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首语:
五年的创业与成长,
五年的激情与梦想,
五年的成就与辉煌!
五年的成长历程中,我们收获了太多,
赞扬,口碑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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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迎来开达五岁生日的时刻,我们翘首求索,
未来仍有太多需要我们把握,
机遇,挑战和拼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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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困难和险阻,
我们不会退缩!
面对压力和波折,
我们不会懦弱!
在公平和正义的道路上,
我们和您
一起坚持着执着!
在追寻梦想的篇章里,
我们和您
同心谱写胜利的凯歌!
(作者:李丽娟 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大学民商法硕士)
一、开达简讯
1. 2007年5月19日,我所郭新治主任、许诺律师应邀参加了由中华炎黄文化研究会、河南省文联、河南省外办、河南省侨联主办的“庆祝香港回归十周年诗书画大赛新闻发布会”。 会后各界人士与郭新治主任进行了合种形式的留念。
2.2007年7月开达团队又添新兵,六位成员融入开达。他们当中既有久经沙场、经验丰富的执业律师,也有激情洋溢、学理深厚的重点大学应届硕士生。这些新鲜血液的注入,使我们的队伍再次获得壮大,他们也定将以自己的热忱、拼搏和努力来见证开达的成长和辉煌。
3. 2007年7月27日下午,我所召开了2007年上半年工作总结会。会议由副主任朱中辉律师主持。郭新治主任律师对开达所2007年上半年的工作做了总结,并引导我所实行建所以来的第二次大分工——“职能分工”,提出了市场开拓律师和业务主导律师分工协作、共谋大业的律所发展新途径。操志远副主任就所里关于财务、税收的新规定作了公布和讲解。会上任命常伟律师为业务副主任,主管宣传和会议召集工作。最后全体律师就如何进行客户营销、规避执业风险等问题进行了广泛的交流和深入的学习。
4. 2007年8月11日上午,我所积极响应郑州市司法局的号召,在主管宣传的业务副主任常伟的带领下,组织了近十名律师到“法律服务进乡村、进社区”活动的分会场——绿城广场参与大型法律咨询活动。活动中,面对前来咨询的众多当事人,各位律师不顾炎炎烈日,认真的解答每个当事人的问题,这种认真和敬业受到当事人的好评。活动举行中,司法局领导亲临会场,并对现场情况给予肯定。
5.2007年8月11日上午,我所郭新治主任来到河南电视台DV观察员培训基地,为全体DV观察员作了一场别开生面的讲座。郭主任不仅对现时DV观察员的身份尴尬问题和采访权争议问题提出了独到见解,对Dv观察员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也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特别是重点强调了增强团队意识、加强队伍团结对该节目生存发展的重要性。郭主任深入浅出的讲解得到了《DV观察》栏目领导的高度认可和DV观察员的一致好评。
6.2007年8月26日上午九时,我所郭新治主任应河南电视台第八频道的邀请,参加了《DV观察》栏目的专家论证会。会议由河南电视台八频道总监石建华主持,与会专家还有中国传媒大学电视与新闻学院院长高晓虹,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纪录片学术委员会副会长西冰,河南政法干部管理学院教授苏万寿等九人。会上,郭主任提出,《DV观察》栏目应加强组织建设,管理好DV观察员这支有生力量;提高点评水平,放大社会阳光面,引导公众的行为;栏目可以增加一名主持人进行培养,调剂观众口味。
(编辑:李丽娟 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大学民商法硕士)
二、立法动态
近期生效的部分法律法规: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并公布,已于2007年6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同时废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已于2007年6月1日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并于2007年7月1日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已于2006年12月29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并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并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8.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该法被第四次修正。
9.《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并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并予以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并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一次将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写入法律,把行之有效的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政策措施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为解决就业问题提供了积极有力的法律保障。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修订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公布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修订通过并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法规
1. 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作了修订。
2. 2007年1月31日国务院通过《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已于2007年5月1日施行。
3. 2007年3月6日国务院公布《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1999年6月2日国务院发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3. 2007年4月5日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4. 2007年4月22日国务院公布《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已于2007年6月1日施行。1988年9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5. 2007年5月9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6. 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7. 2007年5月28日国务院公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8.2007年6月27日国务院通过并公布了《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1979年7月16日国务院批准发布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和1994年8月13日国务院批准发布的《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同时废止。
