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dahe.cn 大河报 B24 今日说法 2008年06月12日
赵北 梁钢 张慧娟文 宋增峰 王方 毛磊整理
卖废品对大家来说一定都不陌生,我们经常会在下班回家的时候或是周末,把废旧的报纸、纸箱或者喝完的饮料瓶之类的东西拿去卖,收购废品的人就拿着一杆秤,称量一下废品的重量,或是数一数废品的个数,然后按照市场价进行结算。可就是这普普通通的废品交易,有些人却偏偏选在深夜进行。这究竟是为什么呢?
黑夜交易
2007年5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何正军、王解放、王永帅预谋,到郑州市西郊某厂一旧房配电房,持卡钳将该处电闸盒内的铜线剪断后盗走。王解放将铜线卖掉后,何正军分得赃款300元,王永帅分得赃款200元。
同年6月的一天,上述三人伙同段子豪(另案处理)再次到该地方,盗走电缆线,王解放以1200元的价格卖给位于郑州市南关街与郑新里交叉口的被告人杨俊国的废品收购站,杨俊国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收购。何正军分得赃款500元,王永帅分得赃款400元,其余款由王解放所得。20多天后,何等三人伙同“小刘”(姓名不详,已死亡)又到该地方,盗走电缆线,王解放以4300元的价格卖掉,何正军分得赃款1000元,王永帅、“小刘”各分得赃款900元,其余款由王解放所得。经估价,被盗电缆线,每米价值216元。现赃物未追回,赃款均已挥霍。
2007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何正军、王解放、王军慧预谋后,在郑州西郊某公司盗走铜扣一袋。次日凌晨,何正军、王解放再次到该地方,盗走铜扣两袋。两次所盗铜扣以3400余元的价格卖给郑州市新郑路被告人石和平的废品收购站,石和平明知是赃物而收购,何正军分得赃款1400余元,王解放分得赃款1600余元,王军慧分得赃款200余元。现赃物未追回,赃款均已挥霍。
2007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何正军、王永帅、胡昌轩到郑州市二七区中陆购物广场附近的一机井旁,持卡钳将废弃的动力电线剪断一段后平均分成三段,胡昌轩将其中一段以370元的价格卖掉,何正军、王永帅将剩余的两段以84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石和平,石和平明知是赃物而收购。后何正军、王永帅、王解放再次到该地点,盗走同样的电线4米左右。王解放以100元的价格卖掉后分给王永帅50元,分别替王永帅、何正军付房租20元。三天后,王永帅和被告人王军慧再次到同一地点盗走同样的电线4米左右,王永帅卖掉后二人各分得赃款140元。经鉴定,被盗走电缆线每米价值67元。现赃物未追回,赃款均已挥霍。
2007年12月13日4时许,被告人何正军到郑州市航海路耿庄村配电房,持螺丝刀、钳子等工具盗走该处不同型号开关两个,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两个开关分别价值459元、151元。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08年4月13日被告人何正军带领公安人员到河南省柘城县、郑州市二七区冯庄村与郑州市管城区铁路印刷厂街熊儿河桥头附近分别将被告人王解放、王永帅和胡昌轩抓获。
开庭审理:盗窃者、收购者均获罪
2008年4月29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78条规定,公开审理被告人何正军、王解放、王永帅、王军慧、胡昌轩盗窃及被告人石和平、杨俊国隐瞒犯罪所得一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正军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财物。其中何正军盗窃数额巨大,王解放、王永帅、王军慧、胡昌轩盗窃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刑法》第264条、第25条第1款,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和平、杨俊国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收购,其行为均触犯了《刑法》第312条,应当以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何正军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是立功。据《刑法》第68条第1款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庭上,为了调查清楚案件的详细经过和细节问题,公诉人分别对何正军等7名被告人进行了讯问。被告人何正军等均对自己所犯下的罪行没有异议。管城区人民法院当庭作出了一审判决:
被告人何正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王解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王永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王军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胡昌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被告人石和平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被告人杨俊国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2008年5月21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也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
2007年9月的一天夜里,被告人王瑞军、吕志涛、胡元锋、胡昆鹏预谋后,驾驶一辆面包车,到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河南万宝建材有限公司,分三次共盗走承压钢板29块、螺栓200根、吊葫芦1个以及道轨压板若干。经郑州市涉案物品价格评估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27700元。
