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首语】
公正不是德性的一部分,而是整个德性;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一部分,而是整个邪恶。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开达简讯】
1、4月5日下午,开达律师团随河南电视台《DV观察》栏目组来到位于东风路西段的同乐社区,参加便民服务活动,免费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前来咨询的居民非常多,居民咨询的问题涉及到生活的方方面面,我所律师用专业的法律知识为居民作了详尽的解答,其中不乏一些困扰居民生活的老大难问题,受到了小区居民的好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4月7日上午,我所召开实习人员工作交流会。会议由郭主任主持。郭主任首先对近期的实习工作做了充分的肯定,对实习人员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并要求实习人员在这个团队中起到带头作用、骨干作用、协作作用。与会的实习人员也都积极地对近期的工作情况做出总结发言,这次会议对下一阶段工作的开展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3、4月9日,“河南电视台八频道《DV观察》栏目北京研讨会”在京召开,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作为河南电视台八频道的法律顾问,自该栏目开播以来,一直用专业的法律知识为其发展保驾护航,在此,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对《DV观察》栏目获得的成绩表示热烈的祝贺。
4、4月12日,开达律师团在刘光明、柳战军律师的带领下,随《DV观察》栏目组来到位于索淩路天明路的宋砦社区,为社区群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就有关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问题给予详尽的解答。律师团成员李全永接受节目主持人采访时表示,社区群众的法律意识正逐步提高,这对我们法律专业人士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开达律师事务所一贯坚持“以人为本,法律至上”的服务理念,为广大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5、4月20日,我所召开日常工作例会,会议由郭主任主持。会议就具体工作内容进行了部署,要求本所成员发扬团队精神,贯彻落实“外树形象,内强素质”的基本理念。就实习律师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郭新治主任要求大家保持平和心态,沉着冷静,多思多想,认真干好每一件事情。我所一贯重视对实习律师的培养,定期召开实习律师经验交流会,不断提高实习律师的业务技能。
6、4月21日下午,在郭主任的积极倡导下,我所实习人员的专业知识交流会正式拉开帷幕。这次主讲的是李全永,当他用生动幽默的语言把自己潜心研习的一个案例向大家讲述完之后,得到与会人员的一致好评。与会人员也纷纷针对案情发表了自己的观点,这种形式的专业知识交流会,得到实习人员的普遍欢迎。
7、4月26日下午,开达律师团在柳战军律师的带领下,跟随《DV观察》栏目组来到位于文化路北段的文北社区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活动。栏目组为了增加现场气氛,特别邀请了附近高校的同学们为社区群众带来了丰富多彩的文化节目。在一片欢声笑语中,开达律师对社区群众非常关心的法律问题答疑解惑。这种形式的社区活动,得到文北社区居民的普遍赞可。
8、5月3日,全市律师进乡村、进社区工作全面开展。开达所进行了全面部署,全所律师积极配合,投入大量精力,取得一定成绩。本次的法律服务进社区共设两个点,各组均有5位专业的律师进行现场法律咨询,并分有组长负责。活动受到良好好评并受到郑州市司法局的表彰。
9、5月11日早上,我所召开全体人员工作总结会,会议由郭主任主持。郭主任首先对今年前一阶段的工作做了充分的肯定,对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并提出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所律师的综合素质,经合伙人会议研究决定,从明年开始我所律师将全部实行考核制,并将“末位淘汰”制度引入到考核的标准之中。与会的律师对今年前一阶段的工作内容都进行积极地发言,并认为律师的考核制度对进一步提升我所的综合竞争力,进一步提升律师的自身素养有着积极地促进作用。
10、6月14日,应郑州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法律咨询活动”的要求,我所响应司法局的号召积极参与到本次活动中。本次活动共分为6个组。各组均由我所专业的部门主任带队,全所人员全部参与。活动整体持续了两个多小时,前来咨询的群众络绎不绝,我所律师耐心专业的解答,得到了现场群众的积极评价。
11、6月20日上午,我所召开全体实习人员会议。会议由郭主任主持,郭主任首先认真听取了各位实习人员对自己近期实习工作的总结和心得体会,又分别针对实习人员近期所遇到的问题做出详尽的指导。并嘱咐实习人员在未来10天的岗前培训中,一定认真听讲,做好笔记,用心体会各位资深主讲律师的执业经验,从而进一步提高自己的专业素质。
【新法速递】
1、《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已经卫生部部务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2009年5月20日起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
