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首语:
在历史巨轮驱动着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律师是一道靓丽的风景线。律师是法治社会的催化剂,公民权利的保护神,律师是正义之剑,民主之犁。律师职业是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的崇高职业。
律师是高度智力化的职业。如果说知识是律师职业的本钱,语言是律师职业的工具,那么办案艺术与技法是律师职业的路径。
做律师很辛苦。在人治向法治的转型时期,律师每每遇到种种难以应付的障碍与困难,需要律师左右周旋;案件存在的种种复杂疑难,需要律师明察辨别。任何案件的处理,都需要律师事先加以策划。律师既要过得了事实、证据和法律关,又要过得了各方面关系、环境关;既要在案件之内下功夫,又要在案件之外花力气。每一件案件的处理,都凝聚着律师的知识、智慧与技巧。没有高超的办案技巧与策略,很难成为一个出色的律师。
做律师也很洒脱。有了深厚的法律知识,掌握了各种办案技巧,积累了各种办案经验,律师办案犹如庖丁解牛,游刃有余。律师畅游在各种案件的处理中,纵横驰骋,显示自己的智慧与才能,维护着法律尊严与社会正义。律师在办案中体现价值,律师在成功中分享喜悦。
正是律师职业的这种辛苦与洒脱的黄金组合,才吸引那么多优秀人才承前启后,孜孜追求。律师职业的发展,是中国法治进程中晴雨表,为中国法治的进程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我是一名律师,我深爱着自己的职业和律所,我要用毕生的精力去打造、经营自己和律所的执业品牌,因为,她是我人生的所求。
一、法制简讯
2005年10月16日上午9点,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一行8人,参加了由郑州市司法局、律协主办的“刑辩律师义务宣传的活动”和由市司法局、各中小企业局、市律协、郑州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会主办的“关于开展为全市非公有制提供法律服务的活动”。
活动现场,聚集了全市数十家律师事务所,场面宏大,人流如织。这两项活动目的是为广大群众提供刑辩法律知识,接受群众现场咨询和围绕企业发展,搭建一个企业、企业家与律师、律师事务所交流合作的平台,为企业提供专业和规范化服务,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并在现场组织开展全方位的签约式法律服务。开达律师事务所在现场与市局领导交流后,现场接受了群众和企业法律咨询,到中午12点活动结束,两项活动都取得了预期效果。
我所将要喜迁新居:
随着队伍的壮大,随着人员的增加,我所在蓬勃发展的进程中,现在的办公条件已不能满足业务需要。在此情况下,经合伙人会议决定和全所律师的参议,在金水大道与英协路交汇处省高法邻近处购买了企业一号三百平方米的写字楼,现该楼交房在即。经全面装修入住后,河南开达定会所焕然一新,继续活跃在为社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第一线。
团结奋进的队伍,吸引着优秀人才的不断加盟。
今年年初,根据我所队伍发展的需要,公开向社会招收实习律师数名,消息传出,书面申请应试者有176人,经过层层筛选,优胜劣汰,有四名应试者脱颖而出,他们有的是走出高校大门不久的大学生,有的是工作在公安一线的侦察员,均是通过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志于律师职业的热血青年。他们留下后,我所采取针对新加入人员统一案件交流管理和专职律师定点指导。数日来,工作上均取得了可喜的进步。
二、立法动态:
近期生效的部分重要法规:
法律:
《公证法》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治安管理处罚法》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行政法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2006年4月18日施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爱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 (2006年3月1日 起施行)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车辆购置税收管理办法》 (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桊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 (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血站管理办法》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政务公开办法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住宅性能评定标准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 (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房屋的规定 (2005年12月2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三、业内信息
1、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独家捐建“大成希望小学”
2005年11月14日,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独立捐建“希望小学”签字仪式在京举行,“大成希望小学”位于原晋察冀抗日根据地司令部所在地的河北阜平县下庄乡菜池村,大成所共捐赠50万元,其中30万元用于学校建设,余款用于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2、十大国企将设总法律顾问
据《新京报》2005年12月14日报道,从2006年开始,北京市国资委将在公交、北控、首旅、医药、公联、一轻、隆远、粮食、三元等10家大型重点骨干企业试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到2007年,其他大型重点骨干企业全面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据悉,企业总法律顾问直接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并汇报工作。总法律顾问将参加企业的董事会、经理办公会议及其他涉及重要经济活动的专题决策会议和重大项目的谈判,并按要求发表法律意见。对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重要经济活动、重要法律事务等,在事前必须经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的合法性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对企业的重要规章制度,法律顾问应提前参与调研、起草。此外,市国资委日前出台了《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对由于违法违规或擅自决策,或法律手续不完备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国有资产损失的,市国资委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港澳居民在内地做律师有新规,只能在一个律师所执业。
据《法制日报》报道,从2006年1月1日起,获准在内地执业的香港、澳门居民只能在一个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受聘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或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这是《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修改后的一项内容。
4、平遥首尝合法民间借贷
据《新华每日电讯》2005年12月28日报道,日前“日升隆”和“晋源泰”两家小额贷款公司在山西省平遥县正式揭牌,这是中国首次批准民间贷款公司下海试水。专家认为,如果成功,对中国金融市场将是一场不亚于国有银行改革、农信社改革的重大金融变革。
5、沈阳检察院推行“口供后置法”
据《法制日报》2005年12月16日报道,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推行“口供后置法”审查案件,作到不枉不纵,保证了办案质量。
长期以来,办案人员采取先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后审查其他证据的办案方法,在一定程度上使办案人员受“口供”影响较大,容易造成对案件“先入为主”。同时,对犯罪嫌疑人供认犯罪时,往往不注重对其他证据的审查认定。“口供后置法”首先审查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然后再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时,先对其它证据进行分析论证,然后再与犯罪嫌疑人供述相核对。最后再进行综合论述,提出意见。
