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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律师(2010)第001期简报
发表时间:2010-04-15     阅读次数:678     字体:【

【卷首语】
●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县命也。
——管子(战国)《管子 禁藏》
【开达简讯】
1、元月26日,郭新治主任给本所青年律师召开热线电话值班会议,重申热线电话是为刚刚执业的青年律师扩展案源专门开设的,强调热线电话的重要性,希望青年律师珍惜每次机会。在工作中干出成绩。
2、2月25日,郑州市司法局相关领导就评“郑州市十佳律师事务所”来我所视察,我所骨干律师参加了欢迎仪式并举行了座谈会。郭新治主任、朱中辉副主任向局领导汇报了我所的发展历程和我所近年取得的成绩,局领导对我所取得的成绩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对我所的发展给予肯定。
3、2月27日下午15:00整,新年的第一次律所学习大会在我所701室进行。本次会议学习内容为:企业劳动法律风险的防范。主讲人:劳动保障部李永红律师。李永红律师以他多年从事劳动事务方面的工作经验向全体律师剖析了在企业用工过程中的风险以及劳动者如何运用法律的武器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3月6日下午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召开全体人员例会,会议由非诉部主任常伟律师组织全所人员学习“律师的社会性在执业中的体现”。常伟律师结合自己的从业经验,对律师职业的定性和如何塑造成功律师应注意的细节问题进行了详细讲解。对刚刚从业的青年律师有着良好的借鉴意义。
5、3月6日下午,朱中辉主任召开了向《河南经济报经济周刊》等媒体撰稿的会议。会议决定:全体撰稿律师应按期保质保量完成供稿任务,所写稿件应通过李全永律师的初审,再由刘光明律师完成终审后向媒体发出。
6、3月13日,第三期全体律师学习会议召开,会议由民商部主任朱中辉律师主持,会议主题:律师办案谋略中的“得”与“失”。朱律师以自己办案的亲身经历,结合具体的真实案例,用生动的语言向全体律师讲述了律师办案中的“得与失”。与会人员颇有感触,受益匪浅。
7、3月20日,第四期全体律师学习会议召开,刑事部主任吕海雷律师代表刑事部演讲了“刑辩律师的执业和发展”一题,结合中国的法治进程和自己的办案经验,向全体律师阐述了刑辩律师执业的前景和执业过程中的风险。
8、3月21日,开达律师团随河南电视台8频道《DV观察》栏目组来到位于郑州市东风路与丰乐路交叉口的同乐小区,与小区居民共度欢乐周末,律师团免费接受居民的法律咨询,受到了居民的热烈欢迎。
9、3月27日,第五期全体律师学习会议召开,金融部主任张凌燕律师就有关不良金融债权处置有关问题做了详细的讲解,主要内容有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立的背景、不良金融债权案件的定义以及现有的现状、不良金融债券案件代理需要注意的问题和细节和不良资产的法律适用。在国有控股的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已为其中三家提供法律服务,以严谨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当事人的交口称赞,为开达律所在金融法律服务领域提升品牌打下坚实的基础。
【新法速递】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9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0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2、《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于2009年12月18日经农业部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林业局同意,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3、《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于2009年12月18日经农业部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林业局同意,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09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1月4日起施行。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09年11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7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1月14日起施行。
6、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法发(2009)61号,自2010年1月27日施行。
7、《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境内企业承接服务外包业务信息保护的若干规定》于2009年10月22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29次部务会议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审议通过,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于2009年1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9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9、《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自2010年2月1日施行。
10、《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09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1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于2010年1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3次会议、2010年1月1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2月4日起施行。
12、《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15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13、《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14、《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15、《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三次部务会议于2009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修订后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16、《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三次部务会议于2009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修订后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17、《<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规定>补充规定》已于2009年12月31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9年第3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18、《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19、《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已经2009年12月2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20、《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0年1月7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局务会议通过,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2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公布,自2010年3月8日实施。
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0年1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2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3月16日起施行。
