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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律师(2008)第002期简报
发表时间:2008-05-01     阅读次数:584     字体:【

卷首语
五月的风,应该是柔柔地吹,给神州大地流蜜般地送来一阵阵的芬芳;
  五月的天,应该是一碧如洗,让华夏无数的家庭沐浴在幸福的阳光下;
  然而,2008年五月的风,却刮得那么让人痛彻心肺,五月的天空,被一种阴霾而笼罩;
  就在一瞬间,这片流传着古老神话的土地,把我们的心撕扯的揪痛;这个演绎着岁月传说的季节,把我们的灵颤栗的沉痛.那美丽富饶的山川变成了哭泣的瓦砾,那依山而建的美丽古镇变成了废墟的泪痕,而淳朴善良的人们,被迫流离失所。
  汶川地震,它毫不留情地震碎了灾区同胞的幸福生活,它肆无忌惮地搅乱了人们善良而平静的心灵。
这个五月,画面与旋律中,有一个共同的背景,那就是一种超越生死、超越所有灾难的无边大爱。
这个五月,国旗为平民而降,鸣笛为死难百姓而响,生命的尊严冉冉升起,关爱不幸者的温馨弥漫大地,民族精神在众志成城中升华。
  这个五月的苦难———中华民族的国殇啊,它唤醒了人们的善,凝聚了国民的心。神州大地共赴患难,同此一心。
  多难兴邦。于是,我们在伤悲中看到了力量,我们在痛苦中找到了希望。
  我们相信,有一天,这座城市必将从废墟上崛起,那耸立街头的丰碑上,必将有中华民族大爱无边的灿烂笑靥。
  请记住汶川的分分秒秒,幸存的生命,一次次演绎着爱的伟大和崇高。
作为民族中坚的法律人群体,在这个五月,我们要用爱心、言论和行动与全国人民共同谱写了一首大爱之歌,共同筑起了民族之魂。
摘自《莫道法不言情》
【开达简讯】
1、近日来,本所联合河南电视台8频道《河南报道》栏目来到汝河小区、市水厂家属院、豫剧二团家属院和郑飞家属院开展了“爱心帮扶.送法进社区”系列活动。活动中,本所律师热情接待前来咨询的群众,并根据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就居民关心的老人赡养、婚姻家庭、财产继承、征地拆迁、房地产买卖等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进行了耐心细致的法律解答。同时,《河南报道》栏目组对此系列活动进行了全面的现场报道,并跟踪采访了一些群众关心的典型疑难案件,切实帮助群众解决了许多久而未决的难题。
据不完全统计,“爱心帮扶. 送法进社区”系列活动共接待前来法律咨询的群众达四百多人次,其简朴实在、贴近生活以及律师的专业性和热情服务,赢得了社区居民的广泛好评,整个活动达到了良好的预期效果。
我所联合河南电视台8频道《河南报道》栏目组共同举行的这一公益性活动,在始终以“关爱民生、服务和谐”为宗旨,坚持心系百姓、执业为民的基础上,取得阶段性进展。
2、2008年3月28日,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主任郭新治律师、褚金霞律师应邀参加了在开封举行的“河南省浙江商会成立四周年庆典”,参加会议的还有省领导及开封市委书记等。
河南省浙江商会是河南省工商联和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河南省第一家省级异地商会,是一个集房地产、高新技术产业、家电、通讯、光学、轻纺、家具制造业、商业、服务业等30多个行业的综合性商会。河南省浙江商会自2004年3月28日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关怀帮助下,在省工商联、省民政厅的具体指导下,得到了迅速的成长和发展。
河南省浙江商会成立四周年以来,以“扬浙商精神, 架政企桥梁 ,为豫浙经济发展做贡献”为目的,求真务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架起两省经济技术合作的桥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河南省招商引资600亿,为河南经济的快速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以“良好的信誉、专业化的团队”使本所赢得了“浙江商会”的认可,开达所作为“河南省浙江商会”的法律顾问将一如既往的为浙商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浙商的合法权益。
3、2008年4月11日,河南电视台八频道“DV观察”栏目组组织了各地市部分负责人和部分骨干观察员,进行了为期三天的濮阳采风活动。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主任郭新治律师作为河南电视台公共频道法律顾问同河南电视台公共频道前总监徐辉、DV观察栏目总制片人肖俊德参加“河南电视台公共频道《DV观察》栏目18地市DV观察员濮阳采风活动”。 次日,郭律师出席了“河南电视台公共频道DV观察栏目18地市DV观察员濮阳采风活动”开幕式,应邀与许多会员分别合影留念并陪同一起到濮阳部分景区进行参观。
按照会议安排4月11日晚郭新治律师为18地市50多名《DV观察》栏目观察员进行新闻侵权预防方面的法律培训,会议期间参会人员争先恐后的提问,郭律师认真、细致的一一解答,培训工作在愉快、轻松中进行到凌晨一点方才结束。通过这次培训使《DV观察》栏目观察员关于新闻侵权方面的法律知识得到补充和提高,为他们在不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基础上更好的提供素材、顺利的工作起到了很好的帮助作用。
河南电视台公共频道属于公益性政策频道,“河南电视台公共频道DV观察栏目18地市DV观察员濮阳采风活动”的举行为河南电视台公共频道实现“连接市县的纽带,展示河南的窗口”的功能起到了桥梁的作用;使“身边事、突发事、有趣事、感人事”咱老百姓自己拍摄的电视节目----“DV观察栏目”深入人心。
4、 4月23日,郭新治主任作为河南电视台公共频道的法律顾问,为该频道的“DV观察”栏目发表律师声明。
声明指出, “DV观察”已经申请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由河南电视台—公共频道独家享有,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该频道授权不得使用,违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DV观察”栏目已经深入人心,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该声明对“DV观察”商标避免被其它单位或个人违法使用起到了良好的法律保护作用。
5、5月10日,我所律师团队与河南电视台8频道《DV观察》栏目社区爱心便民服务进社区活动正式启动。
本次活动首选在环境优美、人口聚居量大的桐柏南路后河芦社区。活动现场,广大社区居民在享受精彩文艺演出、参与趣味游戏的同时,还就生活、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得到我所律师团队专业律师的热情接待和细致解答,社区居民对本次活动给予极高评价。11日,便民服务团走进嵩山路街道办事处辖区的航海社区绿城花园,社区居民对我们这种送法律进社区的活动表示热烈欢迎,并希望以后能够多组织这样的便民服务。
我所与河南电视台《DV观察》栏目合作推出的社区爱心便民服务进社区活动是一个长期的便民服务项目,我们所将选派优秀的律师组成法律服务团队,本着服务社会、执业为民的宗旨为广大社区居民提供最专业、最详尽的法律解答,替百姓排忧解难,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自己的贡献。
6、“爱心帮扶 .送法进社区”活动开展以来,我所律师组成的开达律师团队以饱满的热情和专业的精神投入到活动中来,为广大社区居民排忧解惑。
5月14日,开达律师与河南电视台8频道《河南报道》栏目携手走进中原区三官庙街道办事处省纺织机械厂家属院,为该社区居民提供了一场专业的法律咨询活动。该活动得到社区领导的大力支持和广大居民的一致好评,活动取得圆满成功。
7、2008年5月,我所与河南电视台公共频道经过多次共同策划,联合共办的河南DV观察法律咨询网正式成立,网址为:http://www.dvflw.cn
作为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凭着良好的信誉、专业化的团队,我们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近来,在参与河南电视台《DV观察》社区爱心便民服务进社区活动的基础上,为了更好的服务民众,回报社会,为社会各界提供更加快捷、畅通的法律服务,我所与河南电视台《公共频道》联办河南DV观察法律咨询网。开达律师将会一如既往的以热忱勤勉、恪守职责的工作态度和精诚团结的团队精神为社会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咨询服务。
