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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电视台、大河报报道--婚宴上的意外伤害
发表时间:2007-12-13     阅读次数:356     字体:【大 中 小】
http://www.dahe.cn 大河报 B25 今日说法 2007年12月13日


婚宴,无论对于新人还是对于前往祝福的亲朋好友来说,都是件喜庆事儿。可在郑州的一场婚礼中,却发生了令人不快的插曲,并由此引发了一场官司。
  案件回放


  赵北 粤东文 宋增锋 王方图


  喜赴婚宴摔倒受伤

  2006年9月2日,家住上海的张文芳专程来郑州参加侄子张伟的婚礼。婚宴设在溪秀园酒店。
  当天中午12点左右,结婚典礼刚结束,还没开宴,张文芳突然摔倒在地,十分痛苦,随即被送往医院紧急诊断治疗。经诊断,张文芳背部T12椎体压缩性骨折,L5-S1椎间隙略变窄。一星期后,张文芳回到上海,脑积水复发,被送入医院接受手术。
  张文芳认为,溪秀园酒店应对其所经营餐馆的设施、设备的安全负责,保证就餐人员的人身安全。由于其没有事先清除地板上残留的大量油渍,致地面异常光滑,才导致自己意外摔倒,造成骨折,并引起脑积水复发,溪秀园酒店理应对此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随后,张文芳将溪秀园酒店业主宋溪中告上法庭,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损失共计13.6万余元,支付精神损失费1万元、律师费3000元
  怒告酒店要求赔偿
  开庭前,溪秀园酒店业主宋溪中向法庭申请追加新人张伟夫妇为被告。2007年8月29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针对原告的起诉,被告宋溪中答辩说,原告称2006年9月2日在其酒店摔倒,酒店没有事先清除地板上残留的大量油渍,这次摔倒导致脑积水复发,这些需要证据进行证明。原告也需证明自己骨折与摔倒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他们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酒店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被告张伟则认为,原告是由于被告宋溪中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遭受人身损害的,他作为事件的亲历者,只是在被告宋溪中处办理了婚宴,在法律上没有提供安全保障的义务,事实上他也没有实施任何侵害原告权益的侵权行为。原告因摔伤造成的损害,与他举办婚礼的行为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
  原告代理人认为,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包括对物的保障和对人的保障。其中,对人的保障主要体现为被告宋溪中应对酒店内可能出现的各种危险情况,做好相应的有效预警,以防他人遭受损害,而在溪秀园酒店中没有相应的警示。酒店地面油渍容易导致他人摔跤,并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这是非常容易预见的。被告宋溪中应当预见并采取相应措施,而且其完全有能力通过一些简单的措施,如拖地,就可以排除上述危险。然而,其不仅没有清除油渍,还私自撤走了当时铺在过道上的两块地毯当中的一块,使相邻地面之间的光滑程度完全不同。这直接导致了原告意外摔倒。
  被告宋溪中说,酒店撤掉地毯是因为被告张伟在举行婚礼的过程中,有砸鸡蛋和倾倒可乐、雪碧的行为,把地毯弄得很脏。撤掉地毯恰恰说明酒店在打扫卫生,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原告意外摔倒完全是因为砸鸡蛋和倾倒饮料等闹婚行为所致。张伟夫妇作为婚礼的组织召集者,对婚礼参加人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原告和被告张伟均认为,投掷鸡蛋、倾倒饮料的人不是张伟夫妇。从客观上讲,张伟夫妇不存在侵害原告权利的侵权行为。而且投掷鸡蛋和倾倒饮料是在主席台上发生的,距离原告摔倒地点相距10米左右,可以明确判断投掷鸡蛋、倾倒饮料跟原告摔倒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原告代理人提出,原告脑积水复发重新做手术,遭受很大痛苦。现在原告脑子中已有6根管子,在日常行走的过程中,非常小心谨慎,人整天处于一种高度警戒状态。
  被告宋溪中则认为,在医学上,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摔倒和脑积水之间的关系。原告张文芳在9月2日拍CT片后,9月8日因脑积水到上海住院,中间有6天时间,什么事情都可能发生,即使原告摔倒在酒店,酒店承担的也只是摔伤引起的骨折等相关责任,而不应承担治疗脑积水的责任。
  2007年10月31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张伟夫妇在被告宋溪中经营的酒店举行婚礼,宋溪中作为酒店业主,应当保证大堂的清洁,但其在此方面未完全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致发生了原告在酒店大堂内摔倒的事实,对此该被告有一定过错。原告明知自己年事已高,身体状况不太好,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到酒店参加婚礼,应选择适合自己年龄及身体状况的座位就餐,但其未注意自身安全,在较为混乱的结婚典礼现场摔倒,对损害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应自行负担部分损失。被告张伟夫妇作为结婚典礼的新人,对造成原告摔倒没有过错,对原告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摔倒当天,医院对其所作放射诊断报告单及出具的证明函均未出现脑积水复发症状。原告回上海后,因脑积水复发住院治疗。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脑积水复发是因为一星期之前在被告宋溪中酒店摔倒造成的,即没有证据证明其摔倒与脑积水复发的因果关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专家说法
  丁瑜(《走进法庭》主持人):本案中的原告是在酒店内参加婚宴摔倒受伤的,酒店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
  常伟(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的内涵要求,作为经营者,应当保障消费者的安全。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馆、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酒店经营者,未完全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发生顾客在其酒店大堂内摔倒的客观事实,经营者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有证据证明顾客受到的损害和侵权行为有必然联系。
  丁瑜:新人应该对此承担责任吗?
  常伟:本案比较新颖的一点是婚礼中的新人也列为被告。这对新人在这个事件中只是接受服务者,婚宴中的一些行为只是基于风俗习惯作出的,酒店方应该对这种场面熟知,但是其并没有采取必要措施来处理,那么法律责任仍然应由酒店方来承担,我认为让新人承担责任有些牵强。
  河南电视台法制频道《走进法庭》周六12:00周日7:10播出


来源:大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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