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制简讯 1、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提供无偿法律服务 9月25日上午10点,我所律师常伟、杜保富、许诺在主任郭新治律师的带领下,积极参加了由省电视台法制频道主办的、省内数十家地方电视台和新闻网络单位协办的“法治阳光——爱心寻子大行动”启动仪式活动,现场接受了被害者家属及相关群众的法律咨询。 “打击犯罪,爱心扶助”无疑是这次大型公益活动的主旨。作为法制频道的法律顾问,我所律师常伟代表开达所向广大群众作了现场发言,倡议大家共同关注此事,提出可行性法律意见,并向社会郑重承诺“开达所对失踪儿童家庭将提供无偿法律服务,为每一个失踪孩子的家庭伸出援助之手”。 2、金运大厦维权,战果继续扩大(系列之三) 8月29日,经过我所律师与金运开发商的艰苦谈判,最终开发商在物业全面由金运大厦业主委员会接管的协议书上签字,标志着本案达到了突破性进展。 金运大厦的业主在正确贯彻了以郭新治主任律师为首的我所律师组的法律意见之后,业主们的维权斗争进程如“芝麻开花节节高”,通过律师组所做的大量工作,使金运业主这个零散的弱势群体有力团结起来,并得到了媒体和政府的有力声援和支持,一步步的成长起来,厚积薄发与“金运现象”进行殊死的斗争。这次通过外围所做的前期工作,对金运大厦主体大楼和周边光彩市场门面房摊位实行全面事实接管,是金运大厦业主维权全面胜利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二、立法动态: 近期部分生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如下: 1、《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2、《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问题联合通知》 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4、《关于调整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 5、《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6、《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7、《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8、《关于进一步完善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9、《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10、《粮食行政复议办法》 11、《供电服务监管办法(试行)》 12、《全国银行间债券远期交易结算业务规则》 13、《债券交易结算保证金集中保管操作细则》 14、《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15、《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16、《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17、《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进行基金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业内信息: 1、全国律协建议取消律师伪证罪 中华全国律协刑事委员会从去年开始对律师因刑事辩护涉嫌伪证罪的案例进行全面调查,年内将提交建议删除刑法第306条“律师伪证罪”的报告。 据统计,全国已有200多名律师因该罪名入狱。律师们认为,刑法中已经有对作伪证的定罪量刑规定,再单独对刑事诉讼辩护人、代理人的伪证行为作出犯罪的规定,是一种歧视性立法。 2、中国证监会开始公资律师试点。 中国证监会于7月13日举行隆重仪式,由司法部向中国证监会的162名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员,颁发了公职律师执业证。至此,中国证监会成为全国第一家开展公资律师试点的中央单位。 3,军队律师已成为依法治军的重要力量 军队律师已成为我国律师队伍的一个重要组成部门,成为实现依法治军的一支重要力量。 据了解,自1992年以来,为适应军队法制建设的需要,军队律师队伍不断发展壮大,截止目前,全军已有军队律师1750人。 军队律师的主要职责是为各级首长、机关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建议;为部队、官兵及其家属解决涉法问题提供法律帮助;为部队作战,演习、训练和军队装备建设、后勤建设提供直接的法律支持;开展部队法制宣传教育。 在我国,军队律师主要是由现役军官、文职干部担任,实行所在单位政治机关行政管理与司法行政部门业务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他们在取得国家规定的资格后,由部队安排从事律师工作。 4、湖南法院发出首批调查令 9月22日,广东南日律师事务所张志忠等7名律师从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长田武手中接过法院签发的调查令,他们将拿着这些“尚方宝剑”去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调查单位必须尽力配合,否则将受到严肃处理,这是湖南法院发出的首批调查令。 