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 朱中辉、刘光明律师
1、烟台的卫先生咨询:我是一家公司的小股东,不经常去公司,最近,我想了解公司的一些情况,我该怎么办?
答:根据我国《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所以,你可以依照上述规定依法向公司提出要求。
2、商丘陈先生咨询:我与几个朋友合开了一家公司,后来随着生意的壮大,他们这几个股东想兼并另外一家小公司,我认为风险太大,不同意,我现在想退出公司可以吗?
答:根据我国《公司法》第75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你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与公司达成股权收购协议,如果协商不成,你可以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法院起诉,要求退出。
3、淮阳县刘先生咨询:我在一家公司上班,工作忙经常加班,可加班费不太清楚,加班费该如何计算?
答:据我国《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4、杞县刘先生咨询:我哥哥年前为他自己投了一份人寿险,指定我嫂子为受益人,他们有一个5岁的孩子,我们的母亲60岁且单独生活,前段时间我哥哥因交通事故身亡,现在我嫂子和我母亲争执保险金,这些保险金该给谁?
答:根据我国《保险法》第22条的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成为收益人。本案中,既然你哥哥指定他的妻子为受益人,所以,只能由你嫂子来享有这些保险金的请求权。
5.信阳的马先生咨询:我和某服装厂签订合同,向对方订做了50套员工制服,由我方提供面料,对方加工,一个月之内交货。后来,对方发现提供的面料有一小部分面料不一样,在未通知我的情况下,擅自买来面料为我加工,我该怎样维护我的合法权利?
答:根据你反映的情况来看,你和服装厂之间属于加工承揽合同。该服装厂未经通知擅自买来面料为你进行加工,其显然违反合同约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56条的规定,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同时,根据同法第262条的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据此,你可以通过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重作、减少报酬等方法来维护自已的合法权利。
(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 朱中辉律师解答)
6、郑州的张女士咨询:她通过郑州某货运公司托运了一批电话机,目的地是南京,货到之后收货方发现少了两台便随即向她提出异议,她多次找到货运公司交涉,也没有得到明确答复,请问该怎么处理?
答: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所以,你可以先和该货运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如果协商不成你可以依法通过起诉来要求其赔偿你的损失。
7、漯河的李女士咨询:她今年1月份在商场花了260元买了一个某牌子的电水壶,保质期为两年。结果用了不到3个月,在一次使用时,突然电水壶发生了爆炸,炸伤了她的手,花去医药费5000余元,请问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3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根据上述规定,你可以依法选择向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出索赔的要求。
8、濮阳的李先生咨询:他的同事小王到其办公室送文件,当时他不在办公室,小王看到他的信用卡在桌子上放着且没有人在场,就拿走了他的信用卡。经询问,小王拒不承认,后来小王从卡中取出了10000元,行为败露后小王被公安机关抓获。小王的行为是不是犯罪?
答:从你反映的情况来看,小王的行为已经涉嫌盗窃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其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认定。”同时根据该《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由于小王从盗窃的信用卡中取了10000元,已经远远超过了上述关于构成盗窃罪的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因此其行为涉嫌盗窃罪。
(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 刘光明律师解答)
本期值班律师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 朱中辉、刘光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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