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首语】
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
——伯尔曼
【新法速递】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3月31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已于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3、《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第八附加议定书》已于2012年4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2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2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5月16日国务院第20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7、《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已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的决定》于2012年6月30日修正。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已于2012年2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9、《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已于2012年6月25日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25号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10、《关于保险公司加强偿付能力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已于2012年6月27日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发〔2012〕55号发布。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已于2012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2日起施行。
【法界动态】
1、司法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533401件,审结526367件。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买卖合同解释》,该解释主要内容作简要的介绍和说明。
《买卖合同解释》的亮点
(一):坚持“鼓励交易,增加财富”的原则确认合同效力。
该司法解释规定“鼓励交易,增加财富”的原则,主要是针对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出现的诸如认购书、订购书、预定书、意向书、允诺书、备忘录等预约的法律效力,明确承认其独立契约效力,固定双方交易机会,制裁恶意预约人。对于实务中常见的出卖人在缔约和履约时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明确予以肯定,更周到地保护买受人的权益,明晰交易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强化社会信用,推动市场经济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坚持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制裁失信行为。
在动产一物数卖情形中,各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否定了出卖人的自主选择权。
在路货买卖中,出卖人在缔约时已经知道风险事实却故意隐瞒风险事实的,规定风险由出卖人负担。
对标的物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约定过短,导致买受人难以在检验期间内完成全面检验的情形,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期间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并根据本解释规定确定买受人对隐蔽瑕疵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间,以此彰显对处于弱势地位的买受人利益的保护。
对标的物异议期间经过后的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翻悔的,明确规定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不得以期间经过为由翻悔,意在体现和维护诚实信用原则。
对出卖人明知标的物有瑕疵而故意不告知买受人的瑕疵担保责任减免特约的效力认定问题,虽然买卖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特约减免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在出卖人明知标的物有瑕疵而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而不告知买受人时,属于隐瞒事实真相的欺诈行为,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对于这种特约的效力,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坚持法律解释方法和原则确认电子信息产品的支付方式。
根据电子信息产品的特点,确定了两种具体的交付方式:
一是交付权利凭证,二是以在线网络传输的方式接收或者下载该信息产品。
(四):坚持公平合理分配原则确定标的物风险负担规则。
明确了送交买卖中“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情况下承运人的身份。承运人是指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这种情况下的承运人不是出卖人或买受人的履行辅助人,这就有别于卖方送货上门的赴偿之债和买方自提的往取之债。
补充了特定地点货交承运人的风险负担规则。合同约定在买受人指定地点将标的物交付给承运人的,出卖人将标的物运送至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对路货买卖中出卖人隐瞒风险发生事实的风险负担作出补充规定。出卖人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的,买受人不承担合同成立之前的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
对大宗货物买卖中出卖人批量托运货物以履行数份合同或托运超量货物去履行其中一份合同情况下的风险负担进行了明确,如果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作为标的物的种类物特定于买卖合同项下,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负担。
(五):坚持法律规定与可操作性相结合原则确定可得利益损失。
买卖合同违约后可得利益损失计算通常运用四个规则,即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的可预见规则、第119条规定的减损规则、混合过错规则以及损益相抵规则,《买卖合同解释》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特别是第30条关于“混合过错规则”和第31条关于“损益相抵规则”的规定,填补合同法在相关规则方面的空白和漏洞。
值得注意的是,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和认定,与举证责任分配密切相关。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9年发布《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对可得利益损失认定提出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即违约方一般应当承担非违约方没有采取合理减损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非违约方因违约而获得利益、以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的举证责任;非违约方应当承担其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总额、必要的交易成本的举证责任。为了保障可得利益损失认定规则的实务操作性,人民法院在根据《买卖合同解释》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结合上述指导意见的规定予以正确适用。
此外,《买卖合同解释》还对所有权保留制度、特种买卖等问题做了规定。
2、国务院酝酿出台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近年来,我国开展对外劳务合作取得显著成绩,对于实施“走出去”战略,增加国民收入,促进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对外劳务合作领域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特别是一些单位或个人非法组织劳务人员到境外打工,境外务工人员的权益受到侵害,境外劳务纠纷等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不仅损害了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我国的国际形象。
(一):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需要具备什么条件?为惩治非法组织劳务人员到境外打工的行为,条例作了怎样的规定?
