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首语】
法律需要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没有任何行为比起法官的徇私枉法对一个社会更为有害的了。司法的腐败,既使是局部腐败,也是对正义的源头活水的玷污。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大前提。每一个人都不可以成为自己事务的法官。在由意志而不是由法律行使统治的地方没有正义可言。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
——「美」道格拉斯
【开达简迅】:
1、我所2007年11月根据《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关于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创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豫司文[2006]2Q2号)标准,经省司法厅检查验收,于2008年10月正式从河南省律师协会接过“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牌匾。获此殊荣,不仅是我所综合实力强的体现,也是省律师协会对我所律师工作的肯定。
2、10月13日,我所召开全体会议,由赵振软主任主持。会议上对每位执业律师发放了律师行业行风调查问卷,征求当事人对律师办案的满意程度,要求顾问单位回访率达到100%,争取达到回访记录完整。
会议上也组织学习了司法部吴爱英部长在党建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强调要加强律师党建工作重要性,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律师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做好律师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央领导同志对党建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明确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新要求。
3、10月18日,我所召开全体成员会议,由赵振软主任主持。会议上赵主任再一次强调行风建设问卷测评工作的重要性,要求对每个案件当事人及顾问单位认真检查,要签字而且不得拖延,明确这是行风建设的重点,也是提高办案质量的一个重要渠道。
会议还深入学习了周永康同志的讲话,强调律师要加强自己的政治思想学习,始终与党保持高度一致,做一支合格公正、文明的执法队伍。
4、10月25日,我所召开全体成员会议,由赵振软主任主持。会议强调目前已是行风建设学习的考核、总结阶段,行风建设工作已接近尾声。在加强律师队伍制度、业务建设的同时,相关措施已落实到位,要求每位律师整理出书面材料写出自查报告,以备及时向市司法局报送。
会议同时组织学习了《公司法》解释(二),要求大家在执业过程中要合理利用时间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5、11月1日,我所召开全体成员会议,由赵赵振软主任主持。会议学习了司法厅对这次行风建设学习的总体要求、考核项目及考核要求,同时要求每位律师认真做好自查工作。
6、11月8日,我所召开全体会议,由赵振软主任主持。本次会议主要是强调一下对律师办案监督措施的落实,包括设置意见箱、问卷测评回访群众的满意程度等等。
7、11月15日,我所召开全体成员会议,由赵振软主任主持,本次会议主要是对行风建设工作的一个总结,同时要求大家在本月30号之前完成自查报告及学习心得。
会议上组织大家学习了最高院关于死刑会见的规定,要求大家在以后的工作中要多关注法界法态,依法执业。
8、12月4日,是全同法制宣传日,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等联合主办的“12月4日”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于当天上午8点在郑州市紫荆山广场举行。我所由郭新冶主任、徐磊律师、实习律师刘佩锋及孙丽娅组成的律师团积极参与到该宣传活动中,开展无偿法律咨询。我所律师在此次法制宣传活动更坚定了宣传法律知识、服务人民群众、共筑和谐社会的执业理念,在以后的工作中为社会提供更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9、2008年12月22日,市司法局路河义处长一行到我所检查工作,对我所的规章制度、行风建设及“大学习、大讨论”学习情况进行了检查。他表示,我们所的各项条件都达到了行风建设考核细则的标准。重点强调卷宗归档的审批要严格把关,另我们要保持“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的荣誉更要再接再厉。郭新治主任表示,一定会以此为契机,严格的进行自查自纠,从各个方面增强规范化,不断努力,开创先进,将开达所建成一个优秀中的优秀所!