四、办案实录 险中取胜一案 2005年6月22日,本所接受郑州汽车传动轴厂委托,指派我担任传动轴厂代理人。此案为经济纠纷,原告金法以传动轴厂欠其装修款为由诉至法院。一、二审皆以金法败诉而告终,然省高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指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且具体指示中法对事实重新认定,大有风雨欲来之势,我正受命于此际。 接手后,我与耿彦才君细审案卷,觉确有不利我方之因素,案件关键证据有二,其一为原传动轴厂厂长和原告共同签订的协议,载明被告传动轴厂有付款义务;其二为原厂长出具的证明,证明协议上盖章却为真实意思表示。此两项证据认定,必陷我方于不利之境地,在此情况下,吴二人从此处切入,调查、取证、举证,终于形成了该原厂长和原告签订的协议日期虽是在工商局备案的任期内所签,但此时,该厂长已被免去厂长职务,正在外地开烩面馆。据此认定其不能代表传动轴厂履行职务,双方系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证据链条。 庭审中,我方义正词严,痛陈厉害,后我方以胜讼终。(常伟) 五、法理探究: 刍议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当前,随着劳动力资源市场化,劳动者及用人单位法律意识的逐步提高,劳动争议纠纷日趋上升之势,较之其他民事案件、劳动争议纠纷在处理程序上有一个突出的特点,即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前置。根据《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劳动法律关系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向法院起诉。然而在实物中却暴露出许多问题和弊端,这种程序的设计是否合理,值得我们探讨。 首先,劳动仲裁是行政仲裁,区别于一般的民事仲裁。一般的民事仲裁遵循自愿原则,和一裁终局原则。而劳动仲裁则具有无条件遵从的前置强制性和不具有一裁终局的权威性。 其次,虽然不服仲裁裁决可向法院起诉,但仲裁和法院一审的关系又绝不类似于法院诉讼程序中一审与二审的关系。表现为: 1、对劳动争议案件的一审程序不是就仲裁裁决的正确性进行审查,法院对仲裁程序的合法性、认定事实的真实性和作出裁决的正确性均不作评价。 2、法院一旦确定该争议事项已经过仲裁程序,进而决定受理后,一切即重新依据诉讼程序从头开始,当事人依证据规则重新提交证据,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重新认定事实。 可见,劳动仲裁是既不类似与普通民事仲裁又不类似于诉讼的一种特殊程序。我国强制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前置当初立法目的有三:一是劳动争议纠纷专业性强,而由专业的劳动争议仲裁员处理利于纠纷解决。二、为了缩短争议时间,及时平息纷争。三、为了节约法院审判资源,但由于劳动仲裁的前述特性,与立法本意相悖,使其陷入尴尬境地。 劳动仲裁裁决缺乏权威性。争议案件终止于劳动仲裁程序的比例甚低。绝大多数案件都要走入诉讼程序。原因:1、劳动争议案件的法院诉讼成本很低。法院案件受理费均50元,对于裁决中不利的当事人一方只要起诉,裁决效力即被否定。同时,花50元就合法获得延期履行义务的较长期限,对不利一方当事人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且在对方当事人住所地与法院地不一致时,烦琐的诉讼程序还可能给其造成讼累,从而可能使处理结果变得对起诉一方更为有利。2、劳动仲裁委员会责任机制不健全,公信力不高。由于劳动仲裁体系与劳动争议诉讼体系在管理上相互独立,故对仲裁裁决结果正确与否,实践中并没有建立起有效的跟踪和考评机制。在此情形下,仲裁委员会和制裁员对其作出的裁决,无须承担法律的或行政的责任,这种权责的不一致,将不可避免的必然导致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的随意性扩大,公正性降低。 综上,结合工作实务,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保留劳动争议仲裁机制的设置,但应加强仲裁员的责任考核机制,保证劳动仲裁裁决的公正性。 二、赋予劳动仲裁裁决终局权威性,对裁决错误的救济方式,可比照民事仲裁救济方式进行。 三、劳动仲裁实行自愿原则,当事人双方可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或劳动争议发生后,合意选择仲裁。(许诺) 六、开达文化 律师文化的认识 一、律师文化的概念 律师文化,即律师事务所文化。从文化的角度来讲,律所文化是律师事务所的物质文化、行为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的总和。从管理的角度而言,律所文化是指以价值观为核心的律师事务所的意识形态。律所文化是律师事务所在长期的法律服务实践中形成的,它是以文化为基础,以哲学为指导,以理想为方向,以人性化为保障的价值理念的创建和实施。律所文化是衡量员工贡献与利益的一杆标尺,是区别不同律师事务所的本质特征,是提供法律服务的指导思想。总之,是调整对内对外关系的行为指南,是律师事务所核心竞争力之所在。律所文化通过优化员工思想意识、价值观念、思维定式和行为习惯的软管理,打造出奋发向上、精诚团结、效率卓越的团队,实现共同的理想。他是物质硬件的“神”,是制度规章的“精”,是行为实践的“魂”。 二、律所文化的意义 律所文化在建所之日起就与律师事务所一并产生。当初,合伙人怀着共同的理想,通过认可的方式走到一起。表面看,他们相知相依,其实质是他们有相似的价值观。