6、刑事诉讼法修改意见稿引发律师热议
据《法制日报》2005年12月14日报道,在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的年会上,最新刑事诉讼法(辩护角度)修改意见稿引起与会70多位律师热议。据悉,从2004年9月开始,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将全国各省市律师在实践办案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对现行刑事诉讼法的建议和意见汇总、整理,以保障刑事律师辩护权的角度为出发点,起草了刑事诉讼法(辩护角度)的拟制稿,目前已是第5稿。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田文昌认为,刑事诉讼法修改意见稿(第5稿)的特殊之处在于是我国首次以律师的名义、以一个委员会的名义来参与立法,以起草系统的立法方案的方式,来表达律师对立法的要求。体现出律师这个职业群体参与立法的积极性和广泛性,对推动我国法治进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据介绍,在设计刑事诉讼法修改方案(辩护角度)时,几乎每一章都有救济条款,即程序上的法律后果。比如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的会见权,如果这种权利被剥夺怎么办?律师具有阅卷权,如果检察官故意把关键的证据不移送给律师怎么办?目前刑事诉讼法修改意见稿(辩护角度)初步设计了严密的程序制裁措施:一是侦查机关的程序违法,则其收集的证据无效。二是公诉机关起诉过程中严重违反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起诉无效。三是检察机关没有正当理由撤诉后再次起诉法院不受理。四是第一审审判程序严重违反法律程序,侵犯律师的辩护权,该审判无效。
四、办案技法
律师办案技巧——察言观色
办理案件,要了解掌握案件的基本情况,这是律师办案最基本的环节。然而,这个基本环节也大有学问。如何了解?了解什么?怎么了解?每个案件都有不同的特点,每个律师都有不同的做法。有效办理案件,关键是律师对案件及当事人情况要做客观全面了解。只有知己知彼,才能有的放矢,采取不同的对策。
不同案件有不同的特点,不同的人有不同的个性。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善于对不同对象察其言、观其色,分别对待,掌握其真实的思想;
聪明的当事人,思路敏捷,机灵颖悟。与他们接触,律师要发挥能言善辩的才能;
迟钝的当事人,理解力与反应都较差。律师对案件所涉及问题要进行详尽陈述与解释;
知识高深的当事人,对知识性问题抱有极大的兴趣,不屑听肤浅、通俗的讲解。这时,律师应充分显示自己博学多才,多作抽象推理,致力于各种问题之间的内在联系;
文化低浅的当事人,听不懂高深的理论和法律术语,律师应多举明显事例;
擅长说辩的当事人,他们习惯转移论题。律师了解或谈论案情,应牢牢掌握问题的中心;
有地位的人,对政治经济风云的变幻,往往会有一种难以自制的敏感。与他们交流,必须注意对形势与环境、走势的分析;
与军人交流,不要忘记他们最讨厌吞吞吐土、优柔寡断,让他们看到律师说话的果断、干脆;
对刚愎自用的人,不宜循循善诱,可用激将法;
脾气急躁的人,讨厌喋喋不休的长篇说理,律师用语应简洁明快;
对思想顽固的人,对他硬攻,容易造成僵局,形成顶牛之势,律师应看准其感兴趣之点,耐心思想工作,进行转化;
对愤怒的人,律师可任他发泄,表示同情,避免火上加油;
对爱好夸大的人,律师不能用表里如一的话使他接受,不妨用诱兵之计;
对性格沉默的人,律师要多挑动他发言,不然律师自己将坠入五里云雾之中,难以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
律师办案,首先要了解事件的真实情况,然后才能“对症下药”。那么,律师运用察言观色了解案情时,如何才能了解案件真实情况及当事人的真实想法呢?
1、对方的语言,反映了当事人的思想活动脉搏和对事物的看法。从语言了解事件及对方,是办案成功的重要环节
我们联系《孟子》和《易经》中有关内容,可以获得从言谈的微妙处,观察对方性格特征和内心活动的方法。《孟子》认为:邪避、偏于一方的言辞,他一定受某种思想所蒙蔽;运用夸大失实之辞,尽力维护他主张的,他正深受某种思想的支配,强词狡辩、存心文饰的,他已不顾真理;言辞闪烁不定的,他已穷于应付。《易经》认为:说话不自然,而呈羞愧之色的,他心里有对不起你的事;话不集中,又软弱无力的人,他对事缺乏坚决主张;不乱说话,此人善良有分寸;说话如连珠炮,他性格急躁;作伪的人,言语游移不定,虚浮不实;论证站不住的人,开口一定不能理直气壮。
