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dahe.cn 大河报 B28 今日说法 2008年06月05日
背景故事
□穆妍红 薛永松2005年3月,年仅19岁的王亚经人介绍结识了邻村24岁的男青年张志,很快两人就确定了恋爱关系。婚后小两口感情非常好。张志以前曾学过电焊手艺,婚后不久,父亲就给他在一家水泥厂找了份相对稳定的工作。不久王亚怀孕了。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06年8月27日,张志在厂里出了事故,不幸身亡。此时王亚已怀孕8个多月。事后,经协商,张志所在的水泥厂一次性补偿张志家属人民币12万元,王亚以张志妻子的身份在协议上签了字。但这些补偿金全被张志的父亲张三拿走了。
张志死后的第20天,王亚生下女儿青青。因为没有收入,母女二人的生活很快陷入困境。王亚多次向张三索要属于青青的补偿金却屡次遭到拒绝,为了给孩子讨个说法,王亚以女儿青青的名义将张三诉至巩义市人民法院。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开庭审理
2008年4月22日,巩义市人民法院竹林中心法庭公开审理了原告青青诉被告张三共有纠纷一案。
原告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分割原告父亲张志的死亡补偿金6万余元;本案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张三辩称:“王亚要求我把死亡补偿金付给青青是毫无道理的。”被告在答辩状中介绍,早在2007年5月,王亚就曾以张志妻子的身份,将张三告上法庭,要求分割补偿金。2007年10月,巩义市人民法院以王亚不是张志的合法妻子驳回了王亚的诉讼请求,而这次王亚又以女儿青青的名义将张三告上法庭。
“虽然王亚在协议上签了字,但当时孩子尚未出生,这份补偿金中就不包括青青的抚养费。我是死者的父亲,得到12万元补偿金是合理合法的,原告若要追索生活费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但不该向我要。”张三称。
原来王亚与张志虽然举行了婚礼,但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青青属于非婚生子女。那么,王亚在补偿金协议上的签字会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青青有没有权利得到补偿金呢?
法庭辩论
“依照巩义市人民法院裁定书,青青作为张志的亲生女,其具备请求分割其父张志家属补偿金的权利。”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说。
“根据《民法通则》第9条之规定,公民从出生到死亡,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当时,青青未出生,王亚也没有合法权利,我作为张志的父亲得到的赔偿是合理合法的。而且补偿金没有涉及遗腹子生活费问题。所以原告出生以后应向赔偿义务人追索她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被告辩称。
“当时青青没出生,我是作为法定代理人替她签的字,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方针锋相对。
“只能说当时水泥厂和王亚双方没有考虑即将出生的孩子抚养费问题。”被告辩称。
律师点评
1、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是否享有同样的权利?
郭新治(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主任):非婚生子女系指非夫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包括未婚男女,或已婚男女与第三人所生的子女都是非婚生子女。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继承法》第10条也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可见在法律上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依法享有同等权利,不能因为父母的过错而剥夺了他们无辜子女本应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本案中青青作为非婚生子女,依法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包括生存权、受教育权和被抚养权。
2、王亚与张志的关系有法律效力吗?
郭新治:他们结婚时未到法定婚龄,而且二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便生活在一起,属于非法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3、死亡补偿金是否包括青青的抚养费?
郭新治:支付给死者家属的补偿金应该包括青青的抚养费。
《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权人“造成公民死亡的,并应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三款: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可见,不同法律都规定赔偿金范围包括死者生前扶养的人生活费等费用。本案张志死亡后,如果给其家属的死亡赔偿金不给青青预留一份抚养费,那么在其出生后,她的抚养权和教育权定会受到侵害。依照《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和延伸保护,抚养费应该予以保留。并且当时厂方代表专门找到已怀孕的王亚,让其以死者妻子的身份在协议上签字,也可以认定厂方给付的补偿金中含有青青出生后的抚养费。
另外,我国《继承法》第28条也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法律承认和保护未出生孩子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4、抚养费的范围和支付期限是什么?
郭新治:抚养费的范围在《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有规定:婚姻法所称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关于抚养费的支付期限,《婚姻法》第25条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给付青青的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支付应截止到她十八周岁或在校接受高中学历教育及成年后不能独立生活的期间。但由于其父亲张志的死亡,可以依照青青以后需要抚养、教育等情况从爷爷张三领取的死亡补偿金中一次性扣除。
判决:
法院依照《婚姻法》第25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被告青青3万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张三负担。
毛磊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