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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电视台、大河报报道--打掉“蜘蛛帮”
发表时间:2008-07-03     阅读次数:352     字体:【大 中 小】
http://www.dahe.cn 大河报 A35 今日说法 2008年07月03日


赵北 王曙光 张玉鲁文 宋增锋 王方 《走进法庭》主持人张世彬


  《走进法庭》法律顾问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常伟
  《蜘蛛侠》影片的主人公原本是一个平凡的高中生,但当他被一只特殊的蜘蛛咬到后,就拥有了各种超能力,譬如说可以像蜘蛛一样在墙壁和天花板上行走。当然,这些都是电影中虚构的情节。但是您可能不知道,在我们身边,也有这样的一些人,可以像蜘蛛侠一样飞檐走壁。不过,他们可不是什么现实版的“蜘蛛侠”,而是“蜘蛛帮”的成员。所谓“蜘蛛帮”,其实就是一个趁着夜深人静之时入户盗窃的犯罪团伙。2008年6月20日,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蜘蛛帮”案件。
  背景新闻
  住宅小区频频被盗
  2008年2月28日清晨,家住洛阳市博物馆旁边7号院的小兰(化名)早上起床,发现新买的笔记本电脑不翼而飞了。小兰马上意识到自己可能是遇上了小偷,便立刻跑到其他房间查看,发现衣服被扔在地上,钥匙和钱包都被扔在了厨房,而且厨房原本关着的窗户,此刻是敞开的。显而易见,小偷就是从这里进入室内偷盗的。然而,当小兰顺着窗户向外看时,眼前的景象却让她大吃一惊,自家的菜刀不知怎的,竟被扔在了屋外的平台上。小兰迅速拨打了110报警电话,经清查,她共丢失了一台笔记本电脑、400元现金和一些衣物。
  就在小兰家中失窃后的第二天,住在沙北26号院的王女士,同样在早上起床的时候发现家中被盗。与小兰家被盗的情况极为相似的是,小偷也是趁着夜深人静,在不被察觉的时候从厨房的窗户爬进来的,而且厨房的菜刀被人移动过。王女士也立刻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并向警方反映,她所住的小区前几天也发生过同样的盗窃案件。3月11日,河区新街一四楼住户家中又发生一起类似的盗窃案件。
  多处住宅小区频频发生失窃案件,一时间,西工区居民人心惶惶。接到报案后,洛阳市西工公安分局高度重视,立刻部署成立专案组侦破此案。
  公安人员发现,这些案件都有一些共同的特点。首先,罪犯都是趁着深夜人们熟睡不易醒来的时候进行盗窃;其次,罪犯都是顺着防盗窗或是下水管道爬到楼上,从没有锁好的阳台或是厨房的窗户进入;再次,罪犯进入房间后首先要把厨房的刀具藏起来或拿在手上,防止房内的人们醒来反抗。
  通过调查,公安人员很快将目标锁定在一群四川籍的流动人员身上。他们个个身材矮小,没有正当职业,但出手都很阔绰。经过进一步侦查,公安人员发现这伙人白天一般在家睡觉,夜晚11点至凌晨4点外出作案。
  2008年3月13日,洛阳市西工公安分局一举抓获了罗某等10名盗窃犯罪嫌疑人。据他们交代,他们曾多次趁夜潜入居民家中盗窃现金、手机、笔记本电脑等物品,并通过二手市场进行销赃。证据确凿后,公安机关又抓获了销赃人员张某和王某。2008年6月20日,罗某等12名被告人被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向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偷盗者、销赃者同上法庭
  2008年6月20日,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罗某等人盗窃,被告人张某、王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
  公诉人首先宣读了起诉书,认为被告人罗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25条、第26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王某明知是赃物而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312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随后,法庭分别对12名被告人进行了讯问。
  “我们原本是四川乡村的农民,为了生活,千里迢迢来到洛阳打工,由于都是老乡,所以很快就熟识了。”罗某在法庭上说。然而,他们来到洛阳的打工之路走得却并不顺利。由于他们基本上都是文盲,有的连自己的名字都不会写,因此很难找到工作。而且,他们中间有的人还吸上了毒品,甚至连干活的力气都没有了。于是,他们决定用“偷”来改变生活的现状。
  “因为一楼的住户一般都装有防盗窗,进不去,所以只能向高层攀爬,我们都是选择二楼以上的住户(进行盗窃)。”罗某等人在法庭上陈述他们的作案过程,他们甚至从不踩点,而是碰到哪儿就偷哪儿,具有很大的随机性。可是,他们在选择作案时间时却是有讲究的,就是利用夜深人静,人们熟睡不易醒来的时候,肆意地进入室内进行盗窃。除了现金,他们一般偷盗手机、相机、笔记本电脑,这是因为手机之类的物品比较值钱又便于脱手。
  他们在偷盗成功后,迅速地通过张某和王某这些收购二手电子产品的人将赃物卖出。张某和王某也是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予以收购。法庭上,各被告人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没有提出异议。
  销赃具有很大社会危害
  在法庭辩论阶段,罗某等12名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就量刑的轻重发表了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首先,王某在和张某合伙收购赃物的过程当中,涉及的钱数较少,而且都是张某让王某参与收购的,所以应当属于从犯。对此,公诉人则认为,在整个收购赃物的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和张某是处于同等的地位,并且是共同实施了该犯罪行为,在该起犯罪中,没有主从犯之分。
  王某的辩护人又提出,王某不但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的收购赃物的犯罪事实,对于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的收购赃物的犯罪事实,也能够如实地进行供述。他原本是一个比较守本分的农民,这次收购赃物,属于偶然犯罪。并且王某投资收购赃物的本钱不到1500元,说明在这个收购赃物的犯罪事实当中,他的危害性是比较小的。