9.2007年8月7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10.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对《物业管理条例》做出了四项修改,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
1.2007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以保证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后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案,确保死刑案件的办理质量。
2.2007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该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3.2007年4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7年4月5日予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4.2007年4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二司法解释已于2007年6月1日施行。
5.2007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已于2007年6月1日施行。
6.2007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已于2007年5月1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创设了一项新罪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7.2007年5月17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以规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向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依法惩罚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防止以罚代刑。
8.2007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
以进一步落实宪法规定的公开审判原则,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健全公开审判制度的要求,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
9.2007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该规定自2007年6月15日起施行。
10.2007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已于2007年6月29日起施行。
11.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解释规定了十类以受贿论处的情形,并对“特定关系人”做出了明确界定。
12.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联合印发了《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解释就办理走私刑事案件的程序、证据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做出了规定。
13.2007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自2007年8月8日起施行。
14.2007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自2007年8月21日起施行。
15.2007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新修改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文件规定了检察机关办理起诉案件和不起诉案件的质量标准,以及起诉、不起诉错误和起诉、不起诉质量不高等具体情形。其中对5种轻微犯罪行为不起诉的明确规定,成为最令人关注和议论的部分。
(编辑:李丽娟 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大学民商法硕士 )
三、业内信息:
1、诉讼收费新办法实施一个月, 部分法院面临经费紧张
诉讼费下调,使老百姓能更多地选择以司法途径解决矛盾纠纷,是一项惠民政策。但自4月1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一个月以来,一些基层法院办公、物质装备建设、法官福利待遇等都遇到了困难。同时,法院多年来倡导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也受到冲击。有关人士希望财政部门尽快补足今年的法院预算经费缺口,建立配套的财政保障机制。同时,由于诉讼费门槛设置过低,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当事人滥诉现象增多,因此,设立恶意诉讼损害赔偿制度和恶意诉讼民事制裁措施就成了当务之急。
2、人民监督员立法:数百代表提出三种方案
民监督员制度自2003年8月试点以来,得到了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2004年至2007年的全国两会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们在审议、讨论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时,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给予充分肯定,并提出议案、提案和建议,呼吁为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
代表委员们就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立法提出了三种方案:一是将人民监督员制度纳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即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对人民监督员制度作出原则规定,在该法第七条增加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人民监督员制度另行规定。”二是将人民监督员制度纳入《刑事诉讼法》。三是制定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单行法律。由人大常委会负责人民监督员的产生、选任和管理。
3、律师从事证券法律服务活动将有“诚信档案”
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在5月14日举行的学习贯彻《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座谈会上表示,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要会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资料库和诚信档案,记载律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及所受处理、处罚等情况,并将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处理处罚等情况予以公开,以接受社会的监督。