10、2008年12月27日上午,我所召开2008年度工作总结会,会议由郭新治主任主持。会议主要内容:首先对2008年度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2008年是我所保持稳定发展的一年,各项工作均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业务人员有增无减,新人辈出。其次郭新治主任宣读了合伙人会议决议,对2008年工作突出的人员进行了表彰:赵振软、朱中辉、丁世亮、常伟、王旭、许诺、徐磊、张凌燕、褚金霞、吕海雷、刘军磊、鲁小省、刘光明、王晓亮、郭婵娟等同志被评为“先进工作者“
(编辑:郭宏芳)
【法界动态】
1、行业行风考核 河南省司法厅开出37份整改通知书 2008年12月19日记者从省司法厅了解到,今年省司法鉴定人协会首次开展了司法鉴定行业行风考核评议,对厅直82家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了行风考核,排出了名次。排名后5位的,列入厅纠风办重点监控对象,排名后10位的,拟退出厅直接管理的范围。同时,对得分80分以下的,发出37份《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明年1月15日前全面整改。
2、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 郑州市87人移送司法机关:2008年12月15日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检查验收评估组莅临我市检查指导第八次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市委常委、副市长穆为民参加整改情况汇报会,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张和儒出席。穆为民向检查组汇报了我市第八次卫片执法检查整改情况以及集中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取得的成效。目前,应没收的违法用地建筑物已全部没收到位;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45宗87人,追究党纪、政纪责任12人。穆为民指出,这次集中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是我市土地管理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河南法制网)
3、4市民联手抓仨贼 平顶山市公安局每人奖励2000元:11月3日,当天凌晨2时许,平顶山市区矿工路东段一烟酒店发生入室盗窃案件,路过此地的市民韩磊(化名)和3个朋友迅速反应,合力将一名嫌疑人典某抓获。随后,他们又继续配合民警,当晚抓获另两名嫌疑人。11月10日,平顶山市公安局决定,奖励韩磊等4人现金2000元。韩磊说,他当时并非冲着奖金,只是凑巧碰到,他以后遇到贼还会该出手时就出手。(河南法制网)
4、今年清欠工程款逾7000万 为农民工要回工资2280万: 12月27日,我市召开2008年度清欠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全市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市委常委、副市长穆为民出席。
据统计,2008年,全市共清理拖欠工程款36起,涉及工程款7125.85万元,受理投诉电话1700余个,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2280.12万元,涉及农民工2632人次,遗留案件得到有效处理,新欠案件明显减少,农民工权益得到保障.(河南法制网)
5、2008年规章清理完成 1977部规章被废止:2008年12月25日记者从国务院法制办获悉,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对现行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2008年已全部完成。列入清理范围的12695部规章中,共废止1977部,宣布失效196部,修改395部。
6、司法部出台行政规章为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提供依据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已经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吴爱英部长12月21日签发司法部令第115号予以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允许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并在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后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是大陆方面促进海峡两岸交流的一项重要决策。
7、河南省公安系统实行刑事案件办案回告制度: 刑事案受害人可定期了解破案进展 发生刑事案件后,受害人想了解案件进展情况怎么办?从12月9日起,(河南)全省公安系统开始实行刑事案件办案回告制度:破案后,办案机关应当在5日内制作《破案告知书》,将破案结果、犯罪嫌疑人及追缴赃物等情况告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通过电话回告。
8、河南全省检察机关23名严重违纪人员受处分 :11月17日记者从河南省检察院获悉,河南省检察机关强化自身监督,严格公正执法,今年以来共有23名严重违纪人员受处分。 据介绍,今年1至10月份,针对利用和滥用检察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案件,违法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河南全省检察机关实行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投诉制度,对实名举报和其他具有可查性的线索,坚持收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查实一起,严肃处理一起,目前共有23名严重违纪人员受到处分。
9、中国检察机关重视死刑案件审判法律监督 促进死刑依法慎重适用::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10月26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加强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维护司法公正的情况时表示,死刑案件人命关天,社会广泛关注。中国检察机关近年来突出抓好对死刑案件审判的法律监督,促进死刑的依法慎重适用。曹建明表示,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死刑案件的办理和法律监督工作,认真贯彻“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政策,加强和改进对死刑案件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
10、周永康:律师要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价值追求: 第七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十月二十五日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在会上讲话强调,中国律师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工作使命神圣、责任重大,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不断开创律师工作新局面,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新的更大贡献。周永康说,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服务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做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服务者。要把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作为法定义务,严格遵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要求,恪守执业道德、执业纪律,尽心尽力为当事人服务,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要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执业活动的根本价值追求,做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者。
11 、河南确山原县长受贿入狱变作家 今成省作协会员 11月20日,在河南省第一监狱十四监区,记者见到了李剑华。他囚服短发,脸上挂着谦和的笑容,立正站在值班室的门口。将近5年的囚禁生活中,他创作了《解放者》、《中国特色》和《温馨家园》三部长篇小说,均由长江文艺出版社出版,他也因此被河南省作家协会批准为会员。
12、企业国有资产法、修订后的消防法获表决通过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企业国有资产法》 新华网快讯:全国人大常委会10月28日下午表决通过了企业国有资产法。这部法律将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修订后的《消防法 》 新华网快讯:全国人大常委会10月28日下午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消防法。修订后的消防法将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编辑:盖莹)
【新法速递】
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于10月9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关于进一步规范采血笔说明书的通知》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于2008年10月22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由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10月26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4、《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08年10月30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8年11月01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11月20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7、《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大力开展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由农业部办公厅于2008年11月26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8、《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的通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08年11月26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9、《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遏制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事故的通知》由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于2008年11月28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0《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3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于2008年12月1日公布并施行。
11、《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已于2008年5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3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于2008年12月1日施行。
12、《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8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3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于2008年12月1日施行。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1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3次会议通过,于2008年12月1日施行。
1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制定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于2008年12月11日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9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2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17、《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于2008年11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3次部务会议修正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于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19、《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于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于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21、《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于2008年12月12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编辑:郭宏芳)
【热线解答】
1、洛阳读者丁先生问:我与前妻协议离婚后七个月时,我对当时的财产分割协议反悔,能否到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我的诉讼请求能否等到法院的支持?
