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电视台法制频道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办栏目——《走进法庭》提供
(2007年05月11日大河报 B15版 《今日说法 》——郭新治律师点评)
近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故意杀人案件,被害人是一位17岁少女,在她身上究竟发生了什么事,使得罪恶的双手夺去了她年轻的生命呢——
案件回放
花季少女客死异乡
2005年10月,26岁的宁来强到山西打工,认识了比自己小9岁的山西妹子小燕(化名)。年轻漂亮、乖巧可爱的小燕,深深吸引了孤独寂寞的宁来强。二人很快发展成为恋人。
好景不长,2006年,随着小燕独自来到河南省中牟县上学,两人的感情发生了变化。小燕在学校里认识了一个各方面条件都比宁来强好的男孩,并向宁来强提出分手。宁来强怎么也想不通,女友为什么这么快就忘掉了以前的幸福与快乐。左思右想,他决定亲自到小燕上学的地方去看看,试图挽回这段感情。
2006年12月1日,怀着对爱情的信任,宁来强来到中牟。他给小燕发去短信,说自己就住在离学校不远的宾馆227房间,希望小燕前来见面。下午,小燕按照地址找了过去。宁来强很高兴见到自己朝思暮想的女友,但事情不像他想的那么顺利,小燕分手的态度十分坚决。
为了挽留小燕,宁来强用刀在手臂上深深划了下去,希望自己的鲜血可以挽回两人的感情。但小燕没有因此回心转意,执意要走。看到自己苦苦哀求小燕也不回头,宁来强按捺不住内心的怒火,抓起身边的手机充电器,用充电器的电线死死勒住小燕的脖子,直到她再也不会挣扎。
眼看着深爱的女友倒在自己面前,宁来强心中有说不出的滋味,他觉得应该用自己的性命去交换,就试图自杀,但没有成功。冷静下来的宁来强意识到自己犯下不可饶恕的罪行,应该接受法律的惩处。于是,他拨打了110报警电话。
痴情男友法庭受审
2006年12月13日,宁来强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依法逮捕。2007年2月28日,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了这起故意杀人案,同时合并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人认为,宁来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害人亲属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求情法院判决宁来强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共计人民币22.4万元余。
对此,宁来强表示自己十分愿意赔偿,但无力赔偿。而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不同意民事调解。
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认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宁来强应负担法律责任。在故意杀人后被告人曾试图自杀,自杀未遂后,拨打110报警,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应认定为自首。
宁来强的辩护律师提出,宁来强杀人以后拨打110报警,并如实地向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典型的自首行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害人小燕对本案的发生也负有一定责任。宁来强和小燕认识时间较长,已确立恋爱关系,在此期间,宁来强给其买耳环、戒指、手机等物品,女方欣然接受,女方上学期间,男方又寄了1000多元生活费,并且2006年国庆节期间,两人还共同生活了十多天。男方已经将自己全部的感情都投入到女方身上。但案发前面对男方的自杀行为,小燕的态度使男方彻底绝望,继而产生同归于尽的念头。
公诉人对此提出,感情问题可以通过很多途径处理,被告人用这种过激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两个人的感情问题,不应在追究刑事责任时作为过错处理。
辩护人还提出,宁来强从小父母离异,由母亲带其改嫁,家庭早年的不幸,深刻影响了他的人生道路。宁来强是初犯,没有犯罪前科,有悔罪表现,其故意杀人也是临时起意,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公诉人则认为,被告人身为成年人,仅因感情上出现挫折,就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不仅严重践踏了国法,也给被害人的亲属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创伤和经济损失,其社会危害性是比较大的,必须惩处。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认为,宁来强这次残忍的罪行,使小燕失去生命,给原告心灵上留下了不能磨灭的创伤,恳请法庭以公正之心依法追究与宁来强罪行相适应的刑事责任,同时对民事赔偿请求予以支持。
当被告人向法庭做最后陈述时,宁来强提出了自己的请求,就是在自己离开这个世界的时候,情愿把器官捐献于这个社会,作为自己的悔过。
目前,法庭未对本案尚作出判决。
律师点评
丁瑜(《走进法庭》节目主持人):我们看到被告人仅仅因为分手问题和女友产生了纠纷,就将其杀害。您怎么看待宁来强的行为?
郭新治(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主任):
主观方面,被告人极度的占有欲望受到挫折而唤起报复心理,积极追求他人死亡的结果,具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客观方面,其用电线勒住受害人的脖子,造成了受害人死亡,手段残忍,这种异常行为使人无法事先防备,社会危害很大。26岁的宁来强已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对其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考虑到其在犯罪后自首,有悔罪表现,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在法定刑的基础上从轻或减轻处罚。
丁瑜:生活中,像这样因谈恋爱发生矛盾是很常见的,应该怎么对待此类事情?
郭新治:应从三方面处理好恋爱关系:
增强法制观念。人们的自由,包括恋爱自由,是限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的自由。要尊重别人的意愿,不能侵犯别人的人格、财产,更不能践踏别人的生命,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树立正确的人生观、爱情观。恋爱的过程,是彼此了解、熟悉、欣赏、吸引的过程,也是选择人生伴侣的过程。因此,恋爱双方的情感归属处于不确定状态。法律也未确认这种身份关系。当然,恋爱的最终目标是双方建立起法律意义的婚姻关系,白头偕老。但男女双方的生活追求、价值取向不同,可能会做出不同的选择。没法苛求对方选择自己的生活追求,更没法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不是所有自己爱的人都会成为终生的伴侣。找一个适合自己的人相伴人生,才是明智的选择。
早恋现象不值得提倡。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小于法定婚龄2~3周岁以上的,都属早恋。婚姻是情感生活、物质生活、性生活的统一体,缺少哪一部分的婚姻都是不健康的。少男少女由于涉世不深、生活经验欠缺,感情胜于理智,往往凭一时冲动与异性建立恋爱关系。随着心理的成熟、生活阅历的增加,可能对对方产生不满,进而冷却或中断恋爱关系。这也容易发生一些感情纠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