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首语】
我不同意你说的话,但我愿意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 达雷尔
【新法速递】
1、《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已经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0年6月25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1月26日批准,已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2、《贵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办法》已经2010年10月11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已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3、《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已经2010年12月14日省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已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4、《洛阳市养犬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已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5、《宁夏回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2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已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并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并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9、《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第1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已予发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10、《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已经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0年11月26日通过,已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法界动态】
1、河南抗旱法规1月1日起实施。
时下河南持续少雨,创50年来同期最少值。但是,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可谓是抗旱工作的“及时雨”,将扭转河南抗旱的被动局面。
1月1日起施行的《细则》是河南省第一部有关抗旱的规范性法规。据了解,《细则》确立了抗旱工作的原则,对旱灾预防、抗旱减灾、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明确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为解决当前抗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提供了法律依据。一旦发生特大干旱,除了暂停高耗水行业用水和暂停排放工业污水外,还将限时或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
《细则》规定,河南的干旱灾害将按照区域耕地和作物受旱的面积与程度以及因干旱导致饮水困难人口的数量,还将分为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特大干旱四级。在紧急抗旱期,有关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抗旱工作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
有关业内人士认为,《细则》的实施,使抗旱工作提有了法律依据,抗旱工作不力的将被问责。尤其是目前河南持续干旱少雨,一些地方正在积极抗旱,《细则》的实施可谓是抗旱工作的“及时雨”。
2、重庆出台“十条禁令”规范城管执法行为
重庆市日前从语言、着装、执法等方面制定出台了市政管理监察人员十项禁止行为,以进一步规范城管执法行为,提升城管执法人员形象。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主任王元楷表示,长期以来,城市管理是一大难题,城管执法中引发的纠纷不断,既有“暴力执法”,也有“暴力抗法”。其中,在城管执法中,也不时有部分城管执法人员不规范执法,行为粗暴导致的纠纷,严重影响城市管理,同时也损害了城管执法人员的形象。
为此,重庆市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重庆市市政管理监察行为规范》,目的在于不断强化市政管理监察人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能力,积极打造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和爱民、亲民、助民、为民新形象。
规范明确了城管执法人员的十项禁止行为:一、禁止语言粗俗、作风粗暴、动作粗鲁。二、禁止滥施处罚,罚人情款、态度款。三、禁止占用、挪用和毁损、私分当事人的物品。四、禁止徇私枉法、假公济私、泄私愤。五、禁止在执行勤务期间饮酒、猜拳。六、禁止接受妨碍执行公务的宴请、馈赠等。七、禁止非工作场所处理案件。八、禁止非因公着装外出办事。九、禁止协管员单独上街执勤,实施行政处罚。十、禁止散发、传播有损城管形象和影响社会稳定的言论。
规范还要求,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全程录(照)像,全面取证。执法时,必须由干部、骨干(正式人员)带队。此外,一旦发生执法纠纷,队领导必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理,并报本单位分管领导和本级党委、政府,以及重庆市市政委。
为了确保“执行力”,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与主城10区市政管理部门签订了承诺书,各区市政管理部门又与辖区执法人员签订了规范执法承诺书,一旦在执法中违反承诺,轻者处分,重者直接开除或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3、北京市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通过实施
今后对于北京市重点发展领域的高级人才,市财政最高将给予累计30万元奖励。记者昨日(12月31日)获悉,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制订的《北京市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北京市政府已同意实施。
根据规定,北京将鼓励各类高级人才在京创业工作,对于北京市重点发展领域的高级人才,将按照对首都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程度给予政府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安排,列入市人力社保局年度部门预算。符合条件之一的高级人才,即可申请奖励,奖励金额累计最高30万元。
这些人才可在每年5月至9月通过其所在单位分别向市商务委、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局等受理部门申请高级人才奖励,经受理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人力社保局核准,市财政局拨付相关奖励资金,由受理部门兑现发放相关奖励。逾期未申报者不予受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级人才可申请奖励
1.被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世界500强中的境外公司在京投资的企业及世界知名会计师事务所在京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聘用,连续2年以上担任副总经理以上或相当职务的人员;
2.被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聘用,连续2年以上且年薪15万元(含)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
3.被北京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聘用,连续2年以上担任主任或相当职务且年薪15万元(含)以上的人员
4.被来京投资企业聘用,连续2年以上担任常务副总经理以上职务及担任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的人员
5.被在京金融企业聘用,连续2年以上担任副总经理以上或相当职务的人员
6.在京国际、国内文化艺术名人,名家和民族传统艺术专家,优秀运动员,优秀教练员及杰出文化艺术体育产业经营管理人才
