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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袁先生来电咨询:
我是某村村民组长,我们村民组原先所在的生产队有十多亩地,长期被村委会占用,后来我们要求其归还,村委会的负责人说,这块地已经成为国有土地了,我们到土地部门查询后才知道确实如此。我们很奇怪,这块土地国家又没有征收,我们也不曾得到补偿,怎么就成了国有土地呢?请问,我们该如何维权?
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朱中辉解答:根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的规定,生产队是人民公社中的基本核算单位;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
我国原《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国家土地管理局对该条款的明确解释为:“根据上述规定,在生产队解体为村民小组后,原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可以属于该村民小组相应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因此,该土地的所有权应当属于你们村民组。
征用土地是行政行为,不同于普通的民事行为。凡未依法办理征用土地手续及程序不合法的,均不能产生该宗地收归国有的法律后果。因此,如果像你所述的那样,这块地没有被征收,你们又未得到补偿,那么该“征收”行为及登记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这十多亩土地仍属于你们村民组所有,依法不能确权为国有。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土地登记和颁发土地证书后发现有错登或有违法情节的,原登记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更正,收回或注销原发土地证书,换发新的土地证书。”依照上述规定,你们可以向颁发该国有土地证的县政府要求其收回或注销原发土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