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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律师(2016)第011期简报
发表时间:2016-11-18     阅读次数:1755     字体:【

卷首语


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

——亚里士多德(古希腊)《政治学》


新法速递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将于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等7个部门联合颁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将于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暂行办法》共分7章40条,涵盖总则、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网约车经营行为、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以及附则等7方面内容。《暂行办法》对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作出了规定: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

《暂行办法》还对保护乘客个人信息提出了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网约车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由公安、网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改名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将于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规章名称由《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修改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巡游出租汽车发展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

修改后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明确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管理规定》还对巡游出租汽车承包费作出了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合理确定承包、管理费用,不得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及时调整承包费标准或者定额任务等。

3、医疗质量管理明晰法律责任

卫计委公布的《医疗质量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办法》要求,一是建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制度。确定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托专业组织开展医疗质量管控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信息化手段在医疗质量管理领域的重要作用。二是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评估制度。完善评估机制和方法,将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纳入医疗机构考核指标体系。三是建立国家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鼓励医疗机构及人员主动上报不良事件。四是明确医疗质量管理实行院、科两级责任制,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临床科室以及药学、护理、医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4、我国首个民用防护口罩国家标准发布

每到秋冬季节,不少人都会佩戴防雾霾口罩,目前市场上的PM2.5防护口罩不仅价格差异较大,从几元至上百元不等,防护功能也相差甚多。11月1日起,我国首个民用防护口罩国家标准———《日常防护型口罩技术规范》将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个民用防护口罩国家标准。以后出门前可以先根据室外的空气污染状况,来选择要佩戴的口罩。

防护效果是该标准的核心指标。防护效果级别是根据国家空气质量标准中空气质量类别设置的,防护效果级别由低到高依次分为四级:D级、C级、B级、A级。

5、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新规施行

近日,财政部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的6个“不得”: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购置4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


法界动态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关于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

干货1: 强化司法公开理念,确保审判权在阳光下运行

最高人民法院加强顶层设计,做好统筹协调,指导各级法院切实增强主动公开意识,努力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人民法院坚持主动公开、依法公开、全面公开和实质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将司法公开覆盖审判执行工作各领域、各环节,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干货2:创新司法公开载体,切实增强司法工作透明度

★建设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开通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变当事人“千方百计打听案件进展”为法院“主动向当事人告知”。截至今年10月16日,各级法院共公开审判流程信息25.5亿项,推送短信3473.6万条,方便了当事人参与诉讼。

★开通中国裁判文书网,除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以调解方式结案、离婚诉讼或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等情形外,各级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统一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截至今年10月16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裁判文书超过2180万篇,访问量突破31亿人次,成为全球最大的裁判文书网。

★开通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当事人可在网上便捷查询执行案件办理情况、未结案件被执行人信息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内容。截至今年10月16日,执行信息公开网已累计公布执行信息4487万条。

★对社会关注案件的执行过程进行全程网络直播。加强法院网站和新媒体建设,全国90%以上的法院开通门户网站,全国3200多个法院开通官方微博、微信。加强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确立“智慧法院”建设目标,促进提升司法公开水平。

干货3: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努力满足群众多元司法需求

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当场登记立案率超过95%。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做好释明工作。

推进庭审公开,大力推进庭审同步录音录像和庭审网络直播。开通中国庭审公开网,截至今年10月16日,地方各级法院通过互联网直播庭审43.2万件,点击观看量11.3亿人次;最高人民法院自今年7月1日起,所有公开开庭的案件庭审活动都通过互联网直播。

推进裁判标准公开,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指导性文件,指导各级法院统一正确适用法律。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制定量刑指导意见,确保量刑公正。

推进裁判理由公开,强化裁判文书说理,注重释疑解惑。

推进司法政务公开,定期发布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公报和审判工作白皮书,建立健全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制度,向社会及时全面准确发布司法信息。

推进诉讼服务公开,构建以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网、移动客户端、12368热线为主要内容的立体化诉讼服务网络,积极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综合性、低成本的诉讼服务。

干货4:延伸司法公开功能,拓展司法公开效果

积极传播法治精神,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增强全民法治观念,促进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妥善审理涉“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权案、邱少云家属诉孙杰案等一系列重大案件,充分发挥司法的教育、评价、指引、示范功能,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

促进对外交流合作,提升我国司法国际形象和影响力。

成立中华司法研究会,为两岸暨港澳以及海外法律界搭建起中华司法研究与交流的高端平台。

周强在报告中表示,下一步,人民法院将紧紧围绕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积极探索移动互联环境下司法公开新途径,不断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依托信息化实现审判执行工作“全程留痕”:

怎么做?周强大法官给出了这“六招”:

一、进一步提高对司法公开的认识,切实增强推进司法公开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加快建设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和智慧法院,实现审判执行工作全业务网络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

三、加强司法公开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研究出台相关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进一步明确应公开信息的范围界限、时限要求。

四、是强化对司法公开的人财物保障,进一步加强科技法庭建设,逐步做到每庭必录

五、加强司法公开成果应用,加强对司法数据的分析研究,为司法决策提供参考。

六、以公开倒逼提升队伍素质,推进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促进提高队伍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


法律格言

“Not only is the lawyer the oracle of the law, he is the voice of one humanity's deep and abiding needs.”

法律人不仅是法律的代言人,更应该是人类灵魂的发言人。


A sage punishes not because a crime has been committedbut rather to prevent its being committedbecause the past cannot be revoked,but the future is being forestalled.

智者非因犯罪已然发生才去惩罚,实乃为了防止犯罪而施刑责;其原因在于,过去无法逆转,而未来则可以预防。 ——柏拉图


法律笑话

当你孩子

法官问了许多话以后对女证人说:“你疲倦了么?说得太多了。”

女证人:“不妨!我惯常的,家里的孩子,有6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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