赵振软律师:只要你在离婚后一年内到法院起诉,法院都会受理。但法院会不会支持你的诉讼请求,要看订立协议时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违反双方自愿原则的情形。如果存在这些情形,你的诉讼请求将会得到法院支持,如果不存在这些情形,你的诉讼请求将得不到法院支持。
2、焦作读者王女士问:我同学已经19岁了,现在上海某大学就读,其父母今年离异,均拒付其抚养费、学费等各种费用。她是否有权起诉父母,要求给付抚养费?
赵振软律师:她的父母没有为她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因此,你同学的父母没有为其提供抚养费的法定义务。
3、郑州读者李女士问:我刚买的新房,还没有装修就发现有多处裂缝,但我已在验收单上签字表示房屋不存在质量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赵振软律师: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你应到该房屋的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检测,如果经检测证明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即使你已经入住,并在验收单上签字,你也有权退房,并要求开发商依法对给你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信阳李先生问:我们村选举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的家属拿着投票箱挨个到每家要他们投票,问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家属是否该回避?
赵振软律师: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河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中也规定与候选人有配偶和直系亲属关系的,不得提名为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违反村民委员会选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作出书面决定,并宣布选举无效,依法重新组织选举。重新选举在宣布选举无效后30日内进行。,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为体现选举的公正性,候选人的家属不宜直接拿着投票箱收选票。
5、驻马店王先生问:我用了自家500亩的耕地养猪,现在乡财政所要收1平方米3.1元的耕地税,问这种行为是否合法?
赵振软律师: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王先生占用耕地用途不符合交纳耕地税的法律条件,因此财政所的行为属于乱收费。
【实习感悟】
实习感悟
实习人员:郭宏芳
为了将所学知识与实践相结合、锻炼自己,我抱着期盼与激动的心情,辞掉先前的工作,毅然的走进了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置身于真实的法律职业环境中,在没参加司法考试之前提前进行了实习,转眼间我已实习了半年。半年的实习,促使我力求上进,不断加强学习来充实自己,使自己尽快成长;态度也由消极变积极,学习做事由被动变主动,对世对人对事由悲观变乐观……
“要做事先做人”、“从小事做起”这是每个人都明白的道理,也是在所里实习最深有感触的一句。曾几何时,怀着远大的理想和满腔的热情,却碌碌无为的走到今天;毕业一年,茫茫碌碌的工作却不曾抬头思索一下人生的哲理。但所里的同事却给我树立了良好的榜样,大家乐观积极的心态、欢乐融洽的氛围、勤恳务实的工作作风、专业上精益求精的学习钻研精神……无处不深深的感染着我,感化着我,使我放慢了脚步,渐渐地、不断地在各方面提高自己。
实习至今,我在主任及所里每位律师身上学到了做一个优秀律师应具备的最基本的条件---------律师要有自己的思想,没有思想的律师,永远也不会成为一流的律师。律师不仅要精通法律,而且要了解商业运作的归则,理解法官裁判风格,体会客户真正需求。同时,思想上还要注意遵守执业操守,保护好律所和律师自身利益。如果要很好地平衡这些复杂的关系,需要律师将具体的工作逐步提炼为工作的指导思想,并贯彻到工作中去。这样,有了思想作为指导,律师才能逐步形成成熟、稳健的执业风格。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这半年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使我更深刻了解到,为人做事方面要真诚踏实,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的做人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要注重沟通能力的培养。对于自己这样一个初入社会的人来说,需要学习的东西很多,实习只要有收获了,实习就是成功的。短暂的学习收获很大,但在实习中我也认识到了自己身上存在的很多不足,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的含义。
当然,通过这段时间的实习,也使我感到前所未有的压力,认识了律师也是竞争激烈的行业,从思想更加深刻得体会到了要不断自我学习的重要性。因此我会从各方面不断提高自己,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为实现自己的目标而努力。新的一年自己要有新的改变,要把握住机会和时间使自己尽快的学习和成长,能分担所里的事务,不能总是作为一名“消费者”,要尽快成为一名“创造者”。
新的一年,我对自己的职业有了更多的憧憬和期望,对自己的人生也有了更加清晰的规划和追求。我也将会在以后的工作中凭借自己扎实的基本功,将思想付诸行动,为成为一名优秀律师而奋斗。
后记:
在此我感谢郭主任,是他给了我这样一个难得的机会,让我有了一个锤炼的平台,也总是能在我最灰心的时候不经意间给予我一种前进的动力;非常感谢同事们的帮助教导,让我认识、理解律师行业、也正慢慢的融入进律师行业;非常庆幸有这么好的实习环境和学习氛围,使自己的知识和能力逐步的提高,也使我更加明确了自己的奋斗方向!我不能让所有关心我的人失望,更不能让自己失望!宁要惨痛的胜利,不要美丽的平庸!