  公诉人答辩称:虽然被告人王某是初犯,认罪态度好,但是他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不能算较小。第一,本案的被告人张某和王某收购赃物次数比较多,并且所涉及的物品数额比较大。第二,被告人是以营利为目的,把赃物加价以后又转手倒卖给别人。第三,正是由于这些收赃行为的存在,才使本案的盗窃人有恃无恐,能够继续实施盗窃,因为他们有销赃的渠道。综合以上几点,公诉人认为王某的行为,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判决结果:盗窃者、销赃者均获刑
  2008年6月26日,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向被关押在看守所的罗某等12名被告人下达了一审判决书:
  罗某等10名参与盗窃的被告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五年到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被告人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律师点评
  什么是“入户盗窃”
  张世彬:我们知道,盗窃罪一直是一种多发性犯罪,近年来在各大城市中“入户盗窃”案件也较为普遍,那么“入户盗窃”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呢?
  常伟:首先,从定罪上讲,“入户盗窃”仍然是一种盗窃行为,只不过与一般的盗窃行为相比,手段比较特殊。在这里,入户盗窃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行为时的主观目的仍然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非法进入他人住宅仅是手段行为,盗窃是目的行为。因此,如果“入户盗窃”的行为符合《刑法》第264条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达到盗窃数额较大或者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属于“多次盗窃”的,即一年内入户盗窃三次以上的,仍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入户”有严格的法律界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入户盗窃”的“户”是指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包括封闭的院落、为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帐篷以及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等。集生活、经营于一体的处所,在经营时间内一般不视为“户”。
  其次,从量刑上讲,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将“入户盗窃”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对其仍应以盗窃罪的量刑标准予以量刑。但是,因为“入户盗窃”不仅从客观上侵害了受害人的财产权,而且其又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住宅安宁、严重威胁着公民的人身安全,从社会危害性上看,它比一般盗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要严重得多,同时从主观恶性上看,其主观恶意也比一般盗窃犯罪的恶意更加明显,恶性也相对较大,这种行为的高发不仅会给受害人带来财产乃至人身的伤害,也会给社会公众带来极大的心理恐慌,因此对这种行为必须给予严厉的打击。值得说明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这样一种情况,就是在入户盗窃未遂(未窃得财物或窃得财物的数额未达到较大标准)的情况下,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罚,这样也就从另外一个角度打击了这种“入户盗窃”行为,使这种严重威胁人身、住宅安全的行为得到了惩处。
  最后,我们来说一下“入户盗窃”的转化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入户盗窃”转化为“入户抢劫”,依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加重处罚。
  应严打“销赃”
  张世彬:从这起案件我们可以看出,销赃渠道的畅通为本案被告人的盗窃行为提供了极大的便利,这种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对这种现象您怎么看?
  常伟:确实,销赃渠道的畅通是盗窃行为高发的原因之一。收购赃物的不法分子以远低于正常市场售价的价格收进赃物,或者收购法律不允许收购的物品,转手倒卖后获得高额利润。这使盗窃、抢劫等侵财犯罪分子能顺利地将赃物变现,因此,从这个角度讲,疯狂的收赃行为,助长了盗窃犯罪的高发。
  因此,为了打击盗窃犯罪,必须加大对窝赃、销赃的打击力度,截断销赃的渠道,使犯罪分子即使作案得手,也卖不出赃物,最大限度地遏制侵财案件发生。
  公众如何加强防范
  张世彬:结合本案,从个人防范的角度,您能不能给广大公众提供一些建议?
  常伟:好的。从作案特征上看,通过分析我们发现,入室盗窃多发生在深夜和凌晨,嫌疑人作案目标也往往以平房和楼房低层住户为主,作案手段主要是撬锁、钻窗。有几种防范措施,希望能对广大市民有所帮助。市民如开门、开窗睡觉时,可在门后、窗台和窗台下面的地板上放盆水或空瓶子,在门框上挂铃铛,在纱窗上安装报警器;如夜间家中无人,有条件的居民可亮一盏节能灯,制造家中有人的假象,防止犯罪分子侵入;平房住户尽量不要挂明锁,这种锁可以直接看出家中是否有人,犯罪分子可直接通过撬棍、锯条等工具撬坏,无法真正起到防盗作用。总之,一方面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加固并锁好门窗,不要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另一方面,如果遇到了盗窃事件,一定要及时报案,积极协助公安机关破案,以防犯罪分子再次危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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