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首语】
●法律就是法律,它是一座雄伟的大厦,庇护着我们大家,它的每一块砖石都垒在另一块砖石上。
——高尔斯华绥
【新法速递】
1、《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0年6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73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2、《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9月29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已经2010年9月1日国务院第12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4、《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于2010年9月12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已于2010年7月20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6、《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已经2010年2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69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
9、《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10、《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已于2010年3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5日起施行。
12、《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12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99次主席会议通过。于2010年8月24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3、《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于2010年8月23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2004版)》同时废止。
14、《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6月11日经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同意,现予公布,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10年5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16日起施行。
1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络运行和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办法》于2010年8月4日颁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1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经第5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18、《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2月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31日起施行。
19、《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于2010年7月28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修订后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21、《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于2010年7月22日颁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2、《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管理规范(试行)》,将于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23、《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于2010年7月15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纠办发〔2001〕17号)同时废止。
24、《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0年7月12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5、《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已经2010年6月30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26、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2010年10月9日颁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法界动态】
1、刑法修正案拟取消13个经济犯罪死刑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又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需要对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修改,在充分论证并取得基本共识的基础上,形成了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
此次修改共有46条,其中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取消,占死刑罪行总数的19.1%。8月23日上午,提交给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草案中做了一道加法和一道减法。公众看到的是中国刑法史上正在进行着一场观念的进步。加法是:“恶意欠薪”被正式列罪;醉驾、飙车情节恶劣的,也将被判刑;同时在刑法中针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加大打击力度。减法是:草案取消了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并拟规定对已满75周岁的人不再适用死刑。
2、国家赔偿法----亮点
2010年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新法将于12月1日施行。此次修订对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国家法制的进步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本次国家赔偿法修改亮点颇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降低“门槛”畅通赔偿渠道。取消国家赔偿的确认程序,修改前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公民在申请国家赔偿时要先进行程序上的确认。
(二)、国家机关不“违法”也要赔偿,完善了国家赔偿的范围。
(三)、明确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举证责任。
(四)、精神损害赔偿首次纳入国家赔偿。
(五)、赔偿费用支付有保障。
3、侵权责任法----亮点
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这部法律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亮点较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同一侵权多人死亡,赔偿不再“同命不同价”。 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二)、立法首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三)、 劳务雇工致人损害,雇主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四)、网络侵权,网站担责有前提。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五)、 医疗手术,情况紧急可不经家属签字同意。医院不得乱检查。 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第六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3、 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三----亮点
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平衡劳资双方利益,加大对地方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力度,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3日出台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该司法解释自2010年9月14日起正式施行。该司法解释共18条,主要涉及诉讼程序问题,劳动争议受理范围扩大,诉讼程序更加具体,主要规定了下面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了三类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1、因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造成劳动者损失的争议,法院予以受理。
2、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法院予以受理。
3、加付赔偿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 明确了特殊情况下可作为诉讼主体的两类情形
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三)、 明确规定了对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承担。
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四)、 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返聘人员之间是劳务关系。
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五、人民调解法----亮点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对于及时、高效、妥善地解决民事纠纷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必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一)、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员的条件。第十四条: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二)、多种方式综合运用、提高调解效率。第二十条:人民调解员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支持当地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参与调解。
(三)、调解协议是有法律约束力的。第三十一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第三十二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解答】
1、 郑州张女士咨询:6岁女儿在幼儿园受伤,面部留下不足一厘米的疤痕,12岁以后才能整容,可否要求幼儿园赔偿。
答:《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因此,你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综合具体情况,要求幼儿园承担责任。
2、 郑州王女士咨询:夫妻已结婚,婚后购房一套,现夫妻双方想把房产约定为女方个人财产,是否可以?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因此,你们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约定婚后购得的房屋归一方所有,并采用书面形式。
3、郑州赵女士咨询:表哥因交通事故死亡,赔偿40万元,其有父母、配偶和两个儿子,问 死亡赔偿金怎么分配?
答:死亡赔偿金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分割遗产的原则加以合理分配。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当然,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或转让的,应尊重其意思表示。
因此,你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分配。
4、 鲁山翟先生咨询:中午在一饭店吃饭,汽车按饭店工作人员指示停放,吃完饭后发现车辆丢失,问饭店是否担责?
答: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69条的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保管人对保管物应尽保管、看管的义务。如果保管人由于疏忽或保管行为不妥,致使保管物毁损灭失的,构成过失责任,应赔偿寄存人的损失。据此认为,你和饭店之间存在着一种无偿保管合同,如果饭店不能证实自己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则饭店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你可根据具体情况来请求饭店予以赔偿。
5、 荥阳付女士咨询:62岁老人骑车在路上被一摩托车撞到,造成骨折,可要求哪些赔偿?
答: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因此,你可结合具体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6、 郑州李先生咨询:夫妻想协议离婚,问离婚协议上可约定哪些内容?
答: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六章“离婚登记”的规定,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应当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离婚协议书内容至少应包括:⑴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⑵子女抚养;⑶财产处理;⑷债务处理。
因此,你可参照协议内容来拟定离婚协议书。
【法律英语】
1、由于审判是在人民监督下进行的,人民的民主权利就可以得到更好的保障。
As the trials are held under the supervision of the people, their democratic rights can be better safeguarded.
2、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任何事实都是证据。
Any fact that testifies to the real circumstances of a case is evidence.
3、 凡是违犯法律的人,不管他们是谁,都会受到应得的惩罚。
All law-breakers, no matter who they may be, will be duly punished.
4、 违法者的行为的罪行一旦被证实有罪将受到法律严厉的制裁。
The crime of which the offender is proved guilty will be severely punished by law.
5、 任何人无例外的都不应触犯法律。
Every, without exception, should not offend against the law.
6、 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I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law all citizens are deemed as equals.
7、 我国的主要刑罚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和死刑。
In China, the principal penalties are public surveillance, detention, fixed-time imprisonment, life imprisonment and death.
【法律笑话】
有力的证明
在街上,一辆自行车碰倒一个小男孩。小男孩的母亲告到法院,说她的孩子受了重伤。
法官问:“伤到什么程度?”
母亲回答:“他的手现在只能举到下巴,再也上不去了。”
孩子在旁边举举手,很吃力地才举到脖子,满脸痛苦表情。
法官又问:“那么以前能举多高?”
母亲说:“能举过头顶。”
孩子为了证明母亲的话,飞快地将手举过头顶,显出很轻松的样子。
哪一个
“喂,你老婆看你来了”。狱警冲着 犯人喊道。
“哪 ”?犯人问。
“哪 ?”狱警大声呵斥:“你小子有几个老婆!”
犯人说:“我是犯重婚罪进来的”。
我还得养孩子
一对夫妇从购物商场买完了东西,发现他们崭新的轿车被偷了,他们向警察局报了警。为发现证据,侦探驱车把他们带回停车场。
让他们大为惊讶的是,轿车已被归还,车上还有一纸条是这样写的:“我为开走你们的车而深表歉意,当时我的妻子即将临产,我不得已用电线启动了您的车,飞快地把她送到医院。不便之处,请原谅。这里有两张今晚莎尼亚双人音乐会的票,请笑纳。”
他们恢复了对人性的信任,夫妇俩去听了音乐会。但他们回到家中,却发现家中已被洗劫一空。在卫生间的镜子上有另一张便条:“我是得供孩子读大学,不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