公司如期履行义务,我现在很担心一旦按期履行合同,货款可能无法收回。请问我公司该怎么处理?
答:根据我国《破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方面是为了保护破产企业以及其债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是基于对方当事人交易安全的考虑,赋予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破产企业管理人提供担保的权利。
结合金先生所反映的情况,其公司有权要求该建筑公司先提供相应的担保,作为本方履行交货义务的前提。如果该公司不提供担保,则视为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
2.淮阳县伍先生咨询,我公司常年与一家纺织公司存在业务关系,每次都是该公司的业务员张某代表纺织公司来签合同。最近的一个合同已经过了履行期限,但是纺织公司却迟迟没有交货,我公司催促后,该公司负责人称张某因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已经被解雇了,他是被解雇之后签订的合同,纺织公司不承担责任。我们很着急,请问能不能要求纺织公司履行合同?
答:张某签订合同的行为是表见代理行为,纺织公司应当对这个合同承担履行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依照伍先生反映的情况来看,虽然张某是在被解除劳动合同之后,以纺织公司的名义与伍先生的公司签订合同的,但是两个公司作为常年的业务伙伴,纺织公司没有将张某已被解雇的情况向伍先生所在的公司及时书面通知,在双方签订合同时,伍先生的公司并不知道张某已被解雇的事实,伍先生的公司当然有理由相信张某是有权代理纺织公司签订合同的。因此,纺织公司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向伍先生的公司交付货物。
3.济源市靳先生咨询,他受张某的委托以靳先生自己的名义到东北购买一批木材,他已经向木材厂交了5万元的定金,约定货到后10日内付款。现在木材已经送到,但是张某以其公司资金紧张为由不想付款。现在木材厂已经开始催促靳先生付款,靳先生感到自己很被动,不知该怎么解决?
答:靳先生受张某之托为张某办事的行为系隐名代理。隐名代理是代理的一种类型,指代理人虽有代理权,但并不披露被代理人的姓名,而以自己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隐名代理与普通代理最明显的区别是,普通代理的代理人表明自己的代理人身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隐名代理中代理人则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不公开被代理人的身份,代理人因此承担默示的担保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因此,这个时候靳先生应当向木材厂披露张某的委托人身份,由木材公司行使选择权,选择靳先生或者张某来承担合同义务。如果木材公司选择由靳先生来履行合同义务,则靳先生在代为张某承担责任的范围内有向张某追偿的权利。
4、开封市杜女士咨询,她丈夫和几个朋友合伙开了一家餐饮店。今年三月她丈夫因交通事故去世,儿子现在才6岁,想问一下,该餐饮店怎样处理?
答:杜女士的问题涉及合伙人死亡的财产处理问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可以根据情况用以下方式处理:
(1)、由杜女士成为合伙人。杜女士的丈夫死亡,杜女士是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2)、由杜女士六岁的儿子作为有限合伙人。杜女士的儿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规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3)、由餐馆向杜女士等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餐馆应当向杜女士等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1)杜女士等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2)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杜女士等人未取得该资格;(3)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另外,如果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杜女士六岁的儿子作为有限合伙人,餐馆也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杜女士等人。
(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光明解答)
5.新乡的张先生咨询:我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非国有)的股东,在公司拥有10%的股份并且没有担任任何职务,去年我因犯罪被判了刑,公司觉得对公司影响不好,有损公司的声誉,要求我退股,我不想退股。请问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答:《公司法》并没有犯罪了就必须退股的相关规定,关键是公司章程是如何规定的。根据《公司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因此,如果你们公司章程有关于股东犯罪后必须退股的规定,就可以依章程的规定来办理。如果章程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公司的其他股东是没有权利让你退股的。
当然,鉴于有限公司的人合性要求,有限公司的有效生存和对外信用依赖于股东之间的相互信赖和团结合作。一旦股东之间的合作关系出现无法修补的裂痕,则公司的经营会受到巨大影响,其他股东的利益也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因此,希望你们妥善处理此事。


(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光明解答)
本期值班律师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 朱中辉 刘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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