3、《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3月16日由商务部通过,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5、《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09年4月13日经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54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6月14日起施行。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4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7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8、《彩票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4月22日国务院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9、《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9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10、《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已经2009年4月2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11、《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12、修订后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13、修订后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14、《基础测绘条例》已经2009年5月6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1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程序规定》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法界动态】
1.刑事赔偿日赔偿金5次调整计算方法和依据不变
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分别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办理对侵犯人身自由由国家赔偿的,每日的赔偿金标准按照111.99元计算。这是我国刑事赔偿日赔偿金第五次调整,这个数字相比1995年国家赔偿法实施时的日赔偿金17.76元增长了近7倍。
五次调整每日的赔偿金都按照国家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不分地区、不分收入统一的国家赔偿金体现了在人身自由这一人的基本权利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精神。(法制日报)
2.台湾居民大陆当律师
4月13日,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在厦门举行仪式,为在2008年首次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被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37名台湾居民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法规局副局长张万明表示,目前大陆正积极出台涉台政策,欢迎台湾同行到大陆交流合作,以共同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为目标,出台完整全面的法律措施。(人民日报)
3.最高法院将实行月度新闻发布
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从今年5月份开始,实行月度例会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今后,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实行定期召开与临时召开相结合,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时间为每月的第一周周二上午,如有需临时发布的重大事项可随时召开新闻发布会。” (人民日报)
4.今起捡到弃婴必须报警 严禁私养或转送
从2009年4月1日开始,公民捡拾弃婴(儿)的,一律要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门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抚养。任何公民不得私自收养弃婴(儿)或将弃婴(儿)转送他人。(法制日报)
5.《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新程序规定之七大亮点
(一)明确执法教育的操作性规定。规定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确定适用口头警告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 (二)规范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使用。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 (三)规范违法信息的管理和转递,体现执法服务。列举了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等9种应当予以消除违法行为信息的情形。 (四)增加对加处罚款上限的规定,杜绝了高额“滞纳金”。 (五)调整抽血检验程序。规定对经呼吸测试达到或者超过醉酒临界值,当事人对测试结果有异议的才进行抽血检验。 (六)规范执法行为和语言。交警执勤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七)健全执法监督制度。交管部门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不得以处罚数量作为考核交警执法效果的依据。(法制日报)
6.河南统一开通咨询电话,申请法援打12348
“你好!这里是‘12348’法律援助电话,法律援助是一项扶贫济困的……”4月11日,在河南省司法厅举行的全省“12348”法律援助咨询电话开通仪式上,河南省副省长秦玉海在电话机上按下“12348”5个数字后,听筒里面传出了清晰的录音和值班律师的声音,经与值班律师交谈后,秦玉海正式宣布:“全省‘12348’法律援助咨询专线电话全面开通!”
