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首语】
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 ——[美]L .亨金
【新法速递】
1、《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已于2012年6月30日国务院第20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2、《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已于2011年3月16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3、《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3月9日商务部第6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4、《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已于2011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22日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已于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已于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1年4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6日起施行。
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决定》已于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施行。
9、《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10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10、《教育督导条例》已于2012年8月29日国务院第2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新动态】
1、首部全面规范公安机关执法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由公安部制定下发,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规定由5大亮点:
(一)全面系统、公开透明、手段多样
以往关于执法公开的要求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且往往只涉及执法公开的某一领域和方面。此次制定下发的《规定》在认真总结基层创新经验的基础上,对公安执法公开工作作出了全面系统规定,明确了执法公开的分类、原则、范围、内容、方式、时限、职能部门和监督救济渠道等,为各地准确理解把握执法公开的内涵和外延,积极稳妥地开展这项工作提供了指导。
《规定》进一步延伸拓展了执法公开的范围。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安工作特点,详细列举了应当向社会公开的信息。为适应社会信息化的发展,在报纸、广播、电视和文书告知、电话通知等传统手段外,增加规定了政府网站、信息屏终端查询和短信告知等公开方式。同时,与时俱进地要求各地公安机关逐步开展网上公开办事,进一步拓宽了执法公开的渠道和方式。
(二)推动执法公开向警民双向沟通转变
网上公开办事是执法公开的重要内容,既包括应当使社会周知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的法律依据、申请条件、办理程序,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等信息,也包括特定对象应当了解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受理情况、办理结果等信息;既包括发布执法信息,也包括提供在线预约、咨询、申请、受理等服务,开展在线满意度测评,受理投诉和意见建议。推行网上公开办事,使执法公开从单向的信息公开,扩大到警民双向交流沟通,深化和拓展了执法公开的内涵。
(三)要在逮捕后24小时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针对不同的公开事项,《规定》对公开时限作了不同要求。关于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限包括了三种情形。一是原则规定自执法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主要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8条关于“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的要求。二是规定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和现场管制信息应即时公开。主要考虑到此类信息时效性强,且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如果不即时公开,会给群众出行带来不便。三是规定辖区社会治安状况、火灾和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安全防范预警信息可以定期公开。主要考虑到这些信息的形成具有一定的周期性,为给各地一定的自主空间,规定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定期发布。关于向特定对象公开和网上公开办事,公开时限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按照法定时限公开。向特定对象公开和网上公开办事的时限,现行法律规范对不同公开事项和对象有不同的规定。二是对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规定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四)公开敏感执法信息,必要时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公安机关公开的执法信息涉及多个部门、警种,而这些执法信息都是在日常执法工作中产生。为便于公安机关及时、准确地公开执法信息,《规定》规定公开执法信息由制作、产生或保存该信息的内设机构负责。同时,为积极稳妥做好重大、敏感执法信息的公开、发布工作,《规定》明确必要时由相关部门征求政务公开主管部门、法制部门、保密部门意见后发布。
(五)执法公开可以实现“双赢”
执法公开是公安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是满足群众新期待、提升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推行执法公开可以实现公安机关和群众的“双赢”,既方便服务群众,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又降低公安机关执法成本,强化对执法活动的外部监督。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1〕8号)
(2011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9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1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就相关案件审理程序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二条 被告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减刑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
第三条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适当,但判决限制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撤销限制减刑。
第四条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发回重新审判。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对被告人限制减刑。
第五条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对被告人改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判处死刑后没有上诉、抗诉的案件,认为应当改判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认为对被告人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对其中部分被告人改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七条 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所作的限制减刑决定,应当在判决书主文部分单独作为一项予以宣告。
第八条 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的其他事项,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3、《社会救助法》应列入立法工作计划
社会救助是面向低收入者或困难群体与不幸者的社会保障措施,关系到最困难群体与不幸者的基本生存权益,是公认的维护底线公平的基础性社保制度安排。如果没有法律的规范,它在实践中就可能被扭曲,因此立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为全体人民提供稳定的安全预期,应加快社会保障领域的立法步伐。
《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军人保险法》等均已经制定了法律,只有《社会救助法》、《住宅法》未能够如愿立法。
《社会救助法》不仅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支架性法律,也是整个社会法部门起支架性作用的法律,从而是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法律。如果没有《社会救助法》的专门授权,救助机构就很难全面调查到申请救助者的财产与收入状况,因为银行、证券交易机构等均须依照相关法律而为当事人保密,房屋管理、户籍管理机构亦无义务协助提供相应的资讯,在这种情形下,就完全可能出现该救助的得不到救助、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反而得到了救助的现象。再者,低保制度在中国运行得已经很成熟了,但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急需法律的规范。如在审核社会救助对象时,就需要一些民政部门去核实申请救助者的财产与收入状况,但没有社会救助法,在核批社会救助对象时,由于《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有限制条件,民政部门无法及时查询救助申请家庭财产等经济状况信息,造成一些地区出现社会救助对象认定不准确以及“关系保”、“人情保”等问题。
事实上,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均曾将时称《社会救济法》的立法纳入五年立法规划。后经各界讨论达成共识,将其更名为《社会救助法》,并于2005年开始起草。
2008年的两会中,中国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被概括为:它是一个以城乡低保制度为基础,以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灾害紧急救济制度、医疗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为主要内容,以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司法援助制度相配套,以临时救助制度为补充,与慈善事业相衔接的一种制度体系。
2008年8月1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开社会救助法的征求意见稿,但2009年该草案未能获得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
在2010年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等96名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制定社会救助法,该法重新引发各界关注。
再次被进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似乎表明,社会救助法将再次被启动。
但据相关人士透露,草案不久前再次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被否,立法目前处于停滞状态。
【法律英语】
1、If we do not maintain justice,justice will not maintain us.
如果我们不维持公正,公正将不维持我们。----培根
2、It is better to fight for justice than to rail at the ill.
与其责骂罪恶,不如伸张正义。----英国作家丁尼生
3、Law can never be enforced unless fear supports it.
如果法律没有恐惧支撑,它绝不能生效。----古希腊剧作家索福克勒斯
4、Law is the crystallization of the habit and thought of society.
法律是社会习俗和思想的结晶。----美国总统威尔逊W
5、Law is order,and good law is good order.
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
6、The triumph of justice is the only peace. ---Robert Green Ingersoll
公正的胜利才是唯一的和平。 ——罗伯特.格林.英格索尔
7、A lean agreement is better than a fat lawsuit. ---German Proverb
一份不公平的合同也好过一场冗长的官司。 ——德国谚语
8、Law is the reason free from passion. ---Aristotle
法律是一种远离激情的理智。 ——亚里斯多德
【开心一刻】
我也没办法
警察在市场人群中抓到了一个小偷,他们把他带到法官那里。原来,这小偷才放出去不久又作案了。法官说:“你不记得我对你说过,我再也不想见到你吗?”“记得可我也没办法,”小偷说,“我跟警察先生说了多遍,可他们就是不听!”
原是看大门的
纽约的一座监狱里,最近又来了几个囚犯.一天,监狱长把他们召集在一起,对他们说:”这儿是座模范监狱,我们是很民主的,每一个囚犯来到这里都可以继续做他们原来的工作.”囚犯们听了很高兴.其中一囚犯顿时手舞足蹈起来.监狱长连忙问他:”你以前是干什么的?”囚犯大声回答道:”监狱长先生,我原是看大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