4、最高法院称民事再审案件管辖级别将提高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宫鸣5月29日表示,民事再审案件的管辖将发生变化,再审案件的管辖级别将会被提高,即由上级人民法院对申请再审的案件进行审查。同时,民事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也将会被调整,民事一审案件将主要由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来审理。
5、婚姻法学专家建议出台制止家庭暴力法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5月26日至27日在浙江省杭州市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举行2007年年会,一些婚姻法学专家在会上提出,我国现行的法律和法律解释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因而对家庭暴力的规制以及对受暴妇女的救济效果不明显。并建议“在已有地方性法规的基础上,制定一部详尽的、具有较强操作性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目前已十分必要。在这部法律中,应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引入民事保护令制度。”专家们还提出,应将民事保护令制度引入我国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当中。
6、侵权责任法专家稿出炉 关注公益诉讼
近日,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主持起草的《侵权责任法草案(专家建议稿)》(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正式出炉,预计最快明年3月正式出台。侵权责任法分为总则、过错的侵权行为、过错推定的侵权行为、无过错的侵权行为、事故责任、侵权损害赔偿共6章181条,详细规定了24大类100多 小类侵权行为及其责任。草案规定,“检察机关或者公益团体可以代表受害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因污染环境给国家造成损害的,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对排污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此外,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7、最高法院首次明确重大复杂案件听证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14日公布的《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对办案过程中涉及当事人或案外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法律没有规定办理程序的,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灵活、方便的听证机制,举行听证。”并且,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的请求、经调卷复查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申诉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举行听证。
8、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激辩不参加司考能否当律师
我国《律师法》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至今已10年。这次提交审议的《律师法》修订草案第8条规定:曾经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可准予律师执业。多数委员认为“特许律师制”有损社会公平,建议取消。委员们建议统一律师执业准入制度,以确保律师人才的选拔和社会公平。
9、律师上书铁道部 要求修改火车致人死伤补偿规定
山东一名女子在重庆梁平站被列车碾断双脚,火车站按照铁道部1979年的规定只赔300元。6月29日,重庆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段茂兵上书铁道部,要求修改20多年前的老规定。据悉,该律师此前曾上书催生全国法院收费新政——降低诉讼费。
10、最高法酝酿出台规定明确“民告官”异地审理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7月4日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起草了《关于行政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并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将于近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这个司法文件对指定管辖、异地审理将作出具体规定。
11、全国人大调研律师法修订案 十月有望三读通过
律师法实施10年来,对律师事业的发展起了很大作用,但也有许多地方与律师业发展现状不相适应,在“规范收费制度”、“改革税收制度”、“化解调查难、取证难、会见难”等长期困扰律师业发展的问题解决上,争取从立法层面取得突破性进展。目前,各方分歧主要表现在对律师权益保护及与上位法如刑诉法的衔接上有诸多看法,此外,对律师组织及组织形式业界也有一些争议。
12、民办学校税收政策遭律师质疑
8月17日,北京市凯锐律师事务所律师雷思明向国务院法制办寄出了一封挂号信,请求国务院法制办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39号通知)——这一部门规章进行审查。他认为,39号通知对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所享受的税收待遇上作了一些区别性的规定,其中最典型的是公办学校可免征企业所得税,而民办学校则不享有这一优惠政策。
13、起诉和不起诉案件质量有新标尺
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起诉标准》和《不起诉标准》)近日下发。文件规定了检察机关办理起诉案件和不起诉案件的质量标准,以及起诉、不起诉错误和起诉、不起诉质量不高等具体情形。
14、物权法破产法等司法解释有望出台
最高人民法院8月16日对外宣布,2007年度司法解释立项计划已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备受关注的物权法、破产法司法解释赫然在列。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统一制定司法解释立项计划。依据今年4月出台的有关规定,此次司法解释的立项计划吸收了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建议。
15、反垄断法明年八月起实施 大国企不得“仗势”欺人
8月13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表决通过反垄断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就业促进法、修改后的动物防疫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反垄断法规定了三种垄断行为,即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该法还规定,禁止大型国企借控制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编辑:刘镕诚 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律师茶座
我用什么来祝愿你
——写在《郑州律师》创刊之前
也许是曾经创办过学校文学社和公司内部刊物的缘故吧,我对新生刊物有着一种特殊的感情。听到《郑州律师》正在孕育之中的消息,我欢欣,激动,更多的是在思考,在期待。
《郑州律师》的创办,无疑是郑州律师界乃至政法系统的一件大喜事。自然,我们要祝愿。我用什么来祝愿你,《郑州律师》?