“12348”电话开通后,省司法厅将采取各种措施,加强管理,建立完善的接待咨询制度,规范咨询服务,确保工作质量,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咨询在提供法律帮助、维护苦难群众合法权益中的积极作用,为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法治日报)
7.劳动争议案件大幅攀升类型更多审理难度增大 最高法酝酿司法解释统一裁判标准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施引起了社会强烈反响,而劳动者权益维护直接关涉保障民生、维护民生、促进民生,社会各界要求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的呼声很高。
劳动争议案件已成为近年来增长幅度最快、涉及范围最广、影响程度最深、社会关注最多的案件类型。劳动争议案件猛增的背后,裁判依据的不足给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出新的挑战,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快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弥补法律漏洞。(法治日报)
8.最高法要求:妥善处理当前外贸“贴牌加工”商标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23日对外发布的《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要求,妥善处理当前外贸“贴牌加工”中多发的商标侵权纠纷,对于构成商标侵权的情形,应当结合加工方是否尽到必要的审查注意义务,合理确定侵权责任的承担。
针对当前外贸“贴牌加工”中多发的商标侵权纠纷,《意见》还提出,要认真研究加工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抓紧总结涉及加工贸易的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经验,解决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新华网)
9.辽宁出台法规界定性骚扰
4月11日,《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今日审议通过,将于6月1日正式施行,在《规定》中,李宁生首次为“性骚扰”立法,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这项法规首次明确界定了严厉禁止的“性骚扰”形式,比起国家的上位法来说更具有“可操作性”。
《规定》明确,受到性骚扰的妇女有权向当事人所在单位和公安机关投;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投诉的,单位应当及时干预、制止;向公安机关投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人民日报海外版)
10.加强保健食品监管相关条例正在起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在京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向全系统进一步部署学习、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法工作,动员全系统依法履行好食品安全监管相关职责。(法制日报)
11.最高法将就审判公开改革出台实施方案,公开范围和方式将有所突破
4月17日,加强审判公开工作是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目前,这项改革的方向是明确的,即审判公开范围将进一步扩大,公开的方式将增加,但公开到什么程度的具体标准尚处于调研阶段,争取今年能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在今天召开的公开审判制度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副主任张根大透漏。据了解,《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明确提出要研究建立裁判文书网上发布制度和执行案件信息的网上查询制度,这一规定必将进一步推动公开审判原则在审判体质和工作机制层面的落实。(法制日报)
12.司法部商务部全国普法办举办主题论坛
4月29日,由司法部、商务部、全国普法办公室联合主办,司法部法制宣传司和法制日报社承办的“加强企业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 主题论坛今天在京举行。
据了解,此次论坛是落实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开展“加强企业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主题系列宣传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努力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工作大局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新华网)
13.最高法通知要求: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活动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全国各级法院要在当前和今后的一个时期广泛、持续、深入地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一心为民、公正廉洁的法官队伍,以此推进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科学发展。(新华网)
14.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召开 部署打击各种金融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7日在厦门召开的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指出,审理相关案件要更加审慎地判断金融危机背景下特定行为对经济发展的危害,定罪处罚要更加充分地考虑是否有利于保障经济增长。
刑事审判工作要着力保障民生。为此,要继续依法严惩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以维护、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要依法重点打击制售假冒农资,非法传销等影响民生的犯罪,依法打击重大安全事故、破坏环境资源、公共卫生等犯罪,及时审理在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移民安置补偿、重点工程建设中侵犯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15.2009年“双百”法治宣讲活动上海开幕
今天上午,由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司法部、中国法学会联合组织的2009年“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法治宣讲活动在上海正式拉开帷幕。上海市级机关的近千名干部群众在上海展览中心听取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孙佑海教授作的“改革开放与我国的法治建设”专题报告。报告团团长、全国“双百”活动组委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胡忠出席开幕式并讲话。
16.中宣部司法部等五部门部署开展农村法制宣传活动
中央宣传部、司法部、民政部、农业部、全国普法办近日决定,从今年4月到12月底,在全国开展“提高农民法律素质,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大型主题宣传活动。
此次大型主题宣传活动的主题是:“提高农民法律素质,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开展这一活动是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全国“五五”普法规划,深入开展农村法制宣传教育,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17.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启动 主题:文化.战略.发展