8、四川汶川发生的8.0级强烈地震牵动着我们每一个人的心,在举行募捐活动的通知发出后,5月16日下午,我所律师纷纷赶到办公室以实际行动向灾区人民伸援手、献爱心。他们表示,律师是一个具有社会责任感的职业,虽然我们不能赶赴灾区,但我们时时刻刻都在关注着他们,我们和灾区人民心手相连,只要我们众志成城、万众一心,共同抵御震灾,定能够重建我们美好的家园。 本次募捐活动共筹集款项2220元及大量衣物
9、5月18日,河南电视台8频道《DV观察》栏目社区爱心便民服务进社区活动在河南五建家属院举行,我所律师团来到了此次以“众志成城、抗震救灾”为主题的大型募捐演出活动现场,郭新治主任代表我所向灾区人民捐献2190元及大量衣物,并表达了对灾区人民的深切慰问。
活动现场,社区居民及附近闻讯群众纷纷赶来,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积极向灾区受灾群众伸出援助之手,帮助灾区群众渡过难关,重建家园。活动结束时,共筹集募捐资金两万多元和大量衣物、棉被等物品。
10、2008年5月25日上午九时,我所律师与河南电视台DV观察栏目组来到淮河路和京广路交叉口的铁道家园小区,以“众志成城、抗震救灾”为主题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我所律师对前来咨询的社区居民所提出的法律问题进行详细的解答。
11、我所主任郭新治通过不懈努力将其顾问单位北京育林公司遭遇的不公平事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人民日报社主办的《市场报》 ( 2008-04-28 第10版 ) 以新郑市薛店镇“一女二嫁”坑了俩企业为题严厉批评了薛店镇政府缺失诚信的乱作为行为。
(编辑:鲁小省 汪海潮)
【法界动态】
1、最高立法机关拟运用法律手段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近年来,许多地方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善后处理时往往因赔偿、补偿不到位,给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困难,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也给政府带来巨大压力。22日首次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消防法修订草案,以法律手段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消防法修订草案明确,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企业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在我国保险事业发展较晚、社会保险意识普遍偏低的情况下,这一规定有利于抵御火灾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来源:新华网 2008年04月22日)
2、我国拟立法禁止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迫残疾人劳动
针对有些地方发生强迫残疾人劳动的违法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继续审议的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残疾人劳动。
修订草案还规定,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残疾人组织投诉,残疾人组织应当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此外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还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新华网 2008年04月22日)
3、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 将修改选举法和国家赔偿法等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委员长会议近日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年的立法工作作出具体部署。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年立法工作具体安排如下: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和国有资产法、循环经济法、食品安全法、社会保险法、行政强制法等6件法律草案已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或二审,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年继续安排审议。对其中条件成熟的,争取年内通过。
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法律草案12件:4月份将着手修改消防法;6月份将着手修改保险法和防震减灾法;8月份将着手对邮政法、专利法和兵役法进行修改;10月份将着手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修改国家赔偿法;12月份将着手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修改选举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和统计法等。以上立法项目初次审议时间,将视情况适当调整。
  (来源:新华网2008年04月22日 )
4、消防法修订草案赋予公安派出所消防管理职责
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对消防法修订草案进行初审。修订草案赋予公安派出所消防管理职责,赋予派出所对消防违法行为的“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权。
  (来源:新华网 2008年04月22日 )
5、16部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开门立法"成为常态
在新中国的立法史上,也许没有任何一个时期像过去的5年那样,让普通的公民以如此之规模、如此直接地成为立法的参与者。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是始终贯穿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一个亮点。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有关负责人这样说道:“立法只有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才能集思广益,把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有机统一起来,使法律真正体现人民群众的意愿。”
这句话,贯穿在立法过程的始终。而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实践,也为“开门立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来源:法制日报2008年04月22日 )
6、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闭会 通过残疾人保障法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充实了禁止歧视残疾人的有关规定,并从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和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方面强化了对残疾人权利的保障,增强了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它的颁布实施,对于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增强全社会扶残助残意识,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新华网2008年04月25日 )
