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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律师(2011)第004期简报
发表时间:2011-12-20     阅读次数:799     字体:【

【卷首语】
法令所以导民也,刑罚所以禁奸也。
----司马迁(汉)《史记.循吏列传》
【新法速递】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0年9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10年10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49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3日起施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0年8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8日起施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已于2010年1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5日起施行。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10年1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0次会议、2010年5月3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1届检察委员会第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22日起施行。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已于2010年4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0年1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已于2010年1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31日起施行。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已于2010年1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7日起施行。
【法界动态】
1、2011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那么,这一政策制定有何依据?如果已经征收的是否退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
一:政策制定有何依据?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契税。此次“房产证加名税”事件后,有人提出这样的疑问,将夫妻一方婚前购买房屋加上另一方名字,意味着将房屋部分权属转移给另一方,应属于契税征税范围,现在免税政策有何依据?
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表示:“这一次将房屋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共有的契税政策定为免征,具有合法性,免征并不是不征,免征通常是基于某些特殊考虑,是有一定期限的,而不征是征收对象本身不是应税行为,不在征税范围之内。”记者查阅了契税暂行条例,其中明确,财政部规定的项目属于减征或免征契税的范围。
二:如果已征收是否退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放的通知,免征契税政策是从8月31日开始执行,那么,此前如果已经征收的契税是否可以退还呢?
根据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法,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安体富指出,财政部、税务总局通知中明确了执行起始日期是8月31日,那么开始免征的时间也就是8月31日,也就不存在退税之说。
三:离婚房屋变化是否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中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那么,离婚后,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否征契税呢?
1999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中明确,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2、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11年11月24日开始首次审议精神卫生法草案。草案围绕送、诊、治三个环节以及精神障碍的复诊、鉴定和监督、评估等问题作出规定。草案规定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构成犯罪的,将被追刑责。
3、2011年11月14日,曾被广泛关注的五位“被精神病者”——彭宝泉、徐武、陈国明、高作喜、周铭德,联名致信全国人大法工委,建议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民诉法修正案(草案)》和《精神卫生法(草案)》能够修改监护制度,增加自主委托权条款。
4、“‘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写入宪法,建议将刑事诉讼法第一条中的‘保护人民’改为‘保障人权’。”在刚闭幕的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达列力汗马米汗表达了与会者的共同心声。在这次会议上,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继续提交常委会审议,立法者们从细节入手,提出了实现“保障人权”的若干建议。
5、刑诉法草案征得7万民意 防范刑讯逼供上作较大修改
刑事诉讼法草案结束了一个月的征求意见,截至2011年10月10日,全国人大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系统共征集到78000 条建议。8 月份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首次审议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这是中国自1979年制定刑事诉讼法以来的第二次大修,上次大修是在1996年,此次修改距上次已经15年。
在这15年间,发生了一些引起广泛关注的案件暴露出刑诉法存在的问题,如云南杜培武案、河南赵作海案、湖北佘祥林案,他们在侦查阶段因刑讯逼供屈打成招而被冤枉入狱,
直至真凶出现或者被害人“复活”,其冤情方得“昭雪”。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在防范刑讯逼供上较目前刑诉法作出了较大修改,如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等。全程参与刑诉法修改论证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表示,对于违法收集的物证、书证的排除,应当不仅包括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也应包括严重侵犯公民权利的情形。
  刑诉法修改衔接律师法
  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律师法,针对刑事辩护中存在的律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的“三难”问题,作出了更细致的保障规定,但由于相关规定与刑诉法的衔接存在问题,在实施中,律师往往遇到公检法等机关“刑诉法的效力高于律师法”的说法,“三难”问题依然存在。此次刑诉法修改基本做到了与律师法的衔接,不过一些学者和律师还是认为应当更加完善。中国社科院法学所诉讼法室主任熊秋红在“刑诉法修改下的中国律师业”研讨会上表示,草案规定了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身份,应当加大对律师诉讼权利的保障,如果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候还是像原来那样提供法律支持,则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嫌疑人意义不大。