宣传周组委会主任、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表示,中国在每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期间举行庆祝和宣传活动,彰显中国恪守国际贸易准则所作出的不懈努力。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今天通过视频致辞2009年中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时也表示,中国用如此短的时间,在知识产权领域所取得的成就使全世界都备受鼓舞。中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快速发展,改变了世界创新的版图,也极大影响了其他国家。他表示,现在人们所面临的是一个充满挑战的时代,面临着气候变化、环境恶化、传染病的传播以及全球化等问题。在这种状况下,期待着中国能够创新、创新再创新,把人们带领到一个新的复兴时代。
今年的中国知识产权宣传周主题为“文化.战略.发展”,将围绕“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核心内容展开。此次宣传周活动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宣部、最高人民法院等24个单位联合主办。在4月20日至26日宣传周期间,全国将开展一系列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
18.最高检公布修订后的举报工作规定(新华网 09.05.04)
为了进一步规范举报工作,畅通举报渠道,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确保宪法赋予的人民群众控告权、举报权的落实,更好地促进廉政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修订,并于日前公布。这是新时期检察机关推行检务公开,便民利民的又一举措。
19.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网站开通
中央纪委驻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组副组长周小莹在最高人民法院6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宣布“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网站”正式开通。社会各界可以登录http://jubao.court.gov.cn网址进行举报。举报中心网站分为举报、查询前台和办信后台。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网站”6日正式开通。中央纪委驻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组副组长周小莹表示,举报网站提倡“实名举报”,但不拒绝“匿名举报”,并对举报信息做到件件有回音。
20.最高检22条规定细化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印发《关于加强检察机关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要求加强理论武装,进一步解放思想,切实提高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领导、服务科学发展的能力,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能力,驾驭复杂局面、应对突发事件和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
21.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5月14日正式公布并开始生效。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了解到,这个总共10条的《补充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为执行《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关于认可及执行民事裁判与仲裁裁决(仲裁判断)的有关规定,维护两岸同胞合法权益,促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作出的又一重要司法解释。
《补充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案件管辖、举证责任、财产保全、审查程序、审判组织、申请认可及审理的期限等问题。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98年5月制定《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此后又分别作出两个批复。《规定》和两个批复施行以来,为维护台湾同胞在大陆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两岸现状和未来发展的需要,又制定了这个《补充规定》。
22.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规范“枪下留人”
为了防止错杀,确保死刑案件停止执行程序依法规范进行,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并结合刑事审判实践,制定了《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并于25日对外公布。这部司法解释于2008年12月26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规定情形出现的,应当暂停执行死刑,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
司法解释指出,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下级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死刑;认为可能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下级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死刑。下级人民法院停止执行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司法解释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命令签发后、执行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规定情形出现的,应当立即裁定下级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死刑,并将有关材料移交下级人民法院。下级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应当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对于依法已停止执行死刑的案件,司法解释还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处理的不同情形:确认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依法改判;确认原裁判有错误,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依法改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确认原裁判没有错误,或者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裁判执行的,应当裁定继续执行原核准死刑的裁判,并由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此外,对于下级人民法院报送的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核准死刑裁判的原合议庭负责审查,必要时,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23.最高人民法院开通民意沟通电子邮箱 (新华网 2009年5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为进一步做好民意沟通工作,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和新期待,最高人民法院于5月4日开通民意沟通电子邮箱,专门用来收集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该电子邮箱具体地址为zgrmfy_mygt@chinacourt.org,设在中国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指定专人定期收集整理民意沟通邮箱里的邮件,分门别类加以梳理后将有见解、有价值的群众意见和建议报送院领导阅批后转有关部门办理。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要求改进和完善网络民意沟通机制,有条件的法院开设专门的电子信箱,收集群众意见、建议。截至4月30日,全国已有430家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开通了民意沟通电子邮箱。
