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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劳动仲裁与审判资源的整合和优化
发表时间:2016-06-02     阅读次数:498     字体:【
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 李永红


浅析劳动仲裁与审判资源的整合和优化
李永红
劳动争议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而且只要劳动领域中存在利益差别,这种因不同利益而引起的冲突将继续存在下去,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法律制度的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深化,随着《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劳动争议案件呈现诸多新的特点。如劳动争议案件骤增,出现“井喷”现象;劳动法律关系日益复杂,新型争议不断出现;劳动者要求劳动争议快速解决的社会呼声越来越高等等。面对上述情况而我们劳动仲裁和审判资源就更需要合理的配置和优化,以使其充分发挥工作效率。为此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浅析这个问题。
当前劳动仲裁和审判资源存在的不足:
一、劳动仲裁监督机制缺失,责任缺失。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仲裁(一裁终局案件除外)只是劳动争议诉讼前置程序,劳动仲裁裁决后,若当事人不服可以依法起诉,但审判机关仍将双方当事人列为原被告并依据民事程序审理案件,劳动仲裁的裁决书作为证据仅供法院作为参考,此时劳动仲裁的裁决书法律效力已灭失,劳动仲裁的使命已完成,在司法实践中有的个别审判机关连裁决看都不看就下判决,严重浪费仲裁资源,同时因劳动仲裁法律效力诉讼待定和对仲裁监督无法律规定;劳动仲裁委不当被告;审判机关无权对裁决书进行审判;劳动仲裁法律行为监督缺失等原因,造成劳动仲裁的办案质量监督缺失,劳动仲裁办案质量的责任也无法考评,更无法追究相关责任。
二、劳动仲裁和审判机关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理解和适用不一,造成仲裁与诉讼冲突。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除该法四十七条“一裁终局”外,其他劳动争议案件仍然实行一裁二审,裁审依次进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具有双重性质,即兼有行政性与准司法性,它在仲裁中适用大量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而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它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只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作为参考,可见对同一案件,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理解、适用法律依据不统一,会造成法律适用的混乱,会损害法律的权威,且造成仲裁与诉讼的冲突。
三、劳动仲裁和审判机关缺乏互动和沟通制度,造成仲裁与诉讼脱节。
当前劳动仲裁和审判机关隶属关系不同,在实践中劳动仲裁隶属于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同级劳动仲裁委;而法院则是独立行使审判权,同时它们适用的程序法和实体法以及其他法律依据也不同,办案人员认识、理解、素质也不同,再加上平时缺乏彼此互动、沟通制度,很难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相关探讨和研究,造成仲裁与诉讼脱节。
四、审判机关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程序中“三方机制”缺失。
三方机制是在处理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有代表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代表职工的地方工会和代表用人单位的企业代表组成三方协商机制。这一制度在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办理案件中落实较好,这一制度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确实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审判机关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却缺失了。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决这个问题:
一、认真贯彻落实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当前正在制定和全社会征求意见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因为这些部法律都是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法和实体法,特别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首次规定设立了有条件的:“一裁终局”和“先予执行”法律制度;延长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规定劳动仲裁审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5日;规定劳动仲裁零收费;突出劳动争议调解等积极有效的法律制度,只有认真贯彻落实这些法律法规和规定,才是做好此项工作的前提和保障。
二、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建设,提高其对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裁处理能力。
加强劳动仲裁机构的编制建设,重新调整仲裁机构的职能,将劳动关系行政职能剥离出去,建立劳动仲裁院,专门从事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和管理工作,同时在劳动仲裁院内设置,立案、调解、审理、监督等不同职能分设机构,各机构分工协作,相互配合。(一)内设立案机构负责立案审查登记工作,实行“受审分离”;(二)内设调解机构负责庭前相关证据交换,采取灵活方式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简易案件先行调解;(三)内设审理机构负责案件审理工作,由专兼职仲裁员组成,专职仲裁员任组长,分组审理案件;(四)内设监督机构,专门负责案件质量的监督和对仲裁员纪律的监督;(五)内设综合办事机构负责案件审理辅助和档案管理工作。为了使仲裁机构设置更加合理,充分发挥调裁劳动争议的能力,完善劳动仲裁“三方机制”,对专职兼仲裁员加强继续教育活动,使劳动仲裁员队伍走向职业化和专业化。同时还要适当聘请兼职仲裁员,并鼓励兼职劳动仲裁员审理案件,以减轻专职劳动仲裁员的工作压力和劳动仲裁机构案多、人少的问题。
三、建议立法机关明确劳动仲裁的监督机制,健全监督机制。
建议国家尽快完善相关法律,健全对劳动仲裁的法律监督机制,健全劳动仲裁的违法违纪责任,健全劳动仲裁委内部、上下级、和司法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审判机关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相关制度,健全对已经劳动仲裁委仲裁的仲裁书的司法审查制度,充分发挥劳动仲裁资源和审判资源的优势,并使其配置更加合理,科学化,工作效率更加提高。
四、建议审判机关和劳动仲裁委联合释法,指导劳动仲裁 和审判工作。
为了及时公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充分利用现有的劳动仲裁资源和审判资源,建议各省高级法院和省劳动争议仲裁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各省实际情况,对办理劳动争议案件联合制定指导意见,指导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工作。如:二00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联合下发(粤高法发【2008】13号文件)对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统一认识,统一办案依据,共同指导各地劳动争议工作,深受社会和劳动争议双方的称赞。同时审判机关还要将精通劳动争议仲裁业务的审判员充实到相关审判庭,专门办理劳动争议业务,并不断加强培训,以提高其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质量。
五、建立健全审判机关和劳动仲裁机构互动沟通工作机制。
劳动仲裁和审判机关应建立健全长期互动合作沟通和信息互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劳动争议案件相互通报制度;重大疑难群体案件相互评议制度;信息资源共享制度;定期进行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仲裁、审理、执行的培训、研讨和学术交流活动;联合释法答疑活动;加强沟通合作,切实做到仲裁和审判机关依法审理、互动合作、加强交流的工作新局面。
六、审判机关应依法聘任由劳动、工会、企业或商会方面的陪审员参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以填补“三方机制”的空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规定,审判机关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的是民事诉讼程序,该法定程序没有设立“三方机制”的规定,但依据规定审判机关可以选聘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向社会各界聘任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享有审判员同等的审判权,因此各基层审判机关可以依法或依规将符合条件的劳动保障、同级工会、企业行会或商会方面的优秀权威认识聘任为人民陪审员,依法参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并保障其享有审判员的权利,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在审理获评议案件避免审判机关唱独角戏的尴尬局面,以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双丰收。
当前,我国正处在劳动争议多发期,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快速增长的态势。劳动关系方面可能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由于一些用人单位对某些条款的误读,劳动争议调裁处理工作形势更加严峻。这就要求各级劳动仲裁和审判机关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敏锐性,密切关注劳动争议的新动向,增强工作的预见性,采取有力措施整合优化劳动仲裁和审判机关的资源,指导劳动仲裁和审判机关积极应对面临的挑战,通过加强自身队伍能力建设,整合优化现行有效资源,充分挖掘其潜力,努力工作,切实维护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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