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信息网络已经辐射我国绝大部分地区了,但是由于网络购物的虚拟性,网络纠纷和维权问题也随着网上购物的骤增而不断增多,消费者的权益亟待保护。当然,201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在一定程度上为网络购物的消费者提供了保护伞,比如新法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消费者反悔权(七天无理由退货)、明确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定位网购平台责任、加码消费欺诈赔偿等亮点。虽然有消法加码规制网络消费欺诈行为,但电商平台上的假货仍比比皆是,特别是无所不能的某宝,混杂着明码标价的假货、鱼龙混珠的真假货混卖、偷梁换柱的假货仿冒真货等。渐渐地,“代购”行业逐渐兴起,“代购”最初产生于微信等实际的社交圈,即购买者请出国(境)的相熟识的同学、好友等帮忙捎带指定产品,其兴起契机是大部分外国产品的价格在原产国或某些第三国(境外)较国内专柜便宜、货号更全,且熟人买卖安全性较某宝等电商平台更高。但随着“代购”之风越吹越大,出现了专职“代购”的人,他们有的是只身飞往国外“人肉”捎带;有的是和在国(境)外上学、定居的朋友合作,一方在国外采购,一方在国内销售。当然受利润驱使,代购行业的水也越来越深,出现了诸如在国外建立“假货工厂”,通过境外制假再借“代购”之手在国内销售假货;收购正品的包装瓶罐装假货;专门制作虚假代购小票、采购视频、采购定位等虚假行为。不得不说,以“代购”的名义销售假货的行为所牟取的利润是巨大的,这种让消费者花了与正品相差无几的价格购买假货的行为也是最让消费者无法接受的!

最近,一件影响“代购”行业发展前景的事情发生了!在代购行业如火如荼进行的当下,在代购纠纷频发但缺乏法律规制的今天,自2013年12月7日就启动立法进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终于于2018年8月31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啦,我国首部《电子商务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而让“代购们”不安的正是因为这部法律明确将代购、微商纳入监管范围。
该法第9条就明确了何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可见,活跃在微信、小红书、微博等社交平台上的代购们无疑是满足“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这一条件的。因此,“代购们”在法律上将从此被冠上“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名号。
那么,被纳入《电子商务法》监管范围的代购们又将面临哪些规制呢?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主体登记。该法第10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据此,要想继续从事代购业务,代购们首先需要取得经营主体资格,即进行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这样,以往消费者在维权时可能遇到的被代购者拉黑或者代购“失联”的问题将得到解决。
第二,纳税义务。该法第11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可见,自2019年前,代购产品的价格将难以再与之前的仅包含人力成本、交通成本的价格持平,代购的价格优势将不再那么明显,这势必会对代购行业造成冲击。但是《电子商务法》也赋予了代购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具体如何享受优惠以及享受优惠的力度目前尚不明确,但这一规定使得代购产品较国内专柜产品而言仍是具有价格优势的,这或许会激励部分代购继续从事此行业。

第三,产品质量保证、提供购物凭证、信息公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等义务。这些规定与消法的规定雷同,在此不再赘述。
不管如何,随着首部《电子商务法》的问世,代购行业野蛮生长的时代即将过去,代购将失去在这段消费关系中的“绝对优势”地位,将真正承担起“销售者”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