7、新《道交法》开始施行 机动车无过错担责不超10%
昨天起,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的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始施行,记者获悉,当中进一步明确了汽车在无过错的情况下撞人的赔偿责任。
2007年,针对广泛被社会关注的第76条“撞了不白撞”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审议,并于当年12月29日作出修改决定。第76条被修改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北京晨报 2008年05月03日)
8、消防法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5月5日,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方面的安排,消防法修订草案5日起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以便更好地修改、完善这部法律草案。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方面的安排,自5月5日至6月5日,社会各界群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对消防法修订草案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邮编100805)。
(新闻来源:新华网)
9、新计量法正在进一步修改中 将母法与子法合并
5月7日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司长宣湘透露,目前正在根据相关方面所提的意见,对计量法作进一步修改。新的计量法与现行计量法相比,主要区别在进一步明确各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和义务,母法子法合并,调整适用范围等方面。
宣湘还透露,由于刚刚出台的节能法对能源计量作了相应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开始着手制定相关配套部门规章。
(来源:法制日报)
10、新修订殡葬管理条例有望今年公布
民政部从2002年开始一直在进行《殡葬管理条例》修订的调研工作。2007年5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网上公布了《殡葬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表示,《殡葬管理条例》目前正在做进一步修改、完善,力争在今年内公布。对于社会反响强烈的“殡葬暴利”问题,窦玉沛表示,民政部门将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进行研究,希望能通过立法加快解决
11、最高法、司法部联合出台规定保障律师死刑案件辩护权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21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规定》的出台对于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充分发挥律师辩护在死刑案件审理中的作用,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从而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提高死 刑案件质量,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新华网2008年05月22日 )
12、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新要求 保密法有待修改完善
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开始实施,对于促进我国建立透明政府、保障公民知情权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该条例共分五章,除了总则和附则,主要规定了“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方式和程序”以及“监督和保障”等内容,总计38条。这是中国出台的首部有关保护公众知情权的法规,因此被普遍认为是中国政府不断自我革新和增加执政透明度的表现。
(来源:瞭望2008年05月26日 )
13、最高法:发挥审判职能为救灾和灾后重建提供司法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今天召开专题会议,总结前一阶段法院系统抗震救灾工作,部署下一阶段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胜俊要求全国法院发扬不畏艰难、连续作战的精神,继续扎扎实实做好抗震救灾、维护稳定和灾后重建的各项工作,为切实维护灾区的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化解社会矛盾提供急需的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
(来源:法制日报 2008年5月27日)
14、物权法适用问题等列入最高法今年司法解释立项计划
为进一步提高司法解释质量,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制定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日前审议通过了2008年度司法解释立项计划。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立项计划内容包括物权法适用问题、消费者权益纠纷处理、保险纠纷处理、城市房屋行政征收等民事、行政类司法解释,洗钱犯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死刑案件证据的认定等刑事类司法解释。
(来源:法制日报 2008年5月23日)
(编辑:鲁小省)
【立法快讯】
近期公布的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8年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自2007年12月29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近期公布的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已于2008年3月10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2、《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修正案》已经2008年2月14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8年3月18日公布施行。
3、《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3月13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4月9日公布施行。
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3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2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8年5月18日起施行。
5、自2008年5月1日起,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一批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正式施行,将给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带来重要影响。
6、《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4月23日公布并施行。