4、河南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今起实施
河南新修订的地方法规《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于12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法规结合省情,更加关注留守儿童、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等问题,而且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细节作了更详尽的规定。
《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规定,县以上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建设寄宿制学校,为留守儿童提供学习、生活资助;农村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父母进城务工的留守未成年人档案,登记留守未成年人的基本情况、监护人情况、父母外出务工去向及联系方式,加强与其父母和委托监护人的沟通,并提供电话等便利条件。条例规定学校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对留守未成年学生的学习、生活、心理指导。
针对父母在家庭保护中的重要作用,条例进一步规定了父母对未成年人依法履行9方面义务。要求父母要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掌握家庭教育监护方法,应当防止婴幼儿接 触电器等危险设备和物品,指导未成年人根据年龄和认知能力正确使用电器、燃气等;不得将未满七周岁的儿童单独留置家中;不得安排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机动车副驾驶位置、不得强迫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务工等。
5、上海实施查处“黑车”新规
假冒出租牌证营运最高将罚5万元,三轮加装座位载客营运最高将罚5000元。《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对汽车以及摩托车、非机动车非法载客营运行为作了新的处罚规定。
新《规定》加大了对假冒出租车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汽车擅自喷涂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颜色、安装专用设施和标识,假冒客运出租汽车营运行为,设定了最高额为5万元的罚款;对假冒客运出租汽车案件中,涉及使用伪造、变造的客运出租汽车专用牌照、营运证件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明确,出租汽车经营者在车辆退出营业后,必须清除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颜色、专用营运设施和标识,违反者将处以每辆车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新规对非法营运牟利活动与没有经营意图的一般收费载客行为加以区分:对没有确凿证据表明其有违法经营意图的一般收费搭载乘客行为,第一次、第二次被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发现时,不予处罚,只有发生三次及以上的才可予以处罚;但对于有确凿的人证、物证证明其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第一次也应予以处罚。
近来“摩的”、“三轮”等车辆在一些路段、车站和社区载客营运有蔓延之势。为此新规明确:对摩托车和非机动车非法客运及三轮非机动车加装座位等客运设施的行为 经检查取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非客运出租汽车不得在划定的出租客运专用候客区域内停靠,违反规定的,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200元以下处罚;对营业性客运汽车驾驶员以外的人员在公共场所以手势、语言、发放名片等方式招揽乘客的,由交通执法部门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据了解,今年以来本市共查处各类车辆非法客运案件2592件,其中假冒出租车案件307件。
6、广东出台党委组织部门处理实名举报试行办法
广东鼓励实名举报:举报必查查必有果 60日内须办结
近日,(广东)省委组织部出台《广东省党委组织部门处理实名举报试行办法》,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实行实名举报必查,查必有果,调查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
《试行办法》确立了受理告知制度,由组织部门向实名举报人发出《实名举报受理告知书》。实行立项督查制度,上级组织部门可下发《实名举报立项督查转办单》,督促下级组织部门及时办理。明确了办理时限,原则上自告知举报人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查核时间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的,受理部门应向举报人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对实名举报的调查结果和处理情况,由受理部门在举报查结后15个工作日内,采取当面、电话、信函或其它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
该《试行办法》还规定了严格的保密制度,要求各级组织部门切实保障实名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禁泄露举报材料及举报人的有关信息,组织部门在核实情况时必须在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对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亲属的行为,组织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查明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建议有关部门依纪依法给予处理。
【法律人的思考】
法律人的尊荣,在于法律人的寂寞。
法律人的寂寞不仅是极要紧的,而且在难度上尤甚于其他任何一号人的寂寞,因为他们的寂寞不能依赖遗世独立或立异鸣高这些廉价的手段而达成;法律人是孤单的,因为他们非但不能随世沉沦、追求俗利,却更得自我警惕于浮名虚誉以免傲岸贡高,他们的言行必须当得广大人民群众的信赖,同时尤须提醒自己不因惑于多数价值的赞赏而忘了维护少数价值最起码的生存权利;法律人的寂寞在他们必须以外表出世的冷静维系内心入世的关怀,难在他们不想为群众坚守岗位而不能期待群众为他们分担仔肩,法律人要努力戒避成为知识与权力的主宰者,却必须致力于成为良心与正直的值更人——尽管这两种角色在他们孤立的处境上是如此的相似!
法律人,要耐得住寂寞,经得起诱惑。
【法律英语】
1、A sage punishes not because a crime has committed ,but rather to prevent its being committed : because the past cannot be revoked ,but the future is being forestalled .
---智者非因犯罪已然发生才去惩罚,实乃为了防止犯罪而施刑责:其原因在于,过去无法逆转,而未来则可以预防。
2、The law is the last result of human wisdom acting upon human experience for the benefit of the publics .
---法律是人类为公众利益所作实践中探索出的人类智慧最终结晶。
3、In civilized life ,law floats in a sea of ethics.
----在文明的生活中,法律漂浮在道德的海洋上。
4、The question is ,not what may be supposed to have been intended ,but what has been said and done .
----问题不是推定的意图,而是曾经说过什么,做过什么。
5、It is often thought that the police represent the law .It would be more accurate to say that they represent the force behind the law.
----经常有人认为警察代表法律。更准确来讲,他们代表法律背后的强制力。
【法律笑话】
1、认得这把刀子
警察问嫌疑犯:“你见过这把刀子吗?”
嫌疑犯:“当然。”
警察:“这么说你认得这把刀子!”
嫌疑犯:“一连三个星期了,您每天都把它拿给我看,我怎么会不认得呢?”
2、真假移位
一个劫贼抢我朋友的项链时,她抓住那人的领子试图制止他抢劫,但没成功。
事后,警方让她描述贼的样子时,她说:“用不着费心找他了,他抢的我的项链不过是假项链。我抓他领子时抢了他的项链,是真金的。”
3、作案工具
警察抓到一个正在作案的罪犯。
罪犯:“我没有罪。因为我只不过是被人利用的工具而已,而工具是没有罪的。比如说一个人用刀杀了人,罪过在人而不在刀。”
警察:“您说您是被人利用的工具吗?”
罪犯:“是的!”
警察:“那好,请跟我走一趟!”
罪犯:“为什么?我没有罪!”
警察:“请别动!按照法律,作案工具是要被没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