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 朱中辉 刘光明
1.三门峡顾先生咨询:我厂销售给某机械公司一台设备,价格为12万元,分期付款。按照合同约定,今年2月底机械公司本应付第二期货款3万元,可是至今未还,我厂很担心其它的货款也付不了,能否要求该公司一次性把货款全部付清?
答: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根据你反映的情况,机械公司欠货款3万元,已达到总价款的四分之一,因此你公司可以依法要求机械公司一次性付清全部的货款,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你们可以结合具体情况来选择对你公司有利的方式来处理此事。
2、洛阳的陈先生咨询:我是一名个体老板,欠了一个合伙企业五万元的货款,由于我的生意很不好,钱一直也还不上,但是这个合伙企业的一个合伙人还欠我一笔钱。请问我能不能以这个合伙人欠我的钱来抵销我欠这个合伙企业的那五万元钱?
答:针对你所反映的问题,要看这个合伙人对于所欠你的债务与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有没有关系,主要分两种情况:
一、如果这个合伙人是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过程中与你发生的债务,那么这个债务可以认为是合伙企业本身的债务,你当然可以要求对彼此的债权债务做相应的抵销。
二、如果这个合伙人欠你的债务与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没有关系,那么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你就不能要求对彼此的债权债务做相应的抵销,只能要求这个合伙人本人归还欠款。
3、新郑的鲁先生咨询:我在郑州某小区买了一套房子,当初购房协议上约定的交房日期是2008年12月份,可到了现在开发商也没有交房,我该怎样维护我的权益?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以及《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因此,你可以根据上述规定在法定期限内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返还你已支付的房款及同期银行利息;你也可以不解除合同,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如何计算违约金呢?如果你们约定有违约金的相应数额或者比例,则按照你们的约定;如果你们没有约定违约金,则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