用于询问,我们可以类推:当对方受到责问,迟疑未答,语次凌乱,可能是对律师的提问准备的不充分;对方侃侃而谈之处,可能是他所认为的重点。提到一个概念,对方避而不谈,可能他有陷于被动的顾虑;当对方的词锋由强转弱,可能是你乘胜追击的战机。
2、通过对方无意中显露出的态度及姿势,了解他的心理及性格
心理学表明,外界事物对大脑的刺激,往往会使人体内部某些相应组织的机能,在一个短时间内出现异常现象。人们的个性差异,使得思想感情的流露,包含在一种与众不同的习惯动作、神态之中。例如对方抱胳膊,表明在思考问题;抱头,表明一筹莫展;低头走路,步履沉重,说明他灰心气馁;昂首挺胸高声交谈,这是自信的流露;女性一言不发,搓揉手帕,说明她心里有话,又不知从何说起;轻咬朱唇,则是思索的含意;深深坐入沙发,表明此人内心不安;斜躺在坐椅上与人交谈,是虚张声势的表现,表明他内心异常空虚;真正自信而有实力的人,反而会探身谦虚听取别人讲话;抖动双腿常常是内心不安、苦思对策的举动;若是轻微颤动,是心情悠闲的表现;用手指弹桌子或拨弄圆珠笔杆,表明他觉得你的发言欠全面、枯燥无味;若显出怡然自得的神情,须警惕他有反驳力量。
3、主动侦察对方的特点
对对方真实思想的了解,不能停留在静观默察上,还应该主动侦察。采用一定的侦察对策,去激发对方的情绪,才可能迅速准确把握对方的思想脉络和动态:
(1)询问开始前,与对方聊一些政治、经济生活等方面的话题,以观察对方的兴趣、爱好、知识、经验等情况。
(2)运用对方感兴趣的事物,诱导对方开口,观察对方神情变化及心理活动的一般特点。
(3)在询问中适当运用一些刺激性的词语,激发对方兴奋,进而使其真正表露其内心世界。
(4)在尚未吃透对方性格之前,可采取比较温和的方法,使他放松自控,从而带来观察他的时机。
技法运用要点:
1.师运用察言观色法,不仅要了解其“言”,更要了解其“行”,透过现象看到事物的本质,切不可被对方的“言”、“色”所迷惑,被表面、肤浅的现象所迷惑,而作出失真、失实的判断。
2.律师运用察言观色法了解事物真相,不仅要从口中了解,更要从证据中把握,把言辞与证据印证。通过言辞寻找证据的线索,开启办案的思路;通过证据印证对方言辞的真伪、虚实,从而调整律师办案思路与方法,寻找最适合本案件的办理路径。
3.律师运用察言观色法,还要与其他询问方法相结合,如适度激将法、主攻命题法等。通过一定的方法,刺激对方,使对方产生反应,从而来观察对方、了解对方,掌握案件的真实情况。
在律师实务中,察言观色不仅仅用于询问当事人,同样可以用于询问证人、询问相关人员及辩论之中。只要是了解案件真实情况、掌握证据、辨析案件,一般都涉及察言观色技法。
五、实习园地
实习之路
激动
经历了一年多夜以继日,艰苦卓绝、孜孜不倦的闭关修炼,终于在2005年的第一场雪来到之前迎来了温暖的一刻——通过了全国统一司法考试!自己又向梦想走进了一步,律师,一个可以时间自由,财富自由的职业,多么令人向往、激动啊!
迷惑
原以为资格证的到手,应有尽有,康庄大道,坦荡无限。经过冷静的思考,我知道——我错了,没有一劳永逸的事情,司法资格的取得只是一个开始,一个向律师成长的开始。要把这张过去学习经历总结的一张纸去转化为具有实际意义的生命,要做的还很多,要做好经受各种更严峻的考验的准备。因为从理论到实践虽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但理论和实践之间的距离却是无法用任何东西去丈量的。并且仅理论来说,它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每年都会有一定数量的法律的更替,因此单就此方面的学习就没有结束。
幸运
几经展转,我和几个人作为“黑马”从一百多名精英中杀到了最后,进入了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作为实习律师。残酷的社会竞争,使我很知足,从心底深处也坚定了一种信念,我一定要努力做好自己。面对着每一位叱咤风云的律师和每一位学识渊博的同事时,我感受到了一种强烈的力量,是一种积极向上的力量,是一种走向成功的力量,更是一种开达人特有的力量。印象总是重要的,力量是不可缺少的,开达所的每位律师的言谈举止,谈笑风生,积极风貌无不展示出一种强大的力量。我很幸运。
超越
实习之路也是超越自我之路。前辈们已经树立了榜样,剩下的就是我们自己的努力。在实习的过程中我们要有“入律随俗”的观念,努力抛弃自己的恶习,发挥自己的特长,修补自己的缺陷,用心去领悟,用手去总结,用行动去体会,用实践去检验,真正体现自己的价值,雕塑自己的个性,使自己在开达律师事务所不断成熟完善,能独立奔走于社会的风浪之颠。
尾声
实习之路,有苦,有辣,有酸,有甜,但是我们只要坚持:跟对所,跟对人,做对事,这个过程既是锻炼提高自己,又是体现自己价值的过程。一句话,学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