对于通过互联网民意沟通电子邮箱反映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要求有关部门充分认识到民意沟通电子邮箱在广泛深入地倾听民意、了解民情、关注民生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的意见和建议,要精心梳理,认真研究,并转化为人民法院科学决策的参考依据。
24. "娃哈哈"商标终归娃哈哈集团 达娃将最终“离婚”
据报道5月26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5月21日已做出终审裁定,驳回达能关于撤销杭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的申请。至此,达娃之争中关于“娃哈哈”商标所有权的问题尘埃落定,“娃哈哈”商标归杭州娃哈哈集团所有。(法制网)
25. 司法部决定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
5月30日讯 记者孙春英 于呐洋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更好地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司法部决定,自2009年6月至2010年6月,在全国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全面推行法律援助十项便民措施。(司法部网站)
26.邓玉娇案作出一审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6月16日上午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邓玉娇案”,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邓玉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经法医鉴定,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据此,依法判决对邓玉娇免予刑事处罚。( 法制网)
27.高法就审理专利权纠纷案司法解释公开征求意见
200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09年7月10日。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采取书面寄送或者在网上发表意见的方式,对司法解释稿提出具体的修改建议。(中国法院网)
28.我国首部刑事被害人救助地方法规实施在即
无锡市政府2009年6月18日召开新闻发布会,该市于今年五月出台的《无锡市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条例》将于十月一日起施行,全国司法界关注的首个针对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地方性法规即将正式惠泽大众。 《条例》明确规定,不论户籍,凡属该市区域内并归其管辖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满足相应条件均可提出申请。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同时,鼓励和支持基层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社会捐助活动。( 新华网 )
29. 国家赔偿法修订二审在即 惩罚性赔偿仍未列入
近日,《国家赔偿法》起草和修改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预计于本月底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很有可能对《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但此次审议,一直为学者和社会各界所呼吁的惩罚性赔偿未被列入到修订内容中。 虽然并未涉及惩罚性赔偿,但是,即将进行二次审议的草案中,精神损害赔偿被纳入了国家赔偿的范围。(法制日报)
【律师博客】
关于失物招领公司的一点法律评价
柳慈民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城市出现了主要从事失物招领业务的公司。他们通过一定的渠道取得一些遗失物,再通过遗失物本身存在的线索联系到失主。他们通知失主前来领取遗失物的时候,再向失主索要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的报酬。他们的这种经营方式在得到一些失主认可的同时也遭到一些失主的质疑,那么法律关于这种经营行为到底有没有什么规制呢?
我国民法中对什么人或机构可以从事失物招领并没有具体规定。但是据了解,有些城市通过地方性法规,授权地方公安部门或者民政部门来从事遗失物的认领工作。当然通过公安部门和民政部门负责的失物招领处都是免费为失主提供失物招领服务的。
而作为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颁发营业执照的失物招领公司。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一般登记的是咨询、经纪,有的则直接登记为失物招领。所以只要是经过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且其经营范围中有类似的内容,应该说其主体是具有合法性的。
从其行为上看,失物招领公司往往是通过发布一些街头广告,使捡到遗失物的人将遗失物送到他们这里,他们再联系到失主,通过向失主索要招领费来维持自己的经营和给捡到遗失物的人一定的好处费。他们的这种行为很符合我国《民法通则》中关于无因管理的情形。
《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对遗失物拾得人的行为也进一步作出规范,该条款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由此可见,失物招领公司虽然没有采取措施挽回失主损失的义务,但是他们从事的的确是这样的一种活动,这种无因管理活动不是不能收取费用,而是只能收取为此无因管理行为所付出的必要费用。但是至于必要费用究竟该如何确定,也正是失物招领公司屡屡遭到质疑的焦点。
民事行为强调意思自治,如果失主急于找到遗失物并且已经为此发布了悬赏广告,或者在接到失物招领公司的通知以后,为感谢失物招领公司为自己挽回损失而按照失物招领公司的要求自愿给付一定报酬的行为都是合法的。前者属于单方允诺之债,只要对方实现了自己在悬赏广告中所提出的要求,自己当然要履行诺言。后者属于合同之债,只要给付报酬的行为是出于失主的自愿,合同行为当然是合法有效的。
但是现在的问题常常出现在失主被通知领取遗失物的时候,往往不想支付任何费用或者只想付极少的费用来领走自己的东西。这时失物招领公司便不会把遗失物交还给失主,双方也经常在这种情况下发生分歧。失物招领公司一般会以《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的规定为依据要求失主必须支付自己所提出的费用数额。而失主也同时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的规定要求招领公司立即返还遗失物。在这样的僵局下,双方往往很难达成协商处理的合意。
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一般会出现两种结果:一是失主感觉丢的东西不怎么重要,干脆就放弃了。二是失主虽然对交招领费很不情愿,但为了减少更大的麻烦也就只好交了。由此可见,对于招领费用数额的确定,是处理好此类问题的关键所在,也是亟待物价部门予以规范的。
在本文的最后想强调的是,如果在遗失物中有失主本人的身份证,那么招领公司是要无条件立刻归还的。因为按照我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除公安机关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
【热线解答】
1、郑州王先生咨询:我有个朋友他家里的房产证上写的是他母亲的名字,房子的共有人写的是他的,但现在他母亲去世了,也没有留下遗嘱,请问他能否直接到房管局把房产证过户成他的名字?