条例针对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的特点,总结实践经验,对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资质条件,包括应符合企业法人条件,实缴注册资本不得低于600万元人民币,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等作了明确规定;并对由省级或设区的市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定条件审批的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为了严格禁止各种形式的违法对外劳务经营活动,条例明确规定,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对外劳务合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对违法从事对外劳务经营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商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举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防范和制止非法从事对外劳务经营活动的行为;对非法从事对外劳务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取缔。
(二):条例对于对外劳务合作有关的合同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这是基于什么考虑?
对外劳务合作涉及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劳务人员、国外雇主三方主体,他们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都需要通过相应的合同予以明确。
首先是规范合同的订立,要求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必须与国外雇主订立书面劳务合作合同,并与劳务人员订立书面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未订立合同的不得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同时规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负责协助劳务人员与国外雇主订立确定劳动关系的合同。
其次是规范合同的必备条款,明确将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因国外雇主原因解除与劳务人员的合同时对劳务人员的经济补偿等与劳务人员权益保障密切相关的事项作为合同的必备事项。为确保合同载明上述必备条款,条例还确立了相应的监督机制,规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将相关合同的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商务主管部门发现合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载明必备事项的,应当要求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补正。
三是保障劳务人员订立合同的知情权,规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与劳务人员订立合同时,应当将与劳务人员权益保障相关的事项以及劳务人员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如实告知劳务人员,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
(三):实践中,劳务人员在国外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情况下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条例的规定,劳务人员在国外实际享有的权益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主要有三个层面的责任:一是有责任协助劳务人员维护合法权益,要求国外雇主履行约定义务、赔偿损失。二是劳务人员未得到应有赔偿的,有权要求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协助劳务人员穷尽了合法的救济手段后,劳务人员仍然没有得到赔偿或者没有得到全部赔偿的,有权要求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三是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协助劳务人员向国外雇主要求赔偿的,劳务人员可以直接向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要求赔偿。此外,条例还规定,因对外劳务合作企业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等原因,导致劳务人员在国外实际享有的权益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条例对于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的责任和义务规定的比较多,对劳务人员的义务则规定的比较少,这会不会导致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平衡?
制定本条例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是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组织者,也是服务提供者,相对于劳务人员来说处于优势地位。对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在很大程度上需要通过规范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的行为、明确其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来落实,这是条例的立法重点和核心内容。同时,条例也规定了劳务人员接受培训、遵守用工项目所在地法律、全面履行合同等义务。这样的制度安排不会导致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劳务人员权利义务的不平衡,而恰恰是从实质上平衡双方权利义务所必需的。
(五):在保障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劳务合作健康发展方面,政府有哪些服务和管理职责?