6、最高法解读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 原因认定更具体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该司法解释自9 月26日起施行。就该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和目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破产原因认定更具体
  据了解,实践中对破产原因的认定标准,存在不同理解和认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断债务人是否存在破产原因有两个并列的标准,一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这位负责人指出,司法解释通过几个条文分别对破产原因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几个关键概念作出了解释。要特别强调的是,由于民事主体具有独立的资格和地位,对每一个单独民事主体的清偿能力须分别审查,不同民事主体之间不存在清偿能力或破产原因认定上的连带关系,其他主体对债务人所负债务负有的连带责任是对债权人的责任,而不能视为债务人本人清偿能力的延伸或再生,因此,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不能清偿应具备要件
这位负责人解释说,认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应当同时具备三个方面的要件:第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如债务人不否认或者无正当理由否认债权债务关系,或者债务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这样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债务人拖延破产程序启动。第二,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偿还期限的债务。破产程序本质上属于概括执行程序,债务尚未到期的,债务人不负有立即履行的义务,故不应受执行程序的约束。第三,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状态客
观存在。
  五种情形无清偿能力
这位负责人指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常都已资不抵债,但有的情况下,在债务人账面资产尚未超过负债时,也可能因资产结构不合理,发生对到期债务缺乏现实支付能力,如现金严重不足、资产长期无法变现等而无法支付的情况。他表示,由于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过于抽象,导致实践中的认定困难,影响了该项标准的适用效果,司法解释列举了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几种主要情形,包括债务人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以及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等情形,从而减轻破产原因认定
上的困难,推进破产程序的有效运行。
  诉讼费债务人财产拨付
这位负责人表示,关于企业破产案件诉讼费用的交纳问题,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和第四十二条等明确规定,破产案件诉讼费用作为破产费用,应在案件受理后根据破产财产情况确定数额,并从债务人财产中随时拨付,申请人不负有预交破产案件诉讼费用的义务。但在目前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要求申请人预交破产案件诉讼费用,并在申请人未预先交纳案件诉讼费用时,以此为由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或者驳回破产申请,这种做法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司法解释进一步重申,申请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诉讼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
法院应不予支持。
7、刑诉修改: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入罪欠缺实操性
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入罪欠缺实操性
  目前尚未出现适用该罪首案 象征意义大于本身司法效果
刑法修正案(八)在今年5月1日实施后,增设了10个新罪名。早前,司法界呼声较
高的“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终于见于其中。
  刑法修正案(八)运行至今5个多月来,未见任何一起见诸报端的适用“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的案件。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的多位司法实务界人士指出,该罪实操性不强,其象征意义要远大于本身的司法效果。相关法律长期缺位.
  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及国际交往的增多,中国公民、企业越来越多地参与到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中,一些公民、企业通过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仅损害了中国的整体声誉,而且对其他公民、企业形成一种恶性诱导。
此前,我国刑法并没有将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行为规定为犯罪,这
为这一行为留下了法律缺口。
8、民诉法修改不应忽视集体诉讼等问题
继《刑事诉讼法》修改提到人大议事日程之后,另一部重要法律《民事诉讼法》也于上月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10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其网站上公布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民事诉讼法》的重要性自不必多论。有统计数据表明,全国各级各类法院每年受理的民事案件占全部受理案件的60%以上。民事法律关系的复杂化、民事权利范围的扩张,是社会活力高涨的必然结果之一。现行《民事诉讼法》于1991年通过,距今已经20年。这次
修改,是2007年对其修改以来的第二次修改。
此次《民诉法》修改,有5大“给定”的“看点”:完善举证制度、设立小额诉讼程序、强化检察监督权、裁判文书公开、加大惩处不履行民事司法判决的当事人。应该说,这5个方面都是当前民事司法实践中,需要从诉讼制度上清晰权责、明确规定的一些问题。不过,相比较之下,也仍有一些在民事活动中大量存在的问题,甚至是比上述更加紧迫的问题,期望在《民诉法》修改中得到明确和解决。
比如说,集体诉讼程序问题。最近一些年,从食品安全案件到环境污染案件,从金融诈骗案件到股市欺诈案件,类似以不特定侵害对象为特征的侵权案件频发。这些案件,受害人分布的地域广,管辖争议大,争取法律救济难,诉讼成本高。现行《民诉法》第五十五条有关“多数人诉讼”制度的规定,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实际需要,亟需从制度上做出相应的规定,切实保障和落实人们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和途径。
再比如,与集体诉讼有关联的问题,就是公益诉讼问题。此次《民诉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这个规定中,对“可以”提起诉讼主体的限制明显过严,对现实中“有关机关、社会团体”难以作为从而不作为的情况,没有规定任何补救性程序。这个规定,将有可能限制在公共卫生事件、环境污染事件和侵害消费者权益事件中受害者的权利救济。
还有一些在司法实践中的紧迫问题,则根本没有被列入到修改草案当中。比如,民事案件的立案难和“不予立案”的问题。现在许多地方法院,由于案件积压等各种原因,对民事诉讼请求常常采取“不理”的做法,既不立案,也没有不立案的裁定。此外,法院还通过司法解释的方法,规定某类案件“不予立案”,以越权解释、变相立法的方式,剥夺了部分社会关系当事人的法律救济权利。
与《刑诉法》修改一样,《民诉法》修改中的许多问题,大都是司法机关在其工作当中尤感不便的问题。这些问题,无疑是司法实践中最突出的一些问题。作为司法实践的专门机关,提出这些问题也属理所当然。不过,人大常委会既然把这两部法律的修改草案公之于众,希望公众参与修改,提供意见,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期待修改后的法律,既要有利于司法机关执行,也要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司法诉讼权利和法律救济权利。
