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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电视台、大河报报道-- 疯狂“游戏”的代价
发表时间:2007-12-06     阅读次数:308     字体:【大 中 小】
http://www.dahe.cn 大河报 B25 今日说法 2007年12月06日


一个尚在缓刑期的犯人沉溺于赌博,当他输光了自己的财物后,把租赁来的轿车抵押出去换得筹码。最终,他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刑。
  案件回放


  韩茹 梁刚 周勇增文 宋增锋王方图


  赌输了抵押租赁轿车

  2007年1月3日,王镇与郑州市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赁了一辆黑色普桑轿车,租期为一个月。1月7日上午,王镇在郑州市南三环某洗浴中心参与赌博,因输钱无力偿还赌债,将租赁的价值5.63万元黑色普桑轿车抵押给放高利贷的袁某,从袁某处借款4.5万元。
  转眼间一个月的租赁合同到期了,王镇将租赁合同上留下的电话号码和手机号码均停机,且不在租赁合同中留下的住址居住,以躲避租赁公司,使得被害人张某无法与其取得联系。2007年8月9日,王镇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被警方执行逮捕。目前,黑色普桑轿车未追回,下落不明。
  犯罪了租车人获刑5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王镇合同诈骗一案。
  检察机关指控,王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王镇于2005年11月4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执行,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对其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被告人王镇对指控犯有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自己打牌没钱,就把车押给了放高利贷的袁某。他交代,自己与袁某是通过打牌认识的,当时因为输钱,就从袁某处借了5万元,利率为一天500元。因为1月7日当晚打牌输了钱,第二天早上兜里没有那么多钱,袁某又不让他走,非要押车,而当时他正好租赁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张某的车。他租车的目的原是为了去外地看朋友方便,没想到自己因为赌博输了钱,家里没有别的财产,只好把租来的车抵押了。王镇称,事后自己也曾多次向袁某赎车,但因钱没有凑够,只还了1.8万。
  随后,公诉人出示袁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王镇在其处借款的事实,但涉案车辆已经还给了王镇。对此,王镇提出异议,表示车还在袁某那里,根本就没有还给他。
  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认为,被告人王镇在没有偿债能力的情况下,将租赁来的普桑轿车抵押给放高利贷的袁某。他明知道自己不可能还清高利贷赎回普桑轿车,仍将租赁的普桑轿车抵押借款,这充分证明了他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王镇作为正在缓刑考验期内的罪犯,在法院对其宣告缓刑后不知悔改,继续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他多次参与赌博,无视公理和法律,在参与赌博输尽家财后,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如此恶劣之主观恶性,不严惩不足以捍卫法律之尊严。
  被告人王镇表示,自己并没有多次赌博,也有偿还能力,而且租车不是为了借高利贷做抵押。在租车时,他并没想诈骗,是因为想用才长期按月租的车。
  辩护人提出,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合同诈骗罪没有异议。但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请法官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被告人王镇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并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从案件来看,王镇在租车初期并无犯意表示,他与受害人张某早就认识,而张某所开的汽车租赁公司就在王镇居住的村庄附近。王镇前期若有诈骗的故意不会选中张某的公司。被告人王镇的犯意是随着事态的发展超出自身控制能力后而发生的,其主观恶性不深,他也多次表示会尽力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公诉人认为,王镇对一些问题仅在口头上认罪,实际上避重就轻。其陈述的一些事实与证据不能相互印证。就合同诈骗来说,无论是在合同签订时,还是履行过程中,只要行为人实施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数额较大的,都构成犯罪。
  经休庭合议,法庭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镇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00元,撤销缓刑合并原判有期徒刑两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判决后,被告人王镇表示不提出上诉。
  王镇接受法庭审判
  律师点评
  丁瑜(《走进法庭》主持人):法庭上,被告人王镇一直在强调,自己不是自愿将车抵押,而是在被迫的情况下,不得已抵押了车辆。他这样的辩解对于案件的定性有影响吗?
  郭新治(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主任):
  从刑法理论上讲,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属于言辞证据的一种,是指被控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案件事实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供认罪行或否认罪行的陈述。就其证据效力而言,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七种证据之一,肯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的证据效力。但是,《刑事诉讼法》第46条又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结合《刑事诉讼法》这两条的规定来看,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既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独立证据,也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只能作为辅助证据。因此,本案被告人的当庭辩解要想成立,还需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如果确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是在人身、财产安全等受到威胁的情况下被迫将车辆抵押,那么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对该抵押合同可以申请撤销。但是综合本案被告人在车辆抵押前和抵押后的行为来看,并未显示其受胁迫的情形,其也未举其他证据予以证明,难以起到证明效力。


来源:大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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