保障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劳务合作健康发展,除了需要规范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的行为,明确其相应的义务、责任外,还需要加强政府的服务和管理。条例专章规定了政府的相关服务和管理职责。主要包括:建立对外劳务合作信息收集、通报制度,为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劳务人员无偿提供信息服务;建立对外劳务合作风险监测和评估机制,指导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做好安全风险防范;加强对劳务人员培训的指导和监督并给予必要的财政支持;组织建立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为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劳务人员无偿提供服务;建立对外劳务合作不良信用记录和公告制度;制定对外劳务合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妥善处置对外劳务合作突发事件等。
3、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申请专用校车生产准入的企业,需要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和必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并有同类客车的生产业绩。即申请企业前三年客车(含底盘)产销量累计不低于3000辆,或大中型客车(含底盘)产销量累计不低于1000辆。工信部相关部门将对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如果企业不能持续满足以上条件,将被暂停生产资质。同时,《规则》也明确了专用校车产品的准入条件。
4、6月30日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7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这部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获得通过的法律在立法目的上强调既要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又要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制定出境入境管理法,既要发挥出境入境管理在保障国家安全中的职能作用,又要服务对外开放,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支持;既要加强出入境管理,也要防止给正常的对外交往带来不便。
出境入境管理法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针对当前出入境管理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在很多制度方面都有了进步和发展,呈现四大亮点——
(一):加大对“三非”外国人处罚力度
为解决外国人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问题,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
——严格签证签发制度,从源头上预防“三非”问题的产生。规范单位或者个人邀请外国人来华行为,规定出具邀请函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邀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同时明确不予签发签证的情形,对在申请签证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不能保障在中国境内期间所需费用等的,不予签发签证。
——加强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规范来华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办理、查验和住宿登记等制度,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外国人有“三非”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规范外国人在华工作管理。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并明确对非法就业的界定,外国人未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在中国境内工作、外国留学生违反规定超出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属于非法就业。
——规定了调查、遣返“三非”人员的措施和法律责任。对有“三非”嫌疑的外国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依法当场盘问、继续盘问、拘留审查等;对有“三非”情形的外国人,可以依法给予罚款或者拘留的处罚,并可以处限期出境;对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离境的,可以遣送出境,且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1至5年内不准入境。
(二):普通签证增设“人才引进”类别
规定专门的人才签证,有利于更好地吸引海外优秀人才来华服务工作,创造良好的引智引资环境。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这样规定是对入境签证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在普通签证中增加规定“人才引进”类别,从而吸引更多海外优秀人才。
(三):管理部门共享信息平台
目前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是由公安、外交等各部门分别建立的,但从发展趋势看,应当由国家建立统一的出入境管理信息平台,以有利于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为此,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建立统一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四):具体制度体现管理与服务并重原则
出入境管理既要维护国家安全、主权和社会秩序,又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因此,出入境管理工作应当加强服务意识,做到管理与服务并重。为此,出境入境管理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应当切实采取措施,不断提升服务和管理水平,公正执法,便民高效,维护安全、便捷的出境入境秩序。在具体制度的规定上,也体现了这一原则,如规定具备条件的口岸,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为中国公民出境入境提供专用通道等便利措施;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国内办理金融等事务时可以凭本人护照证明身份;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人才、投资者或者出于人道等原因确需由停留变更为居留的外国人,经批准可以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等。
5、法治除却“高墙之忧”
监狱法于1994年底通过,近18年期间,与之构成刑事法律体系的刑法和刑诉法相继修改,其衔接匹配眼看紧迫起来。最近国务院拿出监狱法实施情况及监狱工作报告,字里行间透出修改监狱法已势在必行。
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狱是惩治罪犯的威严场所,但将罪犯改造成社会新人,重塑出有用之才,它又不失温情的一面。“立法不可不严,行法不可不恕”是高墙之内不可不存的人文精神。
党的十五大确定了“依法治国”方略,十六大作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其中对监狱的法制建设和管理提出新的要求。这些年来,我国的监狱系统正是秉承“依法治国”理论推衍出的“依法治监”理念,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有效实施了一系列改革,使监狱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实现了持续发展。
当然,监狱工作的一些陈年痼疾仍需竭力破除。比如公众关注的狱警队伍素质、司法腐败方面的问题。为此,国务院有关部门相继出台过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等一系列新举措,一方面努力遏制司法腐败,打击牢头狱霸,从严治警、素质强警,另一方面大力宣扬政法干警“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核心价值观,为了让法律入脑驻心,从2007年起还确定了“监狱法宣传活动日”,集中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收到了一定成效。