因此,《刑诉法》修改也好,《民诉法》修改也罢,能否把保障公民权利放在首位,在保障公民平等地获得和实现法律救济权利的基础上,提高司法机关的司法效率,应该是这两
部法律修改是否到位的一个标志。
9、最高法知产保护出新规 首次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今年1-10月,全国法院新收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首次突破5万件,达到52708件,同比增长42.2%.其中,涉文化领域案件数量大幅增长,著作权案件约占知识产权全部案件的60%.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确立了“加强保护、分门别类、宽严适度”的知识产权司法政策,在涉文化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权及商标权案件审判等方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坚持能动司法,
找准结合点和着力点,大力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意见》特别提出了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司法保护。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提出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司法保护政策和标准。另外,针对方法专利权利人维权的实际困难,《意见》提出依法适用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法律英语】
1、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The court shall dismiss the application by a party concerned for the declaration of annulment of marriage according to the situations other than the one specified in the Article 10 of the Marriag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case a party concerned brings a civil action to claim revocation of marriage registration on the ground that the marriage registration process was flawed, they shall be informed that they may apply for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or file an administrative lawsuit.
2、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Where one party of the couple plead with the court to confirm the inexistence of parent-child relationship and has provided necessary evidences to prove it, while the other party does not have the opposite evidence but refuses to do the paternity test, the court may presume that the claim held by such party who pleads confirmation of inexistence of parent-child relationship is upheld..
3、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The revenue generated by one party’s personal property after marriage, except for Fructus and unearned increment , should be recognized as property jointly owned by the two parities in marriage.
4、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Where the parties concerned have agreed that one party gives away his or her real property to the other party before or during the existence of the marriage, and then revokes the contract of gift before the registration of the gift real property has been changed, the other party pleads an order of specific performance, the people’s court may deal with the cas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in Article 186 of the Contact Law.
5、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Where the purchase of real estate is financed by parents of both parties, and the title of the real property is registered in the name of one party, the property is deemed be property by jointly own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ir parents’ respective share of contribution unless otherwise agreed by the parties.
6、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Where one party in the marriage sells a house under co-ownership without the consent of the other party, the third person makes the purchase and payment in good faith with reasonable consideration and completes the property ownership registration formalities, the people’s court shall not uphold the claim made by the other party of the couple for the recovery of the house.
7、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After the divorce, if one party files to the court requesting splitting the undivided community property, and after verification that the property proves indeed to be the community property which has not been divided in divorce, the court shall divide i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法律笑话】
意见分歧
“阁下,”丈夫对法官说,“那位警官无权逮捕我们并把我们送上法庭。刚才在街上,我们夫妻之间只不过是产生了一些小小的意见分歧,就像丈夫和妻子之间常会发生的那样。”
  “可你们为什么不在家里吵,而非要到大街上大吵大闹,搅得别人都不得安宁呢?”
  “什么!”妻子一下子发起脾气来。“你想要我们把家具都砸坏吗?”
头一次看见
“法官先生,有人骂我,说我像一头犀牛,我能不能控告他?” “当然能。他是什么时候骂的呀?” “一年以前的事儿。” “那你早该控告他了。” “可是我昨天才第一次看见犀牛呀!”
防弹背心
法官:“你就要被枪决了,还有什么最后的愿望?”
  犯人:“我希望穿上一件防弹背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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