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河南电视台、大河报报道--传销急红眼 抗法又获刑
发表时间:2007-03-23     阅读次数:335     字体:【大 中 小】

作者:杨艳 韩茹


说起传销,很多人都知道怎么回事。传销组织者往往利用一些人急于赚钱,甚至一夜暴富的欲望,诱惑他们落入陷阱。迫使被骗者变成骗人者,利用亲情、友情来做筹码,将陷阱越挖越深。正是由于传销这一特殊危害性,很多人为此倾家荡产,甚至走上犯罪道路。前不久,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因传销引发的刑事案件。
  □杨艳韩茹文宋增锋王方图
  案件回放
  传销被查围殴执法人员
  2006年12月25日9点多,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政府打击非法传销组的工作人员接到群众举报:滨河路顺城西街一院内有传销人员聚集上课。
  接到举报后,禹王台公安分局、禹王台工商局和打击非法传销专案组的工作人员,一起赶到非法传销授课点,发现60多名传销人员正在上课。公安人员出示证件后,对传销人员进行现场教育。但执法人员对现场组织收缴学习用品时,有几名传销人员开始起哄,现场顿时混乱。此后,执法人员将60多名传销人员分到两个房间内,当执法人员再次向传销人员收缴学习用品时,又有几名传销人员起哄,并指责执法人员,同时有几名传销人员开始拿上课的板凳围攻殴打执法人员。十多分钟后,局面才得以控制。
  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取证,认定陈勇、陈志龙、王喜魁、陈永洲、王华亮、王华喜、吕堂招、周柏松、陈永强等9名犯罪嫌疑人参与围攻殴打执法人员,致3名执法人员受伤。
  9人被诉涉嫌妨害公务
  2006年12月29日,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以陈勇等9人涉嫌妨害公务罪,向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于2007年2月7日依法进行公开审理。经查:
  被告人陈勇,男,18岁,甘肃省镇原县人。被告人陈志龙,男,21岁,甘肃省镇原县人。被告人王喜魁,男,25岁,甘肃省镇原县人。被告人陈永洲,男,22岁,甘肃省镇原县人。被告人王华亮,男,21岁,山东省临邑县人。被告人王华喜,男,24岁,山东省临邑县人。被告人吕堂招,男,22岁,广西天峨县人。被告人周柏松,男,19岁,安徽省桐城市人。被告人陈永强,男,19岁,甘肃省镇原县人。
  公诉人认为,9名被告人暴力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公诉方的指控,9名被告人分别作了陈述,并接受了公诉机关的讯问。九人都声称,自己是被亲戚骗过来的,一开始并不知道是来做什么的,直到执法人员取缔时,才知道自己加入了传销组织。而对于公诉方指控的围攻殴打执法人员一事,有5名被告人否认了自己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并称他们在派出所说的不是实话。
  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公诉方向法庭出示了9名被告人的供述、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以证明9名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妨害公务罪。其中,公诉人出示了两名参与传销的人员的证词和辨认笔录。两名证人在证词中说,他们在上传销课时,执法人员来取缔,传销人员不听执法人员的劝阻并且不接受检查。结果屋子里的传销人员向外拥,并用木棍、玻璃板袭击殴打执法人员,还将一名女执法人员的面部打伤。事后公安机关依法组织辨认,两名参与传销人员认出9名被告人均参与殴打执法人员。
  对此,9名被告人表示,他们都是新来的,并不认识这两个证人,证人怎么能把他们全部都辨认出来呢。而且辨认证据是由公安机关作出的,不能予以采信。
  公诉机关认为,9名被告人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他们向法庭提供的这些证据无论是从来源、表现形式还是取证方法,均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要求。9名被告人具备妨害公务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不容置疑。
  而陈勇、陈志龙、王喜魁、王华喜、吕堂招、周柏松、陈永强等7名被告人在自行辩护中,均称自己没有打人是事实。被告人陈勇、陈志龙称他们是遭公安机关逼供、诱供,才承认打了人,自己并不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陈永洲、王华亮在自行辩护时称,自己确实打人了,但是自己的行为也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另外,公诉人强调,被告人提出侦查环节中有逼供、诱供的情况,对此,他们曾在审查该案的过程中,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了必要的监督,证实没有逼供、诱供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在对被告人的讯问中还制作有视听资料,也可以充分说明没有逼供、诱供等违法行为。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的翻供是畏罪心理所致,他们捏造逼供、诱供的谎言企图逃避法律的制裁,推卸法律责任。因此,被告人当庭供述不是事实,希望合议庭能够根据本案的事实与证据,以及被告人当庭的表现、认罪态度综合考虑,对9名被告人从重处罚。公诉方还提醒法庭注意,在法庭调查时,公诉人对9名被告人的讯问过程中,曾有4名被告人表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比较真实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而在对9人同时出示证据的环节中,又出现了翻供,否认自己所犯的罪行。这一点恰恰能够证明,他们当庭的供述不是事实。
  9名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均希望法庭能根据事实,对其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犯罪成立抗法领到徒刑
  在三个小时的审理后,合议庭当庭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9名被告人以暴力抗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陈勇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华亮、王华喜、吕堂招、周柏松、陈永强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志龙、王喜魁、陈永强、陈勇称没有参与殴打执法人员的辩解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一审判决,被告人陈志龙、王喜魁、陈永洲犯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王华亮、王华喜、吕堂招、周柏松、陈永强犯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陈勇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律师点评
  如何界定传销行为?
  丁瑜(《走进法庭》节目主持人):我们如何判断某个行为是不是传销呢?郭新治(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主任):我国《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凡是符合该条规定的,都是传销行为。
  《直销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的方式。”
  传销与直销最直观的区别是在报酬方面。《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即直销中,其他人的业绩与本人的报酬没有关系。而传销则主要靠其他人(下线)的业绩赚钱。
  传销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丁瑜:从事传销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郭新治: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对组织策划传销的,最高可处200万元罚款;对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参加传销的,最高可处2000元罚款;对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以上行为在罚款的同时,并处没收财产和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实施上述犯罪,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什么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丁瑜:我国对妨害公务罪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郭新治:《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各级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以及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不论是否造成损害后果,只要有暴力、威胁的阻碍行为,均以妨害公务罪论处。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同样以妨害公务罪论处。妨害公务罪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批复,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行为,也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丁瑜:你对本案有何看法?
  郭新治:如果传销行为构成犯罪,国家对其打击力度远非“判几个月徒刑”了事。比如在传销过程中有诈骗或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最高可处无期徒刑。
  本案至少涉及两种行为,一种是传销行为,一种是围攻殴打执法人员。两者目的不同,应分别定罪处罚。从本案审理情况看,只是对涉嫌妨害公务罪依法追究,不涉及对传销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上一篇:《东方今报》报道--买灯时细长灯杆突然断裂
下一篇:河南电视台《走进法庭》报道--路旁沙堆 又惹车祸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