一是祝愿你能够成为“时代的眼睛,律师的知己”。
律师表达社会诉求、化解社会矛盾、平衡社会利益、维护社会正义,没有律师就无法构建和谐社会。律师之于中国的意义,法治之于天下的影响,任何时代也没有今天显得这么重要。但就中国的现状而言,律师这个职业,其实是一个看起来很“美”、听起来很“阔”、说起来很“烦”、做起来很“难”的职业。事实上,“美”的背后是律师加班加点的积累,是挑灯夜战的准备,是忍辱负重的包容;“阔”的背后是律师东奔西走、南来北往的生命透支,是各种税费、办公经费不断增加的压力,是全国律师人均创收6万元的现实,是全国还有206个县没有律师的尴尬;“烦”的内涵透露出律师定位不明、地位不高的制度设计缺陷和司法体制职能不清、权力配置的不科学、不理性;“难”的实质则是律师制度边缘化、律师职业大众化、律师管理模糊化在今日中国的写照和反映。
如此而言,我们需要发出自己的声音,让更多的人了解律师的喜怒哀乐、感悟律师的酸甜苦辣、知道律师的所见所闻、见识律师的所思所想,领略律师专业的智慧,感受律师职业的魅力,见证律师工作的激情……《郑州律师》,你就是我们律师的“代言人”。
在这里,我特别想给你介绍一位朋友——已调任共青团中央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秘书长的原《中国律师》杂志总编辑刘桂明,他在任期间走遍了除港澳台之外的全国所有省市区,走访了数百家律师事务所,结交了上千位律师……策划、发起、组织了数百次律师界与社会各界交流与研讨的活动,为律师事业的发扬光大殚精竭虑,呕心沥血。用重庆一位律师同行的话来说就是“他真挚地爱着这个世界、爱着律师朋友们。总想在春天为朋友送上一束散逸着淡淡清香的花朵、在盛夏送上一杯甘之如饴的泉水、在深秋送上一片着意采集的枫叶、在寒冬送上一份相属相知的问候……”。我相信,他的敬业、博学、睿智、文采必然要影响到《郑州律师》的主办人员,他们能够光大刘桂明“想律师之所想、言律师之所言、急律师之所急、忧律师之所忧”的职业训言,读万卷书、行万里路、交八方友,与律师行业紧密联系、休戚与共,宣传与弘扬律师的形象、作用、文化和理念,共同推进律师业改革与发展的进程。
二是祝愿你能够雅人雅量,海纳百川。
洪水奔流,遇上岛屿或暗礁才能激起美丽的浪花。我希望你有雅量,能够容忍百家争鸣,百花齐放。只有这样,你才会有活力,有生机。在内容上,我们应该更多地倡导一种平等的法律文化。要改变别人的观念或许并不容易,让别的刊物多反映律师的声音,传达法律共同体的平等或许并不容易,但是我们可以充分利用这个平台,除了反映律师的心声外,还要反映法官、检察官、警官的心声,乃至热爱法律的人的声音。另外,在司法改革和发展上的内容,我们也可以多反映、多研究、多讨论,在业务的研究和探索上要更加注重实证分析,更加开放。比如一些具体的个案,甚至一些非常著名的案件我们都可以策划、刊载、讨论。如果能够做到这些,在法治理念、律师文化的普及和弘扬当中,是非常有意义的,肯定要记你头功一件。
三是希望律师们都来参与,为你加油、助威。
《郑州律师》是我们律师的精神家园,是我们心灵休憩的港湾,是心灵加油的驿站。我们理应多呵护,用自己的笔,用自己的嘴,用自己的心智来扮靓你。有了大家的参与,定能给你增添新的激情、增加新的创意、增强新的魅力。
弘扬法治理念,书写律师人生。与其说这是祝愿,还不如说是期许。那就再次祝愿你充满活力、展现魄力、散发魅力,真正成为时代的眼睛,律师的知己,其他法律人的知音吧!
(作者:朱中辉 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往事·蒸馍夹肉
那一年,我八岁.哥哥比我大一岁,九岁。
那一年的冬天,特别的冷,冬风往往象刀子一样,从清晨到夜晚再到清晨,拉锯一样割着人们单薄衣服下的皮肤。雪是从初冬即开始有了,而且一下就是大雪,纷纷扬扬的,把所有裸露在外的物件儿都蒙上了厚厚的外壳。这个情景,浮现在回忆里,总觉得是美的。而在当年,恐怕只有不食人间烟火的诗人会发出一声惊叹:江山如此多娇!寻常人--------只是束紧了腰带,骂一句:这天,贼冷。
我们一家四口,爸、妈、哥和我。我和哥哥还都没有娶妻生子,所以那时是一家四口,过着那时的中产阶级生活:有钱买盐,杂合面管饱,偶尔可以吃上一顿蔬菜炒肉,尽管肉是不多的,大量是撬头,但对于我和哥哥来说,那仍然是节日一样的期盼!