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不论你是否知道律所文化,不论你是否承认律所文化,律所文化一开始就存在着。 第一,建设律所文化能够提升理念,打造品牌建设律所文化,首先是要形成自己的价值观。在律所哲学的指导下,结合自身的条件和所处的环境,对律师事务所的各种关系的双方或多方进行价值观评判,明确支持什么、反对什么、需要什么、放弃什么;加强什么、削弱什么。从而,得出自己的核心价值观。这实质是对零碎价值判断的一种提炼、一种升华、一种系统化。当我们热衷把律所文化放在战略高度,作为首选项目建设时,我们的价值理念就会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实用性。当我们具有独特的理念时,我们就会突出自己的特色,形成自己的品牌,在竞争中占有优势。 第二、建设律所文化能融合差异,凝聚人心。无论你是建所员老,还是中途新兵,只有舍弃那些与核心价值观相冲突的价值取向,才能成为律师事务所的一员。并且,优秀的律所文化,能利用其高瞻远瞩的价值理念,适用高效的行为习惯和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把来自各种背景,具有不同性格特征和行为习惯的成员有机地融合在一起,凝聚在一起。 第三,建设律所文化能提高效率,加快发展。集体价值观的提炼是律所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但并不是全部。价值观的执行力能实践价值理念,才是律所文化的魅力所在。律所文化通过培养和强化员工内心深处的理念,产生原动力,从而发挥员工的自觉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向着律师事务所的目标前进,把各项工作做得自然、精致、完美、高效。 三、律所文化的精髓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依法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组织形式。尽管不同律师事务所价值理念的侧重面不同、表现形式有异。但律所文化的核心价值观应当遵循一些基本的原则。 第一,律师事务所与国家的关系—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虽然律师事务所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但律师事务所也要毫无疑问地执行国家的意志,为国家的法制建设作出贡献。 第二,律师事务所与客户的关系——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前提是当事人的委托授权,因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起码的职业操守。律师事务所必须诚实守信,勤勉负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为当事人解决实际困难。 第三,律师事务所与员工的关系——员工是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员工的和协与发展是律师事务所发展的核心之一。因而,要正确处理好合伙人、律师和工勤人员之间的关系,平衡他们之间的权益,为员工的发展创造条件。 第四,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关系——既竞争又合作,实现共同发展。竞争就是优胜劣汰,但竞争并不都是你死我活的残酷比拼,实力相当的竞争、高级别的竞争往往是双赢的。合作是竞争的另一种形态,是律师事务所发展壮大的必经之路,是经济全球化在律师业中的表现。 四、律所文化的推广 律所文化的建设就是理想、道德、意志和理念的锤炼,其实质就是构建自身的精、气、神。我们应当把律所文化当成一项重要的任务,有意识、有目的、有计划地建设。 第一,大力宣传,并组织力量对律所文化进行理论和实践研究,以便早日形成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和实践模型。 第二,大胆实践,构建律所文化。律师事务所的凝聚力与活力来自广大员工对共同事业的理解和追求,来自共同的价值观和理念。 1、把握律所文化,确立战略地位。把律所文化建设上升到战略高度,是律师事务所提高服务质量的需要,是律师事务所发展壮大的需要。2、构建价值体系,形成心理定式。律所文化通过领导的引导、制度的规范和员工的自律等多种形式,把律师事务所的核心价值观潜移默化地渗透到一切事物当中,必定会逐渐形成员工的形式模式,进而成长为一种习惯。3、实践为本,奉行顾客至上。实行以人为本,奉行顾客至上是律所文化对律师事务所在处理对内和对外关系的基本要求。实行以人为本,律师事务所的领导要关心爱护员工,真正把他们防在朋友的位置上。了解他们的想法,采纳他们合理的建议,请他们参与律所管理。4、修炼律所文化,形成人格魅力。律师事务所领导是律所文化的中坚力量。律所文化是沿着领导文化的轨迹前进的。因此,领导一定要加强自身修养,提高科学外延和思想道德水平。对待本人要严格要求,模范表率;对待员工真诚宽厚,以人为本;对待工作要效率为先,真抓实干。 律所文化是一种价值观的提炼、理念形成的务虚过程,更是一种价值观的指导、理念实践的务实过程。两者不能偏废。通过务虚,让律师事务所具有优秀的思想,先进的理念;通过务实,使律师事务所获得人性化的管理,加快其发展。只要我们思想领先,我们就会步步领先,只要我们理念先进,我们才能永远不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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