7、《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8、《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2日国务院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9、《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经商务部、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共同制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10、《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经商务部、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共同制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11、《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经商务部、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共同制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12、《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26日第二次部务会议原则通过,2008年4月28日公布施行。2000年5月12日民政部发布的《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13、《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5月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14、《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4月16日商务部第五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同意,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15、《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2月4日经教育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16、 2008年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20号令公布《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17、《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2008年2月26日公布并施行。
18、《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1月31日公布施行。
19、《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8年3月4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3月6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2月14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8年2月29日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21、《国际航班载运人员信息预报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2月1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并经民用航空总局同意,2008年3月12日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22、修订后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2月14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8年2月28日发布并施行。
2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2008年3月6日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24、《房屋登记办法》已于2008年1月22日经建设部第1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8年2月15日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7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99号)同时废止。
25、自2008年4月1日起,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民事诉讼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等一批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正式施行,将给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带来重要影响。
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规定五种情形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近期公布的法规、规章。
(编辑:石亚玲)
【律师茶座】
游炎黄山有感
作者:常伟
车轮是在河水的源头停下
抑或是尽头
象形的文明
用荒芜的斧头开凿
神仙醒了
他们却没有凡人的眼睑
那么
睁不开眸子的神仙
悲哀还是无趣
我不敢确定
可是欣慰的是
弯弯曲曲的小溪或可给他洗澡吧
年头多了 眼睛就变了
想到这里 神仙笑了
我也笑了
教 授 买 茶
作者:王晓亮
偶然机会听某政法大学民法界泰斗S教授讲座时讲的一个小案例,挺有意思,是他自己的经历:说S教授一年前曾到南方某地出差,当时正值新茶上市,于是S教授特地在当地某茶叶专卖店(P公司)买了两盒价格不菲的新茶. 回来后某日无事,便约精通茶道的A教授来品茶,A咂了一口茶后,S教授问:怎么样?A教授说:茶是好茶,但是二手茶.S教授不解,A继续说:二手茶是把冲泡过的茶炒了重新包装出售的. S教授很是气愤,随后立刻致电茶叶公司P,要求给予说法,P公司答应先核实此事后告知.等了两个月S教授一直没接到P公司的答复,随又致电,对方称正在调查此事。又等了一个月,S教授忍无可忍,向P公司说明其身份并发出最后通牒:限期三日之内给予明确答复,否则将会通过法律途径将P公司诉诸法庭.第三日,S教授接到自称是P公司法律顾问的年轻小伙子的电话:尊敬的S教授,请问您知不知道<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S教授说我知道。对方接着说:该条规定 买卖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您购买我公司的茶叶的说明书上明确写着在一个月内如发现产品质量、包装问题,可有提出换货、退货。并且根据合同法规定,您在约定的检验期内没通知,示为茶叶质量符合约定。 S教授说:你只知其一不知其二。该条(第一百五十八条)条第三款还有个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很明显你们公司作为茶叶的制作和销售公司,明知此茶是二手茶还出卖,是不受时间的限制的。对方沉默、无语。又隔几日,年轻人又打来电话:尊敬的S教授,请问你知不知道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S:我知道。年轻人接着说:该条明确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是一年,现在已超过一年,您就算是起诉到法院,也无法胜诉。S教授说:你只知其一不知其二,根据合同法规定,我买你公司有质量瑕疵的茶叶,误以为是合格产品,属于重大误解合同,我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消灭。现在超过一年既然撤销权消灭,那么我与你公司买卖合同已经生效,那我可以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时效在两年之内随时向法院提出诉讼,追究你公司的违约责任。。对方无语。。 过了几日S教授收到P公司寄来的两盒包装精美茶叶,(后经A教授品鉴,系上好明前茶),而且盒内还附有一张纸条上面写着一行字:我们得到的远比您得到的多。。