王瑞军等将盗得的物品分三次拉至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三王庄任华(化名)、王青(化名)的废品收购站,任华二人明知以上物品是赃物仍予以收购。这起案件直接引发一个月后的抢劫案。
2007年10月29日晚,被告人王瑞军、胡元锋、胡昆鹏、王青峰携带水果刀、匕首、宽胶带等工具到任华的废品站外。10月30日凌晨2时许,四被告人带上面具,翻墙进入废品站院内踹门强行进入任华、王青所居住的房间,对二人进行了殴打、捆绑,后从住室抢走现金15000余元、手机一部。经郑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任华、王青构成轻微伤。经郑州市涉案物品价格评估鉴定中心鉴定,被抢手机价值320元。
2007年11月4日晚,被告人王瑞军、胡元锋、王留军预谋后,到新郑市孟庄镇洪府村付某家门外,将付的嘉陵摩托车盗走,后将该车存放在吕志涛家里。被告人吕志涛明知该摩托车为盗窃所得,仍然以300元的价格购买,经郑州市涉案物品价格评估鉴定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2723元。现摩托车已追回发还失主。
2008年6月3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被告人王瑞军犯抢劫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3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被告人胡元锋犯抢劫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18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被告人胡昆鹏犯抢劫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被告人王青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被告人吕志涛犯盗窃罪、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7000元。
被告人王留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收购赃物的任华和王青原本是抢劫案的受害者,但他们却因为收购了赃物,同样坐上了被告席。当天下午,中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被告人任华、王青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法庭当庭作出判决:
被告人任华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王青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专家点评
张世彬(《走进法庭》主持人):本案中涉及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大家来说较为陌生,它有什么样的犯罪构成呢?
常伟:这是2007年11月6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中做出取消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之后新确定的罪名。《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般认为,本罪为行为犯罪,只要实施了掩饰、隐瞒其他罪名项下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均构成本罪的客观方面,因此本罪中的“所得及其收益”必须是其他已经构成犯罪的、触犯刑法行为项下的所得及其收益。若所掩饰、隐瞒的是“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则不构成本罪。
张世彬:通过这几个案件不由得让人产生疑问,为什么现实生活中因废品收购引发犯罪的案件不断?我国现行法律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制的,我们又该如何防范呢?
常伟:废品收购网点在资源回收利用方面功不可没,但同时我们更不能忽视的是,目前在全国各地因废品收购引发的犯罪高发,不少废品收购站成了藏污纳垢的场所,成了犯罪分子的销赃地,废品收购者也因此获罪。这种现象的产生,是由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首先,废品收购业主法治意识淡薄和强大的经济利益驱动,是此现象多发的首要原因。由于国家取消了废品收购许可证制度,一些废品收购业主误认为已脱离了公安机关对废品收购行业的管理,即便是被发现收赃,处罚也不外乎罚款、拘留、没收赃物,对获利极高的违法废品收购业户而言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
其次,相关部门管理力度不够,各个管理部门之间缺乏合力,是造成该现象多发的重要原因。废品收购作为一种行业,除了公安机关的查处、打击,其他相关的职能部门如工商、税务、城建等部门的事后管理也得跟上,由于这方面的欠缺,难以在各个部门之间形成管理合力,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对废品行业管理不力的局面。
关于对废品收购站非法收购的规制,仅依靠《刑法》来做事后的惩罚和弥补,尚不足以对非法收购现象进行规范,因此建议有关部门从源头上、整体上加以管理和规范:
一是加强检查力度,规范废品收购行为。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派出所要加大对废品收购行业和个人的检查排摸,加强监管力度。
二是加强打击力度,遏制盗窃销赃行为。通过采取巡逻守候、深挖细查、阵地控制等多种措施发现违法犯罪,及时对盗窃、销赃等犯罪行为坚决予以打击。
三是营造管理合力,减少废品管理漏洞。公安机关在做好各警种相互配合明确管理责任的同时,要加强与工商、城建、税务等部门的联系协同合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从源头上遏制犯罪。
四是加强对废品收购者的法制教育,建立和完善登记报备及业主身份登记制度。有关部门在加强对废品收购行业业主法制教育的同时,对收购的废品数量、品种、来源、去向等相关内容进行详细的登记,并按照实名原则,对业主的身份证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