就在那一天,有肉吃了,芹菜炒肉,当中午我和哥哥从嘻嘻哈哈的放学路上回到家时,妈妈正经心准备着我俩的佳肴,尽管仍然下着雪,仍然贼冷,可是,我和哥哥的心里立即泛上了吃饱了肉夹馍后的惬意-------哈哈,馋虫上来喽!
可是,不知道怎么回事,(时间长忘记了),那天我和哥哥要立即回到学校,(好象是值日),要在现在的小学生,可能就会在学校门口的饭馆里吃饭了,可那时不行,那时候,资本主义的尾巴还没有机会长出来。于是只好跟妈妈说:赶快,赶快。妈妈非常熟练的拿出蒸得新熟的馍,拣完了碗里所有的炒肉片(记得很清楚,是肉片)。悠悠的做好了“常氏三明治”——馍夹肉”。照例一路叮咛着把我们哥俩送到了大院门口。
上学的路上,两个粉红的小脸,呵着气,一小口一小口的咀嚼着手捧着的美食,真的好吃啊。比现在的什么海鲜、鲍鱼好吃何止一万万倍,两个小兄弟就这样蹦蹦跳跳的走在看不见路眼的白雪上。即使风携着雪花不时转进脖子里,也没有谁觉得寒冷,因为——有肉吃嘛。
正在这时,一个人影出现了,先还比较远,在我们面前蹒跚着,但很快,我们就接近了他,他已经很老了,佝偻着腰,手里有一只碗,是那种黄色的搪瓷大碗,一只手拄着一根棍子,在路上,无声无息的走着。我们吃惊的是他好象没有穿棉袄,上身披的是一个麻包片——要饭的!
现在的孩子们和稍微年轻点儿的人,可能都不会有这个影像了,他们心里没有“要饭的”三个字,只有乞讨者,而且前不久河南电视台还专门邀请我做了一期节目——该不该在火车站地区设置禁讨区,我的脑海里立即有了这个老人的印象……“要饭的”就是要饭的!没有什么乞讨者。那时候只有要饭的,要的也是纯粹的可以吃的和勉强可以吃的“饭”,和现在的乞讨者远不是一个概念。
我和哥哥对视了一眼,准确的说是哥哥看了我一眼,我当然知道他什么意思,我和哥哥只差一岁,象孪生兄弟一样,灵犀 相通,但是我不情愿,咱家才多长时间能吃上个肉啊?真的不情愿,可是我也知道,哥哥也不情愿,他看我的目光其实也是在寻求支持,而且也肯定知道,我们中午要饿着啦。我十分心疼的说:哥,咱给他一个好不好,留下一个咱俩分着吃。话出口时,我知道,不可能留下一个,那不是我俩的作风。
“大爷,我家做的蒸馍,还夹着肉,给你吧!”哥哥说。老人转过脸,一张非常标准的,象画家许开华笔下写生画一样标准的老人脸,看看我们,伸出了碗,呐呐的说:“兄弟……”我和哥哥一起把手中只啃了馍边,还没有舍得吃肉的馍夹肉放到了他的碗里,说了句:“还热着哩”,老人又说了一句:“兄弟……”,缓缓的蹲了下去,他要表示什么呢,是要蹲下去吃,还是要照例的对施主鞠一躬?我和哥哥不忍心看,坚定的拉着手走了。只留下老人在天地间变成小点~~~~~
……
……
……
总在有人在问幸福是什么的时候---------想起这个老人,也许,幸福就是那个时候和现在想起那件事的时候吧,谁知道呢?
