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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律师(2012)第004期简报
发表时间:2012-12-11     阅读次数:871     字体:【

【卷首语】
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柏拉图
【新法速递】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9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已于2012年11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0次会议、2012年12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8日起施行。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2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法界动态】
一、最高法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1.《规定》制定的背景:
民事诉讼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之一,是人民法院受理、审理和执行民事案件在程序方面的基本法律依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决定》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新设了公益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小额诉讼、行为保全、确认调解协议、直接实现担保物权、检察建议等多项重大诉讼制度,对立案制度、管辖制度、调解制度、证据制度、一审程序、二审程序、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和涉外程序等均有重大修改完善。此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于加强法律实施,完善“公正、高效、权威”的民事诉讼制度,保障人民群众民事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2013年1月1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即将施行,在审判实践中如何贯彻落实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是当前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中的头等大事。在法律适用层面,首先面临的就是如何处理民事诉讼法的新旧衔接适用问题,即对于人民法院在2013年1月1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前已经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或执结的案件(以下简称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是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还是原有规定进行处理。这也是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亟需明确的问题。为避免司法实践中对这一问题产生不同认识,影响裁判结果的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规定》,对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了规定。
2.《规定》对于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处理规则的新旧衔接适用问题: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至第一百一十五条加大了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制裁力度,其中涉及到当事人可能承担的罚款、拘留及刑事责任的实体内容。在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中,人民法院对2013年1月1日前发生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尚未处理的,就面临着适用新法还是旧法的问题。由于涉及对当事人的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问题,《规定》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对此作出了适用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的一般性规定。同时,对于属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虚假诉讼行为的,或者属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恶意逃避执行行为且该行为在2013年1月1日以后仍在进行的情形,由于在这两种情形下,虚假诉讼行为及恶意逃避执行行为在2013年1月1日以后仍处于持续状态,故应当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这也符合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严厉打击虚假诉讼行为和恶意逃避执行行为的立法目的。
3.《规定》对申请再审期间新旧衔接适用问题的处理:
针对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间及如何起算的规定作出了较大修改,《规定》对人民法院审查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间的新旧衔接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规定》对此的一般性规定是,当事人对2013年1月1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审查确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但该期间在2013年6月30日尚未届满的,截止到2013年6月30日。这样规定可以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保持一致,也可以督促当事人及时主张权利,稳定社会关系,从而做到保护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与维护生效裁判的权威性、稳定性的有机统一。
  但是,当事人对2013年1月1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属于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二年后,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这三种情形,仍应适用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确定申请再审期间。由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改变了这四种情形下的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间的起算点,《规定》对此明确了适用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的做法,避免了一概适用上述一般性规定而出现限制或剥夺当事人申请再审权的问题,从而切实维护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
二、银行违法提供或出售信息,或将面临最高50万元罚款。
国务院近日颁布的《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凸显在征信业务活动中切实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剑指不当采集和滥用公民信息现象。这个定于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条例》,无疑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又披铠甲。
根据《条例》,非法获取信息、采集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未经同意采集个人信息、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因过失泄露信息、逾期不删除个人不良信息、未按规定对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和处理的,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将面临最高50万元罚款,直接责任人面临最高10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指纹收入等禁限采集
到银行开户办卡,很多人都不会去仔细阅读银行要求签字的协议。而这其中就有一行小字,等于授权银行可以把你的信息给征信机构使用。对此绝大多数人基本注意不到。
2013年3月15日起,征信机构以及包括银行、保险等机构,采用格式合同条款取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足以引起信息主体注意的提示,并按照信息主体的要求作出明确说明。这是《条例》提出的明确要求。
事实上,大家还很关心,个人征信服务如何做到将涉及个人隐私数据与合理的征信数据加以区分,对此《条例》给予了明确规范。
《条例》规定,除依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外,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同意不得采集;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的,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他人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征信机构不得违反规定提供个人信息。
征信机构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包括: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条例》还明确,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采集的除外。
不良信息保存期5年
《条例》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超过5年,超过的应予删除,否则将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那么,不良信息是哪些?《条例》指出,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为不良信息,如信息主体在借贷、赊购、担保、租赁、保险、使用信用卡等活动中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信息,对信息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信息主体履行义务以及强制执行的信息,以及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法律英语】
1.A subsequent ratification has a retrospective affect, and be equivalent to
a prior command.
事后追认有溯及力,等同先前命令。
2.Absolute power corrupts absolutely.
绝对权力绝对腐败。
3.Fairness and justice in a jurisdiction are realized case by case being settled properly.
司法的公正和正义是通过案件逐一得到妥善解决予以实现的。
4.Give a thief enough rope and he‘ll hang himself.
多行不义必自毙。
5.Good order is the foundation of all things.
良好的秩序是一切之基础。
【法律笑话】
1、 难 题
“您听好了,”被告向他的辩护律师说:“如果我可以只蹲半年监狱,您将得到另外100块钱酬金。”法庭上,律师绞尽脑汁,滔滔不绝。被告如愿以偿。律师后来对别人说:“这可真是个棘手的问题,本来法官想判他无罪释放。”
2、 能说英语
一个抢劫嫌疑犯在纽约的法庭上被提审时,法官问他能不能说英语,他回答道:“会一点点儿”。“你能用英语说点什么?”法官问。“Take your money out(把你的钱交出来)”嫌疑犯答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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