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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电视台《走进法庭》报道--路旁沙堆 又惹车祸
发表时间:2007-03-27     阅读次数:258     字体:【大 中 小】

河南电视台《法制频道》提供     

编辑:刘镕诚 刘光明



信阳刘先生反映:2006年7月在去邻村的路上出了车祸,落下残疾。原因是有人在路旁堆放沙石。这路是市公路局修建的,但市里说不是市道不应赔偿。
记者:谁应当对刘先生的损害负责?
郭新治(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主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施工人和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对刘先生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刘先生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时,在一定条件下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记者:具体赔偿哪些费用?
郭新治: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记者:刘先生该通过哪种途径获得赔偿?
郭新治:应当首先确定“是谁在路旁堆放沙石”、“谁是这条路的管理人”,如果两者是同一人,则以此人为被告;如果两者不是同一人,则以两者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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