的确,两盒好茶再珍贵也总有喝完的一天,而那个年轻人却由此领悟到的两个深奥的民法原理,让他醍醐灌顶,受益无穷!
以人为本 关爱生命 平衡利益 体现公正
试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再次修订
作者:汪海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一部与每个人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也是一部充满了人文关怀的法律。其特点主要表现在:强化对驾驶人的安全管理,严惩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规定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具体措施,以缓解城市交通拥堵;规定加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法活动的规范和监督,防止权力的寻租和腐败。特别是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第七十六条的再次修改,充分体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人为本、关爱生命、平衡利益、体现公正的立法原则。
简单地说,道路交通安全法要调整的就是车与人的关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适用哪种责任承担方式问题,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核心问题。围绕这个问题的解决,到这次第七十六条的修改,可以说经历了三次变化。
第一次是国务院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采用过错原则,即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负全部责任,无违章行为的一方不负责任;根据该原则,1999年8月沈阳市制定了《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该办法规定行人因横穿马路不走人行横道等违章行为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如果机动车无违章,行人负全部责任。也就是撞了白撞。 此后,不少城市纷纷效仿沈阳的做法,出台了类似的规定。引人关注的是,“撞了白撞”的规则实施后的几年间,实施此规则的城市交通恶性事故不降反增。有人一针见血地指出:“道理很简单,这一规则给一些司机以豁免权,他能不肆无忌惮吗?”
第二次2003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2004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采取了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既无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在机动车和行人之间民事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加害人(机动车)无论主观上有无过错,均由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受害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加害人的责任;因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或第三人的原则造成的损害,可以免除无过错加害方的责任。其第七十六条是这样规定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但由于该条规定加害人(机动车)无论主观上有无过错,均由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使其无论在理论还是在实践中,对其公平、公正性都引起社会较大质疑,在其实施后要求修改的呼声一直非常强烈。
第三次也就是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第七十六条的再次修改,在机动车和行人之间发生的民事侵权行为的责任分担方面,采取了以过错原则为主,以无过错原则为补充的处理方式。
修改后的第七十六条这样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个规定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损害赔偿方面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了以下几个赔偿原则:
第一,交通事故的损失,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的赔偿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损害赔偿则通过法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机制解决,即依据有关法规和保险合同,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予以赔偿。这一点和原第七十六条相同。
第二,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如果是机动车单方过错,或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混合过错实行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单方过错有机动车承担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混合过错的情况下,“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也就是非机动车
驾驶人、行人也要为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这一点和原第七十六条不同。原第七十六条规定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不区分过错由机动车承担,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且只有在“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情况下,才“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第三,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如果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单方过错,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单方过错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自己伤害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机动车虽然无过错也要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在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单方过错的情况下,采取以过错方承担责任为主,以无过错方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为补充。这一规定与修改前的第七十六条相比,大大减轻了机动车承担的赔偿责任。