谨以此诗表达我真实的内心感想:
我不知道
今天的全部内涵
是否等于回忆和思念
我只要知道明天
是不是代表希望的格言
我不知道 捧起一掬山泉
能否看得见太阳 在手中晃眼
我只知道
人一旦从兽群中站立
只有创造和索取 才会弯下腰去
决非服输与屈膝
-----------郭宏芳
【法律英语】
1、Law must be stable, and yet it cannot stand still。
法律应该是稳定的,但不能停止不前。
2、No one should be punished twice for one fault
一罪不再罚
3、Non reu nisi mens sitrea
无犯意则无犯人
4、The agreement of the parties overrides the law
契约胜法律
5、The reason of the law is the soul of the law.
法理乃法律之精神。
6、The safety of the people is the supreme law.
人民之安宁乃最高之法律。
7、Non est regula quin fallet
法律必有漏洞
8、Justice delayer is justice denied
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
9、Nemocogitationis poenam patitur ; Cogitationis poenamnemo patitur
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
(编辑:郭宏芳)
【开心一笑】
一个足以引起法律人反思的法学笑话
话说以前有一对苦难兄弟,有一天他们两兄弟突发奇想,想玩热气球,于是他们就飞上天啦,可是上了天以后才发现不知道怎么降落,气球一直在飞,飞到一片草原。苦难兄弟看到下面有个人正在骑马奔驰,就在气球上大喊:“下面的人呀,我们现在在哪里”
那人于是回答:“上面的人呀,你们在热气球上!”接着就骑马跑掉了。
苦难弟就问苦难哥:“哥……那个人是谁呀?”
苦难哥语重心长地回答:“那个人一定是律师,说的话都对,但是一点用也没有!”
气球又继续飞啦,这时候他们又看到有个人在草原上骑马。
这次苦难兄弟学聪明了,他们大喊:“下面的人呀,我们要怎么降落?”
那人回答:“上面的人呀,你们把绳索割断就能降落了!”接着就跑掉了。
苦难弟又问苦难哥:“哥……那个人是谁呀?”
苦难哥语重心长地回答:“那个人一定是个法官,虽然他能解决问题,但是绝对不管你死活!”
气球继续飞着,兄弟俩看到天上出现了另一个热气球,气球上有另一个人也苦于无法降落,一问之下原来是总统先生。这时,草原上又出现了一位骑马的人,兄弟俩还没来得及开口求救,那个人立刻掏出手枪对着兄弟射击,并大骂:“在禁航区飞热气球!还不给我滚下来!”还好一阵强风刮起,兄弟俩的热气球被吹高了几公尺,那人没有射中。
正当兄弟俩为另一位困在热气球上的总统先生担心时,却看到骑马的人恭敬地下了马,掏出另一把抛绳枪,努力勾射总统的热气球,好不容易勾中了热气球,那人用尽力气,把总统先生拉回了地面。
苦难弟又问苦难哥:“哥……那个人是谁呀?”
苦难哥语重心长地回答:“那个人一定是个检察官,他解决问题的方法有时酷厉、有时温驯,完全得看对象的身份!”
气球仍然继续飞,飞到后来没有瓦斯了,气球慢慢降落,眼看就要摔到悬崖里,哥哥眼捷手快,从气球里面跳了出来,可是弟弟却跟热气球一起掉到悬崖下,这时候旁边正好有一个人骑着马过来,哥哥就向他求救了。
这个人不疾不徐地回答:“这个悬崖不深,我可以教你弟弟怎么爬上来。”
他教了三个办法:一、左手右脚、右手左脚地爬;二、左手左脚、右手右脚地爬;三、左手右手、左脚右脚地爬。
正当这个人还在跟苦难哥分析三种爬法的时候,弟弟已经用第一种办法爬了上来,这个人一看很生气地跑过去,一脚把苦难弟踹下悬崖,还大喊: “第二个方法才是大多数用的办法,你给我重来!”
苦难弟只好心不甘情不愿地用第二种方法爬上来,那个人才心满意足地离开。
苦难弟又问啦:“哥……那个人是谁呀?”
苦难哥再一次语重心长地回答:“那个人一定是法律系的教授,虽然每种方法都能用,但是你不用他的方法就该死!”
( 编辑:郭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