答:你好!你所咨询的情况是属于共有房屋的共有权问题。你朋友既然作为房屋的共有人,那么在其持有的房屋共有权证上一定有注明的共有份额。该房屋除去共有份额的部分,才是你朋友母亲去世后的遗产。此时如果有其他继承人,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各个继承人都有权平均继承其遗产,除非有其他法定继承人书面放弃遗产的声明并且经过公证,你的朋友才可以持房产证,共有权证,公证书等相关凭证,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产的变更登记。
2、台北郑先生咨询:台湾居民如何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答: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请参照以下办理程序和条件:
(1)居住在台湾的台湾居民申请大陆通行证,必须提交的材料有:①填写完整并贴有本人正面免冠彩色近照(规格33×48mm)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申请表》;②申请人二寸正面免冠彩色近照1张;③临时住宿地派出所或宾馆出具的临时住宿登记证明。
(2)办理程序: ① 台湾居民从香港、澳门地区来大陆的,可以向外交部驻香港、澳门特派员公署领事部,香港、澳门中国旅行社申请。 ②台湾居民从外国来大陆的,可以向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提出申请。 ③ 台湾居民事先未在境外办妥有效证件及签注而来大陆的,可以向授权的上海、福州、厦门、海口、三亚、沈阳、大连、成都、广州、青岛、武汉、北京、南京、重庆、杭州、桂林、深圳等17个口岸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 ④台湾居民从澳门地区参加短期团体旅游珠江三角洲的,可以向授权的广东省公安厅珠海签证办事处申请。
(3)收费标准:一次有效,每证50元; 5年有效,每证250元
(4)办理期限: 一般为7个工作日,有正当紧急事由的可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5)办理单位:同(2)。
3、濮阳夏先生咨询,他是一家有限公司的经理,2007年公司取得市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经营期限为15年,在2009年年检的时候,市工商局将经营期限改为10年,他与工商局进行了交涉,但工商局一直也没有答复,夏先生想问一下该如何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此事?
答:对于夏先生所遇到的情况,市工商局的行为属于擅自变更法人营业执照的内容。按照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以及本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此,夏先生有权搜集相关证据,在知道自己公司的营业执照被变更之日起两个月内,向省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
4、汤先生咨询,自己和孙某、赵某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中约定,汤先生以10万元现金出资,孙某、赵某各以15万元的现金出资。并且约定在合伙企业成立后一年内缴足。但合伙协议并没有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在合伙企业成立8个月后,因为经营不善亏损了20万,三个合伙人便决定解散合伙企业,但对于该如何分担亏损却达不成协议,此时,汤先生出资10万,孙某出资10万,赵某出资5万。汤先生想问一下,对于现在这种情况,20万的亏损应当如何分配?
答:对于汤先生所遇到的问题,在合伙协议没有明确约定对于亏损分担比例的情况下,按照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因此,如果汤先生不能和孙某、赵某关于如何分担企业亏损达成协议,那么应当按照各个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分担公司亏损。此时,汤先生和孙某、赵某的实缴出资比例是2:2:1,那么三个合伙人对于20万元亏损的分担应该是汤先生和孙某各分担8万,其余4万由赵某分担。
5、周口陈先生反映,自己在一家私营企业工作了八年,可过了年来上班时,单位却说单位最近效益不好,陈先生的年龄也骗大了,所以决定解除和陈先生的劳动合同,并以两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陈先生很气愤,也不打算继续在这里工作了,问依法到底可以补偿多少?