2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0年2月26日通过,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法界动态】
1、关注《拆迁条例》修改:不该被遗忘的土地使用权
北京大学五位学者认为,对单位、个人房屋进行拆迁,必须先依法对房屋进行征收,而《拆迁条例》却给予授权,在没有依法征收的前提下,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下也可给予拆迁许可。
如何界定“是为公共利益拆迁”,能够采取市场化标准赔偿,这些显然都是关键。但全国律协行政法专业委员副主任袁裕来却指出:土地——拆迁中最具价值的往往不是房屋,是土地使用权——却被法律奇异地忽略了。现行《条例》的做法不涉及土地使用权问题,实际上就是将土地升值归于政府,或者说主要归于政府,且不让被拆迁人意识到。而解决拆迁矛盾的正确态度,应是将评估和补偿的对象从房屋转移到土地上。来源:人民网
2、十四中央部委联合调研 粮食法草案有望形成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2010年01月05日13时18分报道,国家粮食局的官员日前透露,由发改委、农业部、商务部、央行等14个中央部委组成的多个《粮食法》立法专题调研组,结束了长达数周的基层调研,陆续回京。在这些调研报告的基础上,酝酿已久的《粮食法》有望在今年上半年初成草案。来源: 中广网
3、我国拟立法规定外国人可获全国劳模等称号
国务院法制办于1月5日就《表彰奖励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人,可以参照本条例给予表彰奖励。来源: 新华网
4、国家公务员局:今年计划出台5项管理法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国家公务员局党组书记、副局长杨士秋1月5日在全国行政机关公务员管理工作会议上表示,今年我国将继续推进公务员法配套法规建设,年内计划出台5项法规。这5项法规是:公务员转任规定、公务员回避规定、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新录用人员试用期管理办法、公务员录用特殊体检标准。同时,抓紧研究制定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违反公务员法责任追究办法,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公务员专项处分规章,推进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建设。来源: 新华社
5、法制办就《政府投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1月7日今日全文公布《政府投资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投资应当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原则,体现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有利于扩大就业、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来源: 中新网
6、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1月11日全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稿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关于政府采购的范围。(二)关于政府采购当事人。(三)关于政府采购方式。(四)关于政府采购程序。(五)关于政府采购合同。来源: 新华网
7、最高人民法院将出台有关整治手机淫秽色情的司法解释
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说,最高法院已经开展专项调研,与相关部门联合召开关于打击手机淫秽色情信息违法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座谈会,了解查办案件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并抽调专门力量及时制定、完善、出台有关整治手机淫秽色情的司法解释。目前相关司法解释已在审议阶段,即将出台。来源:中国法院网
8、六种情形法院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1月13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指出,对法律、案件事实认识上存在偏差导致案件改判等六种情形,法院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司法解释强调,合议庭组成人员存在违法审判行为的,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根据司法解释,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的六种情形是:因对法律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因新的证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因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因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其他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来源: 新华网
9、我国将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设七条“红线”
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供应商有七种情形之一的,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这七种情形是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与采购文件不一致的;未经采购人同意,擅自采取分包方式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擅自采取分包方式履行适用优先或强制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合同的;未按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擅自变更、解除政府采购合同的。来源: 新华网
10、国务院修改并重新公布专利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569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根据这个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共十一章一百二十三条。来源: 新华网
11、反虐待动物法草稿规定食用猫狗肉将拘留
我国首部“动物保护法”改为“反虐待动物法”。该法规定食用猫狗肉将予以拘留。在征集意见过程中,有不少市民对“动物福利”提出质疑。来源: 华龙网-重庆晚报
12、行政复议法修订列入今年国务院立法计划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在近日召开的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座谈会上表示,行政复议法修订已经列入今年国务院立法计划。各地方、各部门应积极参与,抓紧提出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具体立法建议。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的地方,要为修订行政复议法提供支撑。来源: 法制日报
13、《网上银行系统信息安全通用规范(试行)》发布
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布了《网上银行系统信息安全通用规范(试行)》。央行表示,发布《规范》是为加强网上银行管理,促进网上银行业务健康发展,有效增强网上银行系统的信息安全防范能力。来源: 新华网
14、新拆迁条例征民意 首次限定公共利益范围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于1月29日正式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29日将在其网站上公布征求意见稿的全文。征求意见稿共五章四十一条,分别对适用范围、征收程序、征收补偿、关于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的拆迁等问题予以了明确规定。来源: 新华网
15、最高法院下发通知调整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知产案件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1月28日下发《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明确规定自2010年2月1日起,调整一批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标准,之前已经受理的案件,仍按照各地原标准执行。来源:中国法院网