纵有良好的基础,现行监狱法仍要直面新形势、新问题,及与其他法律发生的冲突。通过修改,及时与这些法律进行衔接,补足遗漏,吸收成功经验,并制定与监狱法实施配套的法规、细则,进一步完善各个执法环节。
监狱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但在老百姓眼里,它只是块神秘之地,其监管系统更被高墙铁门所屏蔽,容易成为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死角。惟是如此,“法治”这个手段才不得不硬。让刑罚执行制度有法可依,确定长效机制,监狱工作才会健康、安全,社会也才有可能和谐稳定、长治久安。今天我们关注监狱法实施,期待监狱法修改,目的也就在此。
6、《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据悉,该法案最快有望于十月份的常委会上通过。本报还获悉,近日,全国总工会向各级基层工会下发文件,要求各级工会通过各种途径,把职工群众的意愿和建议反映到立法机关,为规范劳务派遣制度提供参考依据。
从各方上报的情况来看,修改建议主要集中于对劳务派遣“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作明确界定,满两年的劳务派遣工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劳务派遣工享有“同工同酬同待遇”权利。规范劳务派遣,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务派遣工数量激增,以华为公司为代表的企业掀起一股“派遣潮”。
全国人大常委两次专题调研,均把劳务派遣作为执法检查的重点。检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各种所有制企业都不同程度地使用劳务派遣工,国有大型企业和外资企业使用较多。
统计数据显示,116家中央企业存在劳动派遣用工,占央企总数的89%,劳动派遣用工共192万人,占职工总数的16%。针对劳务派遣无序发展、滥用劳务派遣的突出问题,去年全国总工会向人大法工委提交了一份《劳务派遣报告》,显示全国劳务派遣人员已达6000多万。
据相关人士介绍,今年1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启动《劳动合同法》修改工作,拟定于6月底对草案进行首次审议,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关于劳务派遣的修订办法,在劳动法出台之后就说要出来,就像工资条例一样,大家期望很多,草稿也形成了80多份,但最后由于国资委、工商联等部门的原因,一直没有出台。”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关系系主任乔健告诉记者,在劳动领域,各方利益对立法的态度很明确,立法很难达到共识。
全国人大财经委近日对人社部落实劳动合同法的报告提出审议意见,财经委提出,劳务派遣是一种需要严格限定和严格监管的补充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无限扩大,不利于巩固和扩大党的执政基础,对企业的长远发展也不利。
此前,按照人大常委会检查组提出的建议,人社部正抓紧研究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相关政策措施。如进一步明确劳务派遣适用范围和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范围等规定,对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明确界定,增强法律的操作性。
国资委也按照要求规范央企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研究制定将劳务派遣人员费用纳入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政策措施。修改作用有限《劳动合同法》修改已成定局,但业内人士认为,简单的修改解决不了太多的问题,尤其是对一些已经实行劳务派遣关系的劳动者。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检查中发现,许多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已经远远超过“三性”范围,一些企业的主营业务岗位、一线岗位大量、长期地使用劳务派遣工。“在上海的一次座谈会上,有40%的劳务派遣工反映其在主营业务、一线岗位上连续工作时间超过4年。”检查组人士如是说。
全国总工会就建议,对“三性”岗位作明确界定。比如临时性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辅助性岗位是指为用工单位主营业务提供服务年限不超过两年的相关岗位。替代性岗位是指用工单位劳动者因享受法定假期或法定权利暂时空出的岗位。
此外,全总还建议规定“用工单位应将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两年的劳务派遣工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工直接的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相应终止”。
由于劳务派遣工的工资较低,与用工单位正式员工同工不同酬也是普遍现象。以辽宁省为例,劳务派遣人员工资一般在800到2000元之间,而2010年辽宁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3979元,某些行业,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员工工资有30%-50%的差距。
鉴于劳动者收入包含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以及其他福利,全总建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同待遇”的权利。
乔健建议,全国总工会可以区域作为基础,以行业为主体,逐渐建立集体协商制度,不失为因地制宜,解决中国人口众多、地域辽阔、形态各异的劳动关系问题的方法。
7、2011年1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预算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草案二次审议稿对现行预算法的修改主要体现在增强预算的完整性、科学性和透明度;健全财政管理体制;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增强预算执行的规范性;完善预算审查监督的规定以及规范预算调整等几个方面。
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明确:“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各级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明确规定:“预算分为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预算法修正案草案新增第四条明确:“预算分为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同时保持各类预算间相互衔接。”
在我国目前实行“乡财县管”的背景下,乡镇一级政府是否还需设立预算?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明确,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乡镇一级政府也要设立预算。
我国现行预算法规定,“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但同时指出,“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在作预算法修改情况汇报时说,在调研中不少地方提出,乡镇作为一级政府,都应当设立预算,“乡财县管”只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水平的一种措施,不能改变乡镇预算的性质。乡镇预算应坚持“三不变”,即乡镇预算的主体地位不变、财政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财务审批权不变。此外,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乡镇政府作为一级政权组织,其履行职责需要财力保障。据此,草案二审稿规定乡镇一级均设立预算。