(作者:常伟 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
五、实习园地
初为律师
七月,我背起行囊,酬躇满志,离开学习生活三年的西南政法大学,来到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开始了我人生新的征程。
来到开达,多少有点巧合。毕业时分,好多同学都到南方去寻找自己的未来,那时的我也有点蠢蠢欲动。那段日子,几乎每天都有同学从广州、深圳打来电话,向我描绘一张张美丽而诱人的财富蓝图,就当我快要被他们的“甜言蜜语”打动并决定南下的时候,我遇到了郭新治主任。一番交谈之后,郭主任的豪爽和对事业的执着,彻底的又把我的心从“南下的火车”上拉了下来,使我最终决定留在了郑州。或许有人会说,河南的经济比起南方来说太落后了,留下来很难有太大的前途。这个想法我也曾有过,而且很强烈的有过,当我听到有人对我说“在郑州,要做律师就得先做孙子”的时候,悲哀之余,这种想法也最强烈。然而,这一切却都因我来到开达而改变。因为在这里——开达团队中,律师人不仅拥有成就梦想的平台,也胸怀作为律师人的骄傲和自豪!
融入开达将近一月,一句话最能代表我的体会: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律师这个职业是一个融理论和实践于一体的职业,面对每一个案件,除了首先要解决案件中的理论问题,处理好其他方面的事情也同样重要,理论性与实践性相辅相承,二者都不能出现纰漏。对此,过去虽然也有一点体会,但当时却想当然的认为凭着自己三年研究生的学习打下的理论根基,再加上并不算差的实践能力,应该不会遇到太大的困难。然而,一个月下来我的想法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陆游的这句诗让我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理论水平同实践能力就好比天地之间鸿沟相隔,刚出校门时的那份盲目自信在沉重的打击下迅速的褪去了张狂的外衣。
然而,一个月的工作暴露了自己身上的缺点和不足的同时,也开始让我更深刻的反省自己。人都说:知耻而后勇。罗素亦有言:错误本身正是教育的一部分,能够从错误中学习人生与职业的经验,不断地提升自己的层次,这才是最要紧的。我相信自己一定能够克服缺点,弥补不足,从过去自己犯的错误中总结经验,使自己尽快的成为一名合格的律师。
尽管近来所受打击不少,但是收获更丰。就我的律师梦想来说,打击,使我对法律的忠诚和对律师职业的挚爱丝毫未减,反而更加激起了我征服的欲望。我相信,世间没有真正的失败,只有放弃的耻辱,只要肯坚持,心中的理想和现实之间的鸿沟就一定能祢平。另外,这段时间里,开达的魅力也不时的感染着我,这种魅力里充满了奋斗的喜悦和工作的乐趣。有初遇到案子时不知所措而几经讨论、几经调查后的峰回路转、柳暗花明,也有遇到当事人打来的咨询电话后,用自己的知识为他人答疑解惑的沾沾自喜,有遇到“疑难杂症”向老律师请教后的豁然开朗,也有与同事们一起高谈阔论、纵横天下的畅快淋漓……所有的这些都让我深深的感受到开达团队的朝气与激情澎湃,而且这一切已经如同一个巨大的磁铁般将我这颗小小的铁钉牢牢的吸引,让我毫不客气的将初来时的那份浮躁随风丢弃!
最后,引用胡适先生的一段话作为文章的结尾,也把它作为我今后从业的座右铭,指引我行进的方向。这是胡适先生曾经举出朱熹教导的为官之道,即“勤谨和缓”四个字,他解释说:
勤,就是不偷懒,就是傅孟真所谓“上穷碧落下黄泉,动手动脚找东西”——这样去找材料,叫做“勤”。谨,就是不苟且,要非常的谨慎、非常的精密、非常的客观,叫做“谨”。和,就是不生气,要虚心,要平实。缓,就是不要忙,要从从容容的做事,切勿匆忙出错。胡适先生曾经说:“这勤谨和缓四个字本来是前辈教人作官的方法,我把它拿来作为治学的方法。”
其实,在我看来,将这些规范中的内容作为初为律师人的行为准则也未尝不可。
(作者: 韩国华 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六、开心一刻
第一次辩护
一个刚刚从学院毕业的年轻律师正在为他的第一个案子辩护。铁路局轧死了他当事人的24头猪。为了使陪审团注意到损失之巨大,他强调说:
“先生们,想想吧,24头猪,24头啊,整整是我们陪审团的两倍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