16、七种“公共利益”需要政府方可征收房屋
1月29日正式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只有符合七种“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方可征收房屋。
征求意见稿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并对“公共利益的需要”作了界定。根据征求意见稿,“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七种情况: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来源: 新华社
17、两高明确利用互联网手机等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行为适用法律标准
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自2010年2月4日起施行。这一司法解释针对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犯罪及其利益链条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法律适用标准。来源: 新华网
18、卫生部修改多项文件施行 肝炎治疗成功可恢复原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入学、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2月12日,卫生部决定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作出修改,自即日起施行。来源: 京华时报
19、人大代表选举法将第5次修改
2010年的全国人代会将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建议有望实现。来源: 新华网
20、保密法修订草案: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不得违反规定就业
管理好涉密人员,是做好保密工作的核心。全国人大常委会2月24日开始二审的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拟增加相关规定,加强对涉密人员管理。来源: 新华网
21、人民法院将规范裁判文书上网和庭审直播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向全国人大作法院工作报告时说,将全面推进审务公开,规范裁判文书上网和庭审直播。王胜俊谈到,将推进审判制度改革和管理创新。制定司法公开的若干规定,全面推进审务公开,规范裁判文书上网和庭审直播,开展人民法院“公众开放日”活动,实行新闻发布例会制度,进一步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指导地方各级法院成立专门审判管理机构,加强审判运行态势分析、案件质量评查、办案绩效考评等工作,促进审判、执行工作规范运行。推进审判流程、司法统计的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效能。来源: 中国法院网
22、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终审被判无期
2010年3月17日上午,河北省高级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贪污、受贿案终审宣判。终审维持原判,黄松有被判无期徒刑。据悉,黄松有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法院系统因贪腐落马的最高级别的官员。
23、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 公安局长要辞职
近日在全省公安机关电视电话会议上,省公安厅对集中整治执法过程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提出严格要求,凡发生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的,县公安局长、分管局长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省辖市公安局长要到省公安厅作出深刻检讨,并通报全省。凡因非正常死亡案事件处置不力,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涉警舆情事件等严重后果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究责任。
【律师解答】
1、尉氏县刘先生咨询:我借给一个朋友十万块钱,他的一个朋友为他提供了担保,后来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我的这个朋友现在也没钱还我,我该怎么办?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同时根据该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实践中,担保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受损害最大的则是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债权人须积极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债务人和担保人的相应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的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因此,你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你们的具体情况来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2、周口市王女士咨询:我的一个朋友被强奸了,犯罪嫌疑人除了要受到刑事惩罚外,我的朋友能否要求对方给予一定的精神赔偿?
答: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需要指出的是,该款规定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7月20日颁布实施了一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根据该批复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此,根据上述的现行规定,你的朋友如果有物质上的损失,是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主张的,但其所受到的精神损害是不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张的。
3、郑州市雷先生咨询:我们公司所承建的房地产开发工程已经严格按照发包方的要求施工完毕并通过了竣工验收,但是合同至今尚未签订。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能通过什么方式讨回工程款?
答: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根据该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也就是说,建筑工程合同应当是书面形式的,这是法律、法规对于该类合同的形式上的要求。你们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化的合同,但事实你们公司所承建的该项目已经严格按照发包方的要求施工完毕并通过了竣工验收。这种情况从法律上来讲叫做事实合同关系,即只要你们有证据能够证明工程是你们公司承建的,而且工程质量也已经经发包方验收合格,则你们之间的合同即告成立。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如果发包方在合理的期限之内不予支付你们的工程款,那么你们公司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将该承建的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后,就所得的价款而优先受偿。
4、封丘县李女士咨询:我丈夫于2008年9月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了生死两全的人身保险,死亡保险金额为50万元,受益人为我和我们的儿子。2009年6月,他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不幸遇难,在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肇事方支付我们家属赔偿金30万元。我在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称,根据保险“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公司应将肇事方已经支付的30万元从保险金中扣除,只同意支付20万元的保险金。请问保险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否正确合法?