考虑到一些地方由县级政府代编乡镇预算的做法,草案将现行法第十三条修改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预决算,旨在从法律层面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这次提交的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增加了一条规定,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和决算,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修正案草案同时规定,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总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公开。各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决算的公开。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公开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我国现行预算法自1995年开始施行,当时并未对预算公开作出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在作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时指出,考虑到近些年我国地方政府债务急剧上升达10万多亿元,带来的问题和潜在的风险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因此草案二次审议稿恢复现行预算法规定,明确从严规范地方债务,规定除法律或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进一步规范了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强调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以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为主要目标。
此外,针对实践中地方在编制预算时,上级政府往往还未下达转移支付,影响了下级预算的编制,为做好衔接,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将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告知下级政府。”
【法律英语】
1、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Any judicial officer who, in civil or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 intentionally runs counter to the facts and law and twists the law when rendering judgments or orders, if the circumstances are serious, shall be sentenced to fixed-term imprisonment of not more than five years or criminal detention; if the circumstances are especially serious, he shall be sentenced to fixed-term imprisonment of not less than five years but not more than ten years.
Any judicial officer who, being seriously irresponsible or abusing his power in execution of judgments or orders, does not take preservation measures in litig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law, or does not perform his statutory duty of execution, or unlawfully takes preservation measures in litigation or takes compulsory enforcement measures, thus causing heavy losses to the interests of the parties or other persons, shall be sentenced to fixed-term imprisonment of not more than five years or criminal detention; and if especially heavy losses are caused to the interests of the parties or other persons, he shall be sentenced to fixed-term imprisonment of not less than five years but not more than ten years.
Any judicial officer who accepts bribes and commits one of the acts mentioned in the preceding three paragraphs, which at the same time constitutes a crime as provided for in Article 385 of this Law, shall be convicted and punish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for a heavier punishment. "
2、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A person attaining the age of 75 may be given a lighter or mitigated penalty if he commits an intentional crime; or shall be given a lighter or mitigated penalty if he commits a negligent crime.
3、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Criminals sentenced to control shall be subject to community correction.
4、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在军队安置和待移交地方安置的离休、退休人员,在军队工作的文职人员、职员、职工、非现役公勤人员以及行政关系在军队的其他人员,参加军队选举。
Members of the PLA in active service, special and normal retirees who have been settled in the PLA or are awaiting transfer to the local governments for settlement, civilian officers, staffers, employees and non-active service logistical personnel who are working in the PLA, and other persons who are administratively affiliated to the PLA shall participate in PLA elections.
5、选举委员会任期五年,行使职权至新的选举委员会产生为止。
The term of office for an election committee shall be five years, and the election committee shall perform its functions until a new election committee is established.
6、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The school buses that pick up and drop off primary school students shall be school buses used exclusively for primary school students, which are designed and manufactur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national standards for special school buses.
7、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Employers shall strengthen the labor protection of female employees, take measures to improve labor safety and health conditions for female employees, and provide training on labor safety and health knowledge to female employees.
【法律英语】
1、在法庭上,被告一直把手放在口袋里,法官让他要有礼貌,他回答说:“我简直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把手放在别人的口袋里,你们惩罚我,放在自己的口袋,又说我没礼貌!”
2、法官:“我希望这是最后一次,我不想再在这里见到你了。”
小偷:“怎么,先生,你要改行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