从实践看,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交通规则穿越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横跨道路隔离设施、在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高架桥行进等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都要依法承担大部分损害后果。这样规定有利于提高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有利于提高道路通行效率。而在机动车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也让其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这样规定有利于强化机动车驾驶人严格遵守交通法律和交通规则意识,认真履行谨慎驾驶义务体现了以人为本精神,贯彻了尊重和珍爱生命健康,保护弱者的原则。
第四,在特定情况下,机动车一方完全免除责任。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如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出于自杀、或者非法谋取保险赔偿等目的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完全免责,一切后果全部由造成该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承担。这一点与原第七十六条规定完全相同。
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承担责任的法律规定,几十年来从单纯的过错原则,发展到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又从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发展到现在的以过错原则为主、以无过错原则为补充。这种变化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首先,从我国国情出发,对实际情况有清醒认识和准确把握。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机动车数量增长的速度很快,但质量参差不齐机动车多、自行车多、行人多, 是一大特色,因此要特别强调机动车驾驶员的谨慎驾驶义务。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道路建设取得了巨大成绩,但我国道路通行条件尚不够完备,即使在大中城市,无论是道路交通信号。道路通行设施等都有许多不完善地方, 这给严格守法带来一些困难因素。另一方面,由于驾驶员和行人的交通法律知识缺乏,守法意识淡薄。违反交通法作规则的现象比较普遍,因此,只有驾驶员的谨慎驾驶才能更好地避免交通事故。所以即使在机动车无过错的情况下也要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
其次,要正确处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解决道路拥者堵的关系。
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解决道路拥堵是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两个重要目的,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同样要有利实现这个目标。但这二者间也有相矛盾的一面。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要求驾驶员,宁可牺牲速度也要尽量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即使后者存在违规行为),以避免发生交通事故,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损失。而解决道路拥堵,一个重要的方面则要求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提高机动车行驶速度,尽量消除机动车驾驶员正常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面临承担责任的后顾之忧。这就要求妥善处理二者的关系,在保障交通安全与解决道路拥堵之间找到恰当的结合点。在当前无法更好地解决道路拥堵的问题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就要通过加大违法的责任承担力度,加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意识,增强其行车、通行的注意义务,以法律强制力来提高公众的素质。。
第三、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体现公平合理的价值取向。保护公民权利和实现社会公正始终是法律追求的目标。机动车作为一种高速运输工具,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一定潜在危险性,这种高速行驶的“钢铁战士”较非机动车和行人强弱分明。因此,法律应该突出强调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发生交通事故时,属于机动车违规造成的,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即使其没有任何过错,从尊重人的生命和健康权利的角度,也应当设定其一定的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较机动车一方虽然是弱者,但也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秩序。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交通事故的同样应该承受相应的损害后果,如果不问发生交通事故原因,一律由机动车无条件地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有悖公平原则。
最后,要重视借鉴法学理论研究成果,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加以吸收和运用。要使制定的法律符合客观规律必须要研究法学理论。但不同理论产生的背景不同,不能照搬照抄。有关交通事故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理论观点有多种:过错责任论、过错推定责任论和严格责任论,我们的法律应该采用何种理论,如何具体运用理论,判断的标准只能是中国的国情,必须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对涉及的理论加以研究,决定取舍。简单肯定或者简单否定都是不足取的,也是不能解决实际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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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许昌市李女士问:我购买的房屋,按揭付款,还有部分房款没还,现在城市规划面临拆迁,问我能否得到拆迁补偿?
律师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你的问题需要分两种情况来分析。
如果你的房屋的产权证已经办下来在您的名下,你就拥有房屋的所有权,银行有的只是房屋的抵押权,抵押期间房屋流转受到限制,按揭付款并不影响拆迁补偿。你应该得到全部的补偿款,补偿款可以偿还银行的贷款以解除房屋上的抵押。
如果房产证没有办下来,房屋的所有权属于房地产开发商,拆迁补偿款应支付给房地产开发商。你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与银行签订《房屋抵押合同》后,银行已将全部房款支付给开发商。现面临拆迁,你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将因合同标的物不存在,不合同目的能实现而依法解除。合同解除后房地产开发商应当向你支付全部的合同价款。你可以此价款偿还银行的贷款。
2、王女士问:我地处开封老家的房屋周围有小煤窑,煤窑长期挖掘的过程中,致使房屋墙体有几处的裂纹,开设煤窑的厂家是否应该赔偿我的损失,能够得到多少赔偿?