答: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存在单方面的过错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单位要对员工进行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在本案件中,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单方面宣布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以上标准两倍的经济补偿。即为十六个月的工资。
6、郑州吴先生:去年秋,我为了孩子上学方便,就在学校附近租了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子,当时和房东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每月650元,租期两年。今年年初附近搞拆迁,周围的房源开始紧张,在附近租房供孩子上学的人越来越多。前几天,房东突然说要提高租金,每月租金涨为900元,说我不答应就立即走人,反正租房人多。为了孩子上学我们不想搬走,请问:房东未经我同意可以涨房租吗?
答:你好!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房屋租赁合同一经签订就产生了法律效力。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能单独改变租金,除非双方协商同意。因此,房东不得擅自上涨房租,也不得以你不同意上调房租为由,解除与你的房屋租赁合同。
7、安阳李女士:我结婚6年,女儿有5岁,但是我丈夫嗜赌如命,而且性格暴躁,我们现在分居已经2年了,我想离婚但是他不同意,我想请问如果诉讼还需要调解吗?
答:你好!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是诉讼离婚,调解是必经程序。调解要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成的,法院应依法判决。
8、郑州某高校学生小李:我是一名全日制高校大学生,今年6月即将毕业。由于就业形势严峻,竞争激烈,学校也允许应届生在最后一学年找工作。最近我通过招聘会,经过笔试、面试,终于得到了一家企业的认可。可是公司的招聘负责人告诉我现在还不能和我签劳动合同,要等我毕业后才能签。我想咨询,如果公司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我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李同学你好!你反映的问题很有普遍性,我国现行的劳动用工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绝大多数是一一对应的模式,除了一些特殊情况,一人只能在一家单位工作或学习。你目前还是全日制大学的在校学生,你的档案还在学校,当然无法在外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都是基于劳动关系的,缺乏这一基础,社会保险也无法缴纳。只有当你从学校毕业之后,才可以开始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社会保险等也就可以开户缴纳了。
但这并不意味着你就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每年都会提供就业协议,供用人单位和应届毕业生确定用工意向使用。虽然这份协议并非劳动合同,但它充分保障了应届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权益。因此,律师建议你可要求该企业与自己签订就业协议,依法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将来发生变故。
【法律英语】
Where there is a right there is a remedy.
有权利便有救济。
Ignorance of fact excuses--ignorance of the law does not excuse.
不知事实可以作为借口,但不知法却不能开脱(罪责)。
The law does not allow of a captious and strained intendment,for such nice pretence of certainty confounds true and legal certainty.
法律中不允许过度矫情和做作的表述,因为这种伪装的确定性会干扰真正的法律确定性。
Truth is afraid of nothing but concealment.
真相无所惧,唯怕被隐瞒。
That by punishing a few, the fear of punishment may affect all.
通过惩罚少数人,可以威慑所有人。
A transaction between two paties shouldn’t operate to the disadvantage of a third party not in their debt.
两方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不得对利益无涉的第三方不利。
The one who affirms, not the one who denies, should provide evidence.
举证责任应由提出主张者、而不是否定(主张)者承担。
Law does not compel a man to do what he is impossible to perform.
法律不会强迫一个人去做他不可能做到的事。
【法律笑话】
迟悟
“法官先生,有人把我说成犀牛,我可以告他恶意中伤罪吗?”
“当然可以。他什么时候把你当成犀牛的?”
“三年前。”
“什么?三年前的事,你怎么到今天才想起要起诉呢?”
“是这样,法官先生,以前我从未见过犀牛,直到昨天我才知到犀牛是什么样子。”
终于明白
在律师竭尽全力的辩护下,被告人终于被宣布无罪释放。
在法院门口,律师问被告人:“你已经获得释放,我们即将分手了。现在请你最后向我说实话,你是否真的犯了罪?”
被告人回答:“律师先生,当我在法庭上听到你为我作精彩的辩护时,我刚刚明白,我原来是清白的。”
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柳慈民 李全永 李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