答:损失补偿原则是财产保险中的一个很重要原则,即被保险人在财产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件发生后,保险人仅对保险标的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在保险金额范围内予以经济补偿。财产保险的目的在于使被保险人恢复其财产受损前的经济原状,因此被保险人得到的补偿不能超过实际损失,即不能通过保险赔付而使经济状况比损失前好。若已发生的保险事件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公司赔付以后,应将向第三者的追偿权让渡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由此获得了代位求偿权,由保险公司对实际侵害人行使财产损害的追偿权。但此原则不能适用于人身保险当中。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而人的生命和身体是不能用货币衡量的,人的价值是无限的。因此,人身保险属于定额给付性保险,只要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就要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而不存在财产保险中所使用的损失补偿原则。
因此,保险公司对你和你儿子所作出的这种理赔决定是不正确的,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50万元,全额支付给你和你儿子。
7.洛阳王先生咨询:朋友想借我10万元买门面房,他拿房子做抵押,若到时不还,抵押的房子能直接归我吗?
答: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故,你们要办理房屋抵押,应当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否则,未经登记的房屋抵押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意即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能在抵押担保合同中约定流质条款,也就是说,抵押人不能按照约定还款时,抵押权人不直接享有所抵押房屋的所有权。法律采用了对该抵押物处分的方式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根据该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从以上规定可知,你的朋友在无力偿还所借你款项的情况下,你是不能要求直接将房产过户到你的名下的,但是你可以和你的朋友协商将其房产折价或者通过法定程序将其房产拍卖、变卖,对于该房产变现后所得的价款你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律英语】
1、债务加入制度,近来成为我国司法审判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我国法律对此项制度却无明确规定,理论界的研究也不充分。
Debt join the system, recently became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in the hot and difficult issues, our legal system has failed to specify the provisions of this theoretical research community is not sufficient.
2、实务之难主要在于债务加入制度与诸如保证、免责的债务承担、第三人代为履行等相似制度的区分上。
The main practical difficulty is that the debt, such as adding system and guarantee the debt exemption commitments on behalf of a third party to fulfill such a distinction similar to the system on.
3、欲解决此实务上的难题,从理论上考察债务加入制度的产生、发展、建构等仍是不可缺少的步骤。
To resolve this practical problem, from a theoretical study by adding a system of debt creation, development, construction, etc. is still an indispensable step.
4、债务加入制度在理论上也存在诸多难点和争点,本文主要以我国民法的现实结构为基础,对这些难点和争点作出解释。
Debt to join the system in theory, there are many difficulties and strive for, this article primarily on the reality of China’s civil law based on the structure of these problems and strive for an explanation.
5、在研究方法上,因着眼于解决实务问题,所以做了大量的案例研究;为求在理论上对债务加入制度作较全面、深刻的探讨,运用了比较的、历史的研究方法。
In research methods, due to focus on solving practical problems, so did a lot of case studies; for the sake of adding a system of debt, in theory, be a more comprehensive and profound exploration of the use of the comparative and historical research methods.
6、通过理论上的构建以及考察债务加入制度在实务中的运用,认为债务加入制度有其自身独特的无法取代的制度功能,我国民法应对其作出一般性规定。
Through the theoretical construct and to study the debt-to join the system in practice in the use of debt by adding a system that has its own unique system of functions can not be replaced, our country also needs to be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civil law.
【法律笑话】
从善如流
柯雅德希:“律师先生,如果我在开庭前送一只肥鹅给法官,并附上我的名片,您认为会怎样?”
律师:“您发疯了?您立刻会因为贿赂法官而输掉这场官司的!”
开庭的结果是柯雅德希赢了这场官司。第二天,他得意地告诉律师:“我没听你的劝告,还是把鹅给了法官!”
律师怀疑地说:“这不可能!”
“可能的!”他解释道,“只是我把对手的名片同鹅一起寄去了!”
诚实的证人
法官:“证人,在你作证之前,我应该告诉你,在法律面前,你只能讲你亲眼看到的事情,不要讲从别人那儿听到的事,明白吗?”
证人:“明白了!法官先生。”
法官:“我有几个问题要问你。请你先告诉我,你是何时何地出生的?”
证人:“天哪!我尊敬的法官,我无法回答您,因为这是我母亲告诉我的。”
加 倍
交警在公路上截住汽车,“你的车速达到了70公里,已超过市40公里的限速,请把驾驶执照拿出来”。警察边写罚金条边对对司机说。司机陪着笑脸对警察央求道,“您写上140公里罢,我正要把它卖掉呢。”
本期简报:李全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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