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结合你家房屋被损坏的事实,煤窑厂家首先应该对你家的房屋进行修复,无法恢复原状的应该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多少应该根据房屋受损的状况确定,在实践中,如果双方达不成一致协议的,可通过鉴定机构对损失进行鉴定。
3、郑州市中原区的苗女士问:2006年李先生借我6万元现金投资做生意,有欠条,欠条记载借款日期2006年4月,还款日期2006年10月,李先生居无定所,我也清除他的财产状况。现李先生身处外地,我寻找不到。李先生的母亲、姐姐在郑州有稳定工作。我可否向其姐姐、母亲主张欠款?我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律师解答:你不可以直接向李先生的姐姐及母亲主张欠款。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李先生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向你借款就应当对自己的债务承担责任,李先生的姐姐和母亲本身不是债务人,对李先生的债务不承担责任。当然,如果李先生的姐姐及母亲自愿代为偿还李先生的欠款时,你可以接受。
李先生在外地,并不影响你主张权利,你完全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诉讼中,针对李先生这种情况,法院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4、丁先生问:我是郑州市宋庄居民,在自家宅基地上建造楼房时因资金不足,向外省的李先生借款时,李先生提出,购买建成后房屋中的四间,我未经父母同意,与李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现房屋建成,李先生主张房屋,我的父母不同意将房屋卖给李先生。问,应该如何解决?
律师解答:根据《合同法》规定,你与李先生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合同法》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李先生不能向您主张四间房屋的所有权,您因该合同取得的房款,应当返还李先生。
5、安阳市冯先生问:我的母亲在我8岁时就与父亲离婚,我一直随父亲生活,母亲再婚后与没有亲生子女,母亲的丈夫与我父亲都已经去世,现在母亲没有劳动能力、生活困难,问:我的母亲是否有权要求我支付赡养费?
律师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因此,无论你的父母是否离婚,你都有赡养的义务。当然,如果你母亲再婚后和丈夫的子女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继子女对你的母亲也具有赡养义务。
(编辑:石亚玲)
【英汉法律谚语】
1.All the interpretations of instruments, as far as possible,are to be such that every inconsistency is removed.
所有的解释,若是可能的话,必是通过消除文本中的矛盾而实现的。
2.No crime is greater than disobedience.
没有哪种犯罪比不服从还严重。
3.Custom and agreement overrule law.
习惯与合意可以使法律无效。
4.Where there is a right, there is a remedy.
有权利便有救济。
5.Ignorance of fact excuses? ignorance of the law does not excuse.
不知事实可以作为借口,但不知法却不能开脱(罪责)。
6. The law does not allow of a captious and strained
intendment, for such nice pretence of certainty confounds true and legal certainty.
法律中不允许过度矫情和做作的表述,因为这种伪装的确定性会干扰真正的法律确定性。
7. Truth is afraid of nothing but concealment.
真相无所惧,唯怕被隐瞒。
8.That by punishing a few, the fear of punishment may affect all.
通过惩罚少数人,可以威慑所有人。
9.No man should benefit from his own injustice.
没有人应当从自己的过错中获益。
(编辑:汪海潮)
【开心一刻】
快疯掉了
在纽约,有一名男子被控在双层巴士上打了一个女人,法官正在盘问他是不是有什么理由。
这名男子解释说:“噢,法官大人,事情是这样的。她上了巴士后,坐在下层,我旁边的位子。然后她打开袋子,取出皮包,关上袋子,打开皮包,拿出一块钱,关上皮包,打开袋子,把皮包放进去,然后再关上袋子。然后,她看见售票员正要到上层去,她就打开袋子,取出皮包,关上袋子,打开皮包,将一块钱放进去,关上皮包,打开袋子,把皮包放进去,然后再关上袋子。”
法官大声喝斥:“別说了!你快要把我搞疯了!”
那男子说:“没错!那就是我的感觉!”
别去见鬼
法官问阿卡斯德:“您是不是在电话里骂了约翰先生?”
“是的。先生。”
“您是愿意去道歉呢,还是去蹲一个月的监狱?”
“我打算去道歉。”
阿卡斯德打电话给给翰说道:“您是约翰吗?我是理查德。今天早晨我们激烈争论时,我叫您见鬼去